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东莞市企业技术改造资金项目入库
一、支持对象
我市制造业企业引进和购置先进生产设备(含配套软件,包括与项目设备配套的CAD、CAE等工业软件,下同),实施设备更新,开展高端化、智能化和数字化改造,进行改善生产条件和提升企业装备水平的项目。
二、申报条件
申报企业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在东莞市办理工商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制造业企业。
(二)项目在2024年1月1日(含)至2024年12月31日(含)期间不含税投入不低于500万元。(投入核算规则详见第七条)
(三)申报企业不存在《关于东莞市促进经济发展类专项资金不予资助范围的若干规定》(东财规〔2023〕2号)不予资助的情形。
(四)申报项目及申报奖励的设备投资未获得过2026年广东省制造业当家重点任务保障专项企业技术改造资金或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财政资金支持。
(五)项目投资按规定纳入技术改造投资统计。
三、资助方式和标准
(一)对符合条件的市级技术改造项目,按新设备购置额(不含税)不超过10%予以事后资助,单个项目最高资助1000万元。
(二)对倍增企业符合条件的市级技术改造项目,资助比例提高至不超过13%,单个项目最高资助1300万元。
(三)本项目所需奖励资金,由市、镇两级财政按1:1分担落实。
(四)具体奖励比例根据年度资金预算规模、入库项目数量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四、申报时间
(一)开始申报时间:2025年9月1日(星期一)。
(二)网上申报的截止时间:2025年9月22日(星期一)17:00。逾期未提交,视同放弃申报。
(三)网上形式审查通过后,提交纸质材料的截止时间:2025年9月30日(星期二)17:00。逾期未提交,视同放弃申报。
五、申报材料
(一)材料清单
1.项目申报表(模板见附件1)(在申报系统填写,并上传加盖企业公章的彩色扫描件)
2.项目投入明细表(模板见附件2)(在申报系统填写,并上传加盖企业公章的彩色扫描件)
3.项目申报承诺书(模板见附件3,上传加盖企业公章的彩色扫描件)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6.授权委托书(模板见附件4,上传法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彩色扫描件)(项目经办人与企业法人为同一人的,无需提交;非同一人的,需提交)
7.申报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表(从省统计系统导出的2024年四季度任一月份的206表,带统计部门水印)
8.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24年财务审计报告(上传加盖企业公章的彩色扫描件)
9.项目设备与技术投入佐证材料(复印件),包括相应的合同、发票(报关单)、银行付款凭证(银行承兑汇票)、设备照片、铭牌照片等佐证材料。《项目投入明细表》所列的每台设备,均需拍摄铭牌照片并按顺序逐一上传(相同类型的多台设备,每台设备均需要上传铭牌照片)
10.技术改造项目实施成果报告,包括:
(1)技术进步情况。改造前后的产品(服务)生产能力、产品质量、技术性能指标情况,以及信息化技术应用情况、推动行业技术进步情况等。
(2)经济效益情况。改造后实现的经济效益对比或预期经济效益分析,包括产品名称、产量、产值、销售收入、利润、税金、创汇等主要经济指标情况。如项目产生经济效益的,列明项目主要经济指标情况。
(3)社会效益情况。项目对于产业整体提质升级和竞争力提升的作用,在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劳动就业、安全生产等方面产生的效益或预期社会效益分析。
(二)材料要求
1.除设备全景及铭牌照片外,合同、发票、报关单、付款凭证、会计凭证等纸质原件不允许使用手机、照相机拍摄成照片的方式制作申报材料,要求直接使用复印机或扫描仪生成,确保有较高的分辨率和良好的清晰度。若申报材料中存在字迹模糊、无法辨别的内容,其责任及后果由申报企业自行承担。
2.纸质材料要求:登录申报系统或“i莞家”小程序,下载带水印的申报材料,按上述“(一)材料清单”顺序编制目录并排列材料、标注页码,用A4纸双面打印、胶装成册,书脊标注“镇街+企业名称”,封面及骑缝处加盖企业公章,提交一式两份。
3.系统上传材料和纸质材料必须保持一致,以用于项目获资助后的绩效评价、审计检查等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工作。如由于企业提供文档版本有误导致不良后果的,将严肃追究企业责任。
六、申报流程
采取线上填报与纸质报送相结合的方式,具体如下:
(一)网上申报。企业登录“企莞家”企业综合服务平台(网址https://zwfw.dg.gov.cn/dgecsp),点击“我要享政策”菜单,搜索“2026年东莞市企业技术改造资金项目入库”,点击“申报入口”,填写资料并上传所有申报材料。在网上申报页面,同步选定项目建设地对应的政务服务中心作为纸质件交件大厅。申报进度可在“企莞家”平台中“企业空间”查询。
