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广州市促进工业和信息化产业高质量发展资金项目(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奖励)入库申报
一、支持内容
为支持我市新材料产品首批次的推广与应用,对采购符合《广州市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24年版)》的重点新材料产品的应用企业,按采购合同实际交易额(不含税)给予一定奖励。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为新材料产品应用企业。其申报企业采购的新材料产品对应并应符合《广州市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24年版)》的相关的相关要求。申报主体为新材料产品应用企业。
(二)申报企业采购的新材料产品已完成交易并应用于企业日常生产,且未获过市重点新材料首批次推广应用示范奖励政策支持。
(三)采购的申报企业主体和新材料产品须在广州市生产、销售供应生产企业须在广州市。
(四)申报企业未被列入“信用广东”网站失信惩戒主体名单内。
三、支持方式和标准
同一申报主体可申报不同的产品类型,每个目录项目原则上只支持一个申报主体,单个企业奖励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标准如下:
申报的产品符合《广州市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24年版)》要求的,对该产品自2024年1月1日起至2025年6月30日期间,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采购合同交易总额(起止时间及交易总额以支付凭证和发票金额为准,不含税)给予不超过30%的奖励,对单个产品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四、申报材料
本次采用无纸化评审,申报单位应按要求编制材料网上申报,每个产品提交一份申报材料。经公示获得扶持的申报单位如需提供纸质材料另行通知。网上申报材料清单如下:
1.资金申请承诺书。
2.广州市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奖励申报表。
3.申报企业和新材料生产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的仅提供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
4.与申报产品直接对应的已授权国家发明专利证书扫描件、发明专利说明书摘要、专利有效性证明;涉及专利转让的,需提供发明专利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扫描件、专利转让合同扫描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并加盖申报企业和新材料转让企业公章。
5.申报企业采购新材料产品连续12个月的支付凭证和采购发票及合同(含采购订单明细)扫描件。
6.重点新材料产品成熟度的企业评价报告(由申报企业组织新材料生产企业提供)。
7.申报周期内申报主体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2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申报企业和新材料生产企业均须提供)和项目财务专审报告,扫描件并加盖公章。
8.购买国家新材料首批次保险的保单及保险合同扫描件(由新材料生产企业提供,如有)。
9.新材料产品具体指标参数的第三方检测报告复印件。由省级及以上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规范且具有法律效力。如无法提供,需附详细说明。
申报企业请按以上顺序整理申报书,以上申报书封面及第1、2、66项申报材料的参考格式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