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知识产权促进类转移市县专项资金商标品牌指导站规范化建设和服务能力提升
商标品牌指导站规范化建设和服务能力提升
(一)新建商标品牌培育指导站。
1.项目名称
2025年新建商标品牌培育指导站项目
2.项目目标
支持新建商标品牌培育指导站。
3.项目内容
(1)新建商标品牌指导站。建立商标品牌培育机制,挖掘培育区域商标品牌资源。通过行政指导、普法宣传等各种方式,为辖区企业提供商标注册辅导、商标规范使用提示、商标维权援助、自主品牌培育、商标运用指引等服务。
(2)与不少于10家经营主体建立服务指导对接联系机制,开展专项定点服务。协助服务对象加强商标品牌营销策划,推动区域产业品牌化发展。
(3)加强商标品牌推广。积极组织服务对象参加商标品牌节、商标博览会、粤创赛(商标组)、知识产权交易博览会等展会和活动,在项目实施期间每次组织不少于10家企业参加粤创赛(商标组)活动,组织商标品牌宣传培训1场以上,宣传推广茂名商标品牌,提升商标有效注册量。
(4)完成市市场监管局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任务。
4.项目申报主体及条件
申报主体:茂名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园区、产业聚集区管理机构,行业协会、专业协会等社会团体组织。
申报条件:
(1)拥有商标品牌培育方面实践经验,具备为服务对象提供商标品牌培育服务方面基础条件。
(2)具有承担项目工作经验。具备开展商标品牌培育服务人力资源基础。
(3)具有商标品牌培育专业人才培养基础条件,并能提供培训场所。有固定经营场所,具备相应的服务保障能力。
(4)遵守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能按时、保质保量完成项目任务。
5.申报材料
(1)《2025年知识产权促进类转移市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
(2)法人资格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其他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
上述材料均需加盖公章。
6.其他事项
(1)市市场监管局将根据项目预算等实际情况综合确定本次评审项目是否立项。
(2)对申报书相关内容填写要求:申报单位在填写目标任务及工作内容部分时,可在我局对此项目任务的总体要求基础上,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创新谋划一些能体现对此项目任务总体要求的具体工作;在计划进度部分,统一按2025年3月起至2025年12月止;在预期成果及考核指标部分,要与具体工作相对应,要能真实反映此项目实施后产生的效益,不要随意扩大项目成果,更不要将一些本区域整体性的成果作为此项目的预期成果;在项目经费预算部分,预算要合理和细化,哪项活动多少人力支出、多少硬件支出等要明确,要按“标准×数量”的格式列出。
(3)合同管理:项目立项后,市市场监管局与承担单位签署项目合同书,作为项目管理的重要依据。
(4)项目检查验收:市市场监管局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检查要求提供项目实施进展及资金使用情况材料,配合开展实地检查。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总结并申请验收,向市市场监管局报送工作成果,由市市场监管局组织专家验收,验收通过后,方可结项。
(二)已建商标品牌培育指导站能力提升。
1.项目名称
2025年已建商标品牌培育指导站能力提升项目
2.项目目标
支持已建设的商标品牌培育指导站实施商标品牌指导站规范化建设工程。
3.项目内容
(1)已建设的商标品牌培育指导站建立完善商标品牌培育机制,挖掘培育区域商标品牌资源。按照指导站工作规程和服务规范,完善指导站提供的商标注册辅导、商标规范使用提示、商标维权援助、自主品牌培育、商标运用指引等服务。
(2)与不少于10家经营主体建立服务指导对接联系机制,开展专项定点服务。协助服务对象加强商标品牌营销策划,推动区域产业品牌化发展。
(3)探索开展商标国际注册及海外纠纷应对指导服务和重点商标风险监测预警等工作。加强商标品牌指导站高质量建设和规范化运行,提高商标品牌服务指导的专业化、便利化水平。
(4)加强商标品牌推广。积极组织服务对象参加商标品牌节、商标博览会、粤创赛(商标组)、知识产权交易博览会等展会和活动,在项目实施期间每次组织不少于5家企业参加粤创赛(商标组)活动,组织商标品牌宣传培训1场以上,宣传推广茂名商标品牌,提升商标有效注册量。
(5)加强知识产权宣传。组织开展4.26知识产权宣传周等宣传活动。
(6)完成市市场监管局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任务。
4.项目申报主体及条件
申报主体:茂名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园区、产业聚集区管理机构,行业协会、专业协会等社会团体组织。
申报条件:
(1)已建设商标品牌培育指导站。拥有商标品牌培育方面丰富实践经验。
(2)具有丰富的承担项目工作经验。具备开展商标品牌培育服务人力资源基础。
(3)具有商标品牌培育专业人才培养经验,并能提供培训场所。有固定经营场所,具备相应的服务保障能力。
(4)遵守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能按时、保质保量完成项目任务。
5.申报材料
(1)《2025年知识产权促进类转移市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
(2)法人资格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建设商标品牌培育指导站的证明材料;
(4)其他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
上述材料均需加盖公章。
6.其他事项
(1)市市场监管局将根据项目预算等实际情况综合确定本次评审项目是否立项。
(2)对申报书相关内容填写要求:申报单位在填写目标任务及工作内容部分时,可在我局对此项目任务的总体要求基础上,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创新谋划一些能体现对此项目任务总体要求的具体工作;在计划进度部分,统一按2025年3月起至2025年12月止;在预期成果及考核指标部分,要与具体工作相对应,要能真实反映此项目实施后产生的效益,不要随意扩大项目成果,更不要将一些本区域整体性的成果作为此项目的预期成果;在项目经费预算部分,预算要合理和细化,哪项活动多少人力支出、多少硬件支出等要明确,要按“标准×数量”的格式列出。
(3)合同管理:项目立项后,市市场监管局与承担单位签署项目合同书,作为项目管理的重要依据。
(4)项目检查验收:市市场监管局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检查要求提供项目实施进展及资金使用情况材料,配合开展实地检查。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总结并申请验收,向市市场监管局报送工作成果,由市市场监管局组织专家验收,验收通过后,方可结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