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度广州市海珠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知识产权金融项目
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2024年度海珠区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根据《广州市海珠区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海市监规字〔2024〕1号 )有关要求,现印发《2024年度广州市海珠区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请符合条件的单位按照文件要求积极申报,进一步推动区知识产权工作。
(一)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配套项目
1.申报主体
利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在海珠区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
2.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应为质押专利、商标的出质人。
(2)申报单位利用专利、商标质押获得银行贷款,于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完成还本付息。
(3)依规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了知识产权质押登记。
3.项目数量及经费安排
按所质押的专利、商标、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实际贷款额的1.5%给予扶持(质押期限不足一年的,按实际产生利息的50%,最高不超过所获得贷款额的1.5%予以扶持),且对同一单位的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已获市级同类扶持资金未达到本项目最高扶持额度的,区进行差额扶持;获市级同类扶持资金达到本项目最高额度的,区不再给予资金扶持。具体立项数量和实际扶持标准根据项目申报情况及区财政预算安排确定。
涉及混合担保,担保额度可分的,按其中知识产权担保额度计算贷款额;份额难以确定的,不予补贴。
企业在知识产权质押合同担保期间内,可以在其最高额质押合同明确的额度内将符合补贴条件(补贴期间及此前已完成还本付息)的多笔用款一次性申请财政资助,但每份最高额质押合同(以质押登记通知书或质权证书为准)仅可以申请一次区级财政补贴。
4.申报材料
本项目申报材料除有特别要求外,统一提供原件的彩色PDF格式扫描件。
(1)广州市海珠区知识产权项目申报书(知识产权金融项目)。
(2)出质的知识产权证书。
(3)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知识产权质押登记通知书或质权登记证。
(4)贷款合同和质押合同。混合共同担保项目,担保额度可分的,提供额度区分材料。
(5)银行发放贷款凭证及全部相关还款凭证。
(6)银行开户材料或单位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7)申报单位承诺书(加盖公章)。
(8)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可使用电子证照)。
(二)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保险配套项目
1.申报主体
购买知识产权保险的在海珠区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
2.申报条件
(1)所申报的知识产权保险项目应是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投保生效的知识产权保险项目。
(2)代理机构购买的服务类保险,补贴标准统计范围限于该机构为在海珠区从事经营活动的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所购买的知识产权保险。
3.项目数量及经费安排
对海珠区企事业单位向保险公司投保知识产权保险且属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扶持险种范畴的,按照不超过实际投保费用的30%给予扶持,且对同一单位的支持最高不超过10万元。已获市级同类扶持资金未达到本项目最高扶持额度的,区进行差额扶持;获市级同类扶持资金达到本项目最高额度的,区不再给予资金扶持。具体立项数量和实际扶持标准根据项目申报情况及区财政预算安排确定。
4.申报材料
本项目申报材料除有特别要求外,统一提供原件的彩色PDF格式扫描件。
(1)广州市海珠区知识产权项目申报书(知识产权保险项目)。
(2)知识产权保险投保合同及保单。
(3)知识产权保险缴费发票。
(4)银行开户材料或单位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5)申报单位承诺书(加盖公章)。
(6)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可使用电子证照)。
(三)保险机构知识产权保险项目
1.申报主体
在海珠从事知识产权保险工作的保险机构。
2.申报条件
向在海珠区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提供知识产权海外侵权责任保险业务,或开发知识产权保险新险种且保额达到50万元。
3.项目数量及补贴标准
后补助项目。按每单保费的10%给予扶持,每张保单最多扶持10万元。具体立项数量和实际扶持标准根据项目申报情况及区财政预算安排确定。
4.申报材料
本项目申报材料除有特别要求外,统一提供原件的彩色PDF格式扫描件。
(1)广州市海珠区知识产权项目申报书(知识产权保险项目)。
(2)知识产权保险投保合同及保单。
(3)知识产权保险缴费发票。
(4)银行开户材料或单位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5)申报单位承诺书(加盖公章)。
(6)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可使用电子证照)。
(四)知识产权证券化配套项目
1.申报主体
在海珠区发行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的发行主体及在海珠区从事经营活动的获得融资的企业。
2.申报条件
申报人于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成功发行或参与发行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
3.项目数量及补贴标准
按照不超过在海珠区已发行的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发行金额的0.5%的标准对发行主体给予扶持,按照不超过融资金额0.5%的标准对在海珠区从事经营活动的参与证券化融资企业给予扶持,同一证券化产品扶持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已获市级同类扶持资金未达到本项目最高扶持额度的,区进行差额扶持;获市级同类扶持资金达到本项目最高额度的,区不再给予资金扶持。
4.申报材料
本项目申报材料除有特别要求外,统一提供原件的彩色PDF格式扫描件。
(1)广州市海珠区知识产权项目申报书(知识产权证券化项目)。
(2)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发行材料。
(3)银行开户材料或单位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4)申报单位承诺书(加盖公章)。
(5)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可使用电子证照)。
(五)园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项目
1.申报主体
在海珠从事经营活动的产业园区。
2.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园内入驻企业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额达到5000万元。
(2)园区入驻企业融资项目于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依规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了知识产权质押登记手续。
3.项目数量及补贴标准
按照园区入驻企业上一年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额给予园区管理机构扶持,质押融资额达到5000万的给予扶持10万元,每增加2000万融资额增加扶持金额1万元,同一单位最高不超过20万元。具体立项数量和实际扶持标准根据项目申报情况及区财政预算安排确定。
混合担保项目,融资金额仅统计纯知识产权质押担保金额。对不可区分的担保项目,不纳入统计范围。
4.申报材料
本项目申报材料除有特别要求外,统一提供原件的彩色PDF格式扫描件。
(1)广州市海珠区知识产权项目申报书(园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项目)。
(2)园区入驻企事业单位获得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情况清单。
(3)出质的知识产权证书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知识产权质押登记通知书或质权登记证。
(4)申报周期内产生的贷款合同和质押合同。混合担保项目,担保额度可区分的,提供额度区分材料。
(5)协助企事业单位开展知识产权融资服务的材料。
(6)银行开户材料或单位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7)申报单位承诺书(加盖公章)。
(8)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可使用电子证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