(二)形式审查。市政务服务中心、镇街(园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依次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如申报企业收到退回修改意见,应于3个工作日内补充完善并重新提交。截至9月26日仍未通过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形式审查的项目,视同形式审查不通过处理。同时,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核查申报企业是否存在不予资助的情形。
(三)材料递件。形式审查通过后,申报企业按上述要求整理纸质材料,凭通过形式审查的手机短信,提交至项目建设地对应的政务服务中心,建议提前通过“i莞家”公众号/微信小程序/支付宝小程序,预约对应政务服务中心的“惠企服务(政策兑现)预约栏目到大厅交件。(后续材料流转及镇街工信部门审核盖章环节均无需企业上门)
(四)财务审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对申报项目开展财务专项审计,核定项目投入。
(五)现场验收。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专家对通过财务审计的申报项目开展现场验收,核对申报材料原件,核查评估项目实施情况。
(六)入库公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项目验收结果拟定入库计划报局务或党组会议审议,并将拟入库项目名单向社会公示7天。
(七)审批拨付。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结合年度资金预算规模、入库项目数量等因素拟订资助计划,上报市政府审定后,办理资金拨付。
七、项目投入核算规则
(一)投入的核算时限:项目投入的核算期为2024年1月1日(含)至2024年12月31日(含)期间,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发票(报关单)和银行付款凭证(银行承兑汇票)开具日期在2024年1月1日(含)至2024年12月31日(含)期间;
2.设备购置合同签订日期在2023年1月1日(含)至2024年12月31日(含)期间;
3.设备铭牌上记载的生产日期在2023年1月1日(含)至2024年12月31日(含)期间;
4.设备到厂签收、调试、验收的日期在2023年7月1日(含)至2024年12月31日(含)期间;
5.设备转固日期在2024年1月1日(含)至2024年12月31日(含)。
(二)项目投入按发票(报关单)金额(不含税)、付款金额(不含税)、《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记载的完税价格等遵循从小原则确认。如支出金额为外汇,按支出当天的汇率换算成人民币进行核算。
(三)以下设备或投入不纳入资助范围:
1.企业新成立一年内的项目投入;
2.二手设备;
3.除配套软件外,单台(套)价格低于10万元(不含税)的设备;
4.涉及融资租赁业务未结清的设备;
5.企业自制的设备;
6.技术指标和自动化程度低于市场应用平均水平的设备(由现场验收环节技术专家核定);
7.与项目不直接相关的各种辅助设备,非生产直接相关的各种测试及研发设备,叉车、行车、吊车、计算机等通用设备,模具、配件等耗材;
8.供电、供水、供热、制冷、通风、厂房改造、环境环保改造等工程及基础建设项目等相关设备;
9.业务接待、行政管理、捐款、办公开支(如空调、打印机等)、绿化工程、宿舍和食堂建设、广告和销售、差旅、参观考察、培训等与项目无关费用;
10.未列入固定资产科目的设备;
11.股东作为资本投入的设备以及外资项目承担单位不作价设备;
12.现金方式支付的投入;
13.未通过银行转账或银行承兑汇票结算的单笔金额超过1万元的项目支出;
14.所有权不属于申报企业的设备。
(四)设备铭牌的核定:
1.所有国产设备(包括非标设备、定制设备)应有厂家铭牌,铭牌上应有设备型号、生产厂家、生产日期等基本信息。对无铭牌或者铭牌上基本信息不完整且无其他佐证材料的设备,一律不予资助。
设备铭牌必须是由原生产厂家制作。厂家为所生产的设备补制铭牌的,需出具加盖厂家公章的证明文件。
如发现申报企业与设备生产厂家为匹配财政资金申报条件而专门制作与设备实际出厂信息不符的铭牌的,按提供虚假申报材料处理,同时,我局将会同有关职能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申报企业伪造或委托他人伪造铭牌基本信息来骗取财政资金的,经专家组确认后,列入黑名单,并按市级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进口设备的铭牌或标签的规格,应符合出产地的有关法律或规定。
3.企业的固定资产卡不视为铭牌。
(五)设备核算范围不超出企业在申报系统提交的《项目投入明细表》所申报的设备类型和数量,原则上同一个项目所有设备需在同一厂区,具体以现场验收专家组结论为准。
(六)对于发票与合同、铭牌等记载的设备规格型号不相一致的情况,以参与现场验收的技术专家确认结果为准。
(七)审计报告最终审定项目投入金额不超过现场验收专家组的审核结论。
(八)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的投入,设备商收到汇票的时间应在项目实施期内,并且须提供背书流程以及设备生产商收到汇票的相关佐证材料。
(九)通过第三方购置的设备,分别按以下情形提供相关资料:
1.通过设备生产商设立的分公司或子公司购置的,需提供该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证明母子公司关系的佐证材料;
2.通过设备生产商授权代理商购置的,需提供代理授权证书或代理协议;
3.通过贸易商购置的,需提供该贸易商与设备生产商(或分公司)或与设备生产商授权代理商的合作协议或具体销售合同(价格等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可屏蔽处理)及双方营业执照复印件。贸易商向设备生产商授权代理商购置的,同时提供其代理授权证书或代理协议。
