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度广州市海珠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知识产权转让许可项目
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2024年度海珠区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根据《广州市海珠区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海市监规字〔2024〕1号 )有关要求,现印发《2024年度广州市海珠区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请符合条件的单位按照文件要求积极申报,进一步推动区知识产权工作。
(一)专利开放许可项目
1.申报主体
在海珠区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从事知识产权工作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
2.申报条件
申报单位所涉专利需按照要求进行备案,并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时间为准)成功实施专利开放许可。
3.项目数量及经费安排
在申报周期内主动实施专利开放许可,成功许可次数达到10次以上且实际支付许可费用10万元以内的,给予一次性扶持1万元;成功许可次数达到10次以上且实际支付许可费用超过10万元,按照每件专利实际支付许可费用10%的标准给予扶持,同一单位享受本项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具体立项数量和实际扶持标准根据项目申报情况及区财政预算安排确定。
如批量专利开放许可合同中未能明确单件专利的具体许可费用,每件专利实际支出按平均值计算。
实施专利开放许可已获得过省、市、区相关财政资金立项支持的单位不得重复申报本项目。
4.申报材料
本项目申报材料除有特别要求外,统一提供原件的彩色PDF格式扫描件。
(1)广州市海珠区知识产权项目申报书(转让许可项目)。
(2)开放许可专利的清单列表。
(3)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可使用电子证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
(4)银行开户材料或单位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5)知识产权交易中心(所)出具的交易凭证。
(6)在广州知识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鉴证后生成的交易鉴证数据包或以下材料:
1)专利许可合同。
2)与专利许可合同对应的交易发票。免费专利开放许可的,可以不提供发票,但需提供《专利开放许可业务收文回执》或《专利开放许可声明准予公告通知书》。
3)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权权属变更《手续合格通知书》或《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
(二)高校科研机构专利转让许可项目
1.申报主体
在海珠区从事知识产权工作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含医院)。
2.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向国内企业转让或许可国内授权专利(不含港澳台授权专利)。
(2)申报单位转让或许可的专利成果依规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了专利权转让登记、许可备案登记,专利权权属变更、许可备案登记日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
(3)在知识产权交易中心(所)完成交易鉴证。
3.项目数量及经费安排
在申报周期内转让、许可达到15件(次)以上的给予扶持5万元,每增加10件(次)增加1万元,同一单位最高不超过30万元。具体立项数量和实际扶持金额根据项目申报情况及区财政预算安排确定。
已申报开放许可项目的专利不得重复申报本项目。
4.申报材料
本项目申报材料除有特别要求外,统一提供原件的彩色PDF格式扫描件。
(1)广州市海珠区知识产权项目申报书(转让许可项目)。
(2)转让、许可专利的清单列表。
(3)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可使用电子证照)。
(4)承诺书(加盖公章)。
(5)银行开户材料或单位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6)专利的转让方为多方且共有权利人符合本项目申报条件的,申报人须提交其他共有权利人放弃申报的声明(加盖公章)。
(7)知识产权交易中心(所)出具的交易凭证。
(8)在广州知识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鉴证后生成的交易鉴证数据包或以下材料:
1)专利转让或许可合同。
2)与专利转让或许可合同对应的交易发票,免费专利开放许可的,可以不提供发票,但需提供《专利开放许可业务收文回执》。
3)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权权属变更《手续合格通知书》或《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
(三)专利转让许可服务项目
1.申报主体
在海珠区从事经营活动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2.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促成海珠区企事业单位实现国内授权专利(不含港澳台授权专利)转让、许可交易。
(2)申报单位促成的转让、许可的专利成果依规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了专利权转让登记、许可备案登记,专利权权属变更、许可备案登记日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
(3)在知识产权交易中心(所)完成交易鉴证。
3.项目数量及经费安排
后补助项目。对在申报周期内促成海珠行政区域内企事业单位实现专利转让、许可(或受让、被许可)达到50件(次)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给予一次性扶持5万元。具体立项数量和实际扶持金额根据项目申报情况及区财政预算安排确定。
4.申报材料
本项目申报材料除有特别要求外,统一提供原件的彩色PDF格式扫描件。
(1)广州市海珠区知识产权项目申报书(转让许可项目)。
(2)转让、许可专利的清单列表。
(3)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可使用电子证照)。
(4)承诺书(加盖公章)。
(5)银行开户材料或单位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6)知识产权交易中心(所)出具的交易凭证。
(7)在广州知识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鉴证后生成的交易鉴证数据包或以下材料:
1)服务委托合同或其他体现服务委托关系的材料。
2)与专利转让或许可合同对应的交易发票或与服务委托合同对应的服务发票。免费专利开放许可的,可以不提供发票,但需提供《专利开放许可业务收文回执》。
3)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权权属变更《手续合格通知书》或《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