2024年度广州市海珠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高价值专利和商标培育项目
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2024年度海珠区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根据《广州市海珠区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海市监规字〔2024〕1号 )有关要求,现印发《2024年度广州市海珠区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请符合条件的单位按照文件要求积极申报,进一步推动区知识产权工作。
(一)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
1.申报主体
获得第二十四届中国专利奖或第十届广东专利奖的海珠区行政区域内获奖单位。
2.申报条件
(1)申报项目所涉专利为获得第二十四届中国专利奖嘉奖或第十届广东专利奖的专利。
(2)申报项目所涉专利未获得过本专项资金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扶持,或者获广东专利奖高价值专利培育扶持后,又获评中国专利奖,但未达到最高扶持资金。
(3)同一专利或项目获奖单位有两个或以上的,须指定其中一个单位作为申报主体,其他单位均书面同意该指定单位为申报主体。
3.项目数量及经费安排
按照一个获奖专利或项目作为一个项目申报,同一单位有多个获奖专利的,可以申报多个项目。
(1)中国专利金奖每项扶持不超过20万元、银奖不超过15万元、优秀奖不超过10万元,具体立项数量和实际扶持标准根据项目申报情况及区财政预算安排确定。
(2)广东专利金奖每项扶持不超过10万元、银奖不超过8万元、优秀奖不超过5万元,具体立项数量和实际扶持标准根据项目申报情况及区财政预算安排确定。
(3)同一专利已获得广东专利奖扶持的,按不超过中国专利金奖每项扶持不超过20万元、银奖不超过15万元、优秀奖不超过10万元的标准进行差额扶持,具体立项数量和实际扶持标准根据项目申报情况及区财政预算安排确定。
4.经费使用要求
扶持经费应当用于申报单位的专利技术推广应用和高价值专利培育。
5.申报材料
本项目申报材料除有特别要求外,统一提供原件的彩色PDF格式扫描件。
(1)广州市海珠区知识产权项目申报书(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
(2)获得第二十四届中国专利奖、第十届广东专利奖的证书或授奖决定文件;同一专利获中国专利奖和广东专利奖的证书或授奖决定文件。
(3)同一专利或项目获奖单位有两个或以上的,须指定其中一个单位作为申报主体,其他单位均书面同意该指定单位为申报主体的声明(加盖公章)。
(4)银行开户材料或单位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5)申报单位承诺书(加盖公章)。
(6)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可使用电子证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