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2025年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
政策依据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有关要求,现组织开展2025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受理时间
(一)申报受理时间:企业同一年度只能申报一批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企业填报后不愿申报当前批次,可选择保存不提交,待下一批次再提交,但在该批次申报时间截止后已提交的不予退回。
第一批网上申报受理时间:
2025年6月6日--2025年7月1日(截至18:00)
第二批网上申报受理时间:
2025年7月7日--2025年8月4日(截至18:00)
第三批网上申报受理时间:
2025年8月8日--2025年9月1日(截至18:00)
申请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当是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居民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重要提示:1.发证日期为2023年、2024年的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不能申报;2.发证日期为2022年的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发生更名及重大变化的,须完成高新技术企业更名及重大变化事项后,再申请认定;3.异地整体迁入且2025年需要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须完成高新技术企业异地搬迁事项后再申请认定。4.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评价入库条件的企业(主要条件:职工总数≤500人、年销售收入≤2亿元、资产总额≤2亿元等,评价入库网址:https://zjtx.miit.gov.cn/),应获得本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编号。
| 序号 | 附件名称 | 详细要求 | 材料下载 | 操作 |
|---|---|---|---|---|
| 1 |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 我要办理 | ||
| 2 | 知识产权相关证明材料 | 我要办理 | ||
| 3 | 研发活动相关证明材料 | 我要办理 | ||
| 4 |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相关证明材料 | 我要办理 | ||
| 5 | 科技成果转化相关证明材料 | 我要办理 | ||
| 6 | 参与标准制定相关证明材料 | 我要办理 | ||
| 7 | 企业研究开发活动汇总表、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上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汇总表 | 我要办理 | ||
| 8 | 营业执照盖章扫描件 | 我要办理 | ||
| 9 | 申请书封皮盖章扫描件 | 我要办理 | ||
| 10 | 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 | 我要办理 | ||
| 11 | 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及附表 | 我要办理 | ||
| 12 | 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 | 我要办理 |
| 序号 | 附件名称 | 详细要求 | 示例样本 | 操作 |
|---|---|---|---|---|
| 1 | 科技查新报告 |
科技查新报告 |
我要办理 | |
| 2 | 科技成果评价报告 |
科技成果评价报告 |
我要办理 | |
| 3 | 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
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
我要办理 | |
| 4 | 企业资质证明材料(专利、质量体系、标准、行业综合排名等证明材料).pdf |
企业资质证明材料(专利、质量体系、标准、行业综合排名等证明材料).pdf |
我要办理 | |
| 5 | 产学研合作协议.pdf |
产学研合作协议.pdf |
我要办理 | |
| 6 | 国家标准.pdf |
国家标准.pdf |
我要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