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黄埔区重大技术改造项目购买设备和工器具投资奖励(高质量发展30条)
区内相关企业:
根据《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广州高新区进一步促进先进制造业发展办法》(穗埔府规〔2020〕1号)、《广州开发区(黄埔区)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穗埔府规〔2023〕2号)等文件精神,我局拟启动2023年技术改造项目购买设备和工器具投资奖励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申报条款:
《广州开发区政策研究室等11个部门关于印发广州开发区(黄埔区)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开研规字〔2023〕1号)第四节【转型升级奖】第四十一条
申报事项名称:
重大技术改造项目购买设备和工器具投资奖励(高质量发展30条)
对实施经备案技术改造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2亿元以上的企业,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或分期扶持:
(一)一次性扶持。项目实际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投资额达2亿元以上,则按项目实际符合条件设备和工器具购买金额的12%给予一次性扶持。
(二)分期扶持。原则上每一个年度作为一个扶持周期。
1.项目完工前,且项目实际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投资额未达2亿元以上,则每期扶持金额按照上年度或截至上年度项目实际符合条件设备和工器具购买金额的5%进行核算。
2.项目完工前,且项目实际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投资额达2亿元以上,则按项目所申请扶持周期内实际符合条件设备和工器具购买金额的12%核算投资扶持金额,并核算之前年度扶持的差额部分。
3.如截至2026年5月18日,项目实际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投资额未达2亿元,则按项目实际符合条件设备和工器具购买金额的5%核算剩余扶持(仅最后一期投资额扶持)并拨付。
(三)项目备案的设备及技术投资金额与实际符合条件设备和工器具购买金额不一致的,按从小原则给予扶持。
(四)申请本扶持的技术改造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项目所在企业在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监测系统(http://210.76.81.107/home)填写项目备案信息,取得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核发的《广东省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证》,项目建设地址、设备放置地址在本区范围内,且取得原始备案证的日期在2020年2月15日后。
2.项目完工日期以项目实际完工时间为准,且应在项目备案证(含备案证变更函)所限定的建设期内。项目备案证发生变更的,企业提交变更时间不超过前备案证(含备案证变更函)明确的完工日期。
3.项目固定资产应于原始备案证通过日(项目备案证的落款时间)起至完工日期间,且在2026年5月18日(含)前及自原始备案证通过日起3年内发生或购买(以发票等合法票据的时间为准)。
4.项目备案计划固定资产投资额2亿元以上。
5.项目投资按规定纳入技术改造投资统计。
(五)享受本条扶持的同一项目,不享受本节其他条款扶持。在《措施》有效期内,单个企业仅可享受一次本细则第四十一条或第四十二条扶持,扶持项目扶持金额最高3000万元。
(六)在《措施》有效期内,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未达2亿元前,每家企业每年享受本细则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合计扶持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如超过2000万元,则优先足额拨付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扶持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