(十)通过第三方进口的设备,需提供报关单(价格等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可屏蔽处理)。
(十一)通过关联企业购置的设备,需提供关联企业购买设备的合同、发票和付款凭证复印件,以及本公司向关联企业的付款凭证,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按从小原则确认设备支出金额。
(十二)企业从关联方购入的由关联方自制的设备,需提供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十三)企业在同一合同中涉及购置多台设备,若在该合同条款中未明确约定单台设备付款进度,也未在银行付款等相关佐证材料上清晰显示单台设备付款进度的,则该合同的所有设备均按合同整体付款进度来确定每台设备的已付款金额。
(十四)企业须提供有签字盖章的合同或订单供审计用,否则对应的设备不纳入资助范围。
(十五)如在专项审计过程中,发现相关投入涉及重复走账、无故重签合同、无故重开发票等情形的,对应设备投入一概暂不纳入核算,由现场验收专家组进一步核查确认。
八、责任与义务
(一)项目申报企业
1.受资助企业(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妥善整理、保管财务及成果方面的原始凭证资料,并自觉配合工信、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完整、真实的数据信息及资料。
2.项目申报企业(单位)须对报送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项目申报企业(单位)存在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停止拨付财政资助资金,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追缴已拨付的财政资助资金。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涉及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3.验收认定过程中,如发现任何涉嫌造假行为,将直接中止验收程序。对存在弄虚作假、不配合绩效评价或不配合监督检查的企业(单位),除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外,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把该企业(单位)列入特别关注名单,并从查实情况的次年起,两年内不受理和不推荐该企业(单位)申报工业和信息化系统内的资金(项目)。
4.企业获得的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委托任何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代理协助项目申报的报酬。
(二)第三方评审管理服务机构和审计机构
1.第三方评审管理服务机构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托对申报项目开展形式审查、组织专家完成现场验收认定等工作,确保项目现场验收认定工作客观、公正、独立地进行,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要求组织专家完成现场验收认定等工作。对违反有关文件规定,造成不符合条件的项目获得财政资金资助的,依法追究责任。
2.第三方审计机构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托对申报项目开展财务审计,核定项目投入,对财务审计报告的正确性、合法性负责。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出具违规的财务审计报告,造成不符合条件的项目获得财政资金资助的,依法追究责任。
(三)现场验收专家组
1.参与现场验收的技术专家负责核定《项目投入明细表》对应的实物,对实物设备是否符合技术改造资金项目入库要求进行评价。参与现场验收的财务专家负责核定项目投入对应的合同、发票、银行付款凭证等支出凭证,对支出凭证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价。
2.现场验收专家组应以科学的态度和方法,独立、客观、公正地对项目作出验收评价意见,签订承诺书。由于专家组未履职尽责,导致虚假申报项目应发现而未被发现的,应共同承担向受资助企业的追偿责任。在现场验收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3.项目现场验收工作包括不限于:项目单位是否按时完成项目并按要求报送项目信息,提交的验收材料是否齐全;项目的技术性能指标是否达到要求;项目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是否达到目标;项目资金是否落实、财政扶持资金的使用是否合理规范。
(四)园区、镇(街)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园区、镇(街)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核,在项目申报表出具意见。对存在“吃拿卡要”、违规干预或插手项目立项评审工作的工作人员,严肃依法依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