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度广州市越秀区知识产权服务业支持项目资金申报工作
一、政策依据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越秀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越府办规〔2023〕1号)。
二、支持对象
在越秀区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主营业务为知识产权服务业的企业。
三、申报内容
(一)企业成长支持
1.支持标准
对纳入统计范围的知识产权服务业企业给予最高2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对纳入统计范围且同比增长20%以上的知识产权服务业企业,按不超过增长额的0.5%给予支持,支持金额上限为50万元。
2.申报主体
(1)年度首次纳入越秀区统计范围的知识产权服务业企业;
(2)年度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000万元的知识产权服务业企业;
(3)年度纳入统计范围且同比增长20%以上的知识产权服务业企业。
符合以上任意一项条件即可申报,但仅可选择其中一项申报。
(二)涉外服务支持
1.支持标准
对知识产权服务业企业年度涉外服务业务收入不低于300万元的,按不超过其涉外服务业务收入的1%给予支持;年度涉外服务业务收入不低于100万元且同比增长不低于5%的企业,按不超过其涉外服务业务收入增量的3%给予支持,支持金额上限为50万元。
2.申报主体
(1)年度涉外知识产权服务业务收入不低于300万元的知识产权服务业企业;
(2)年度涉外知识产权服务业务收入不低于100万元且同比增长不低于5%的知识产权服务业企业。
符合以上任意一项条件即可申报,但仅可选择其中一项申报。
四、申报材料
申报单位提交以下纸质材料一式一份;申请材料(一)—(五)按顺序装订成册,加盖骑缝章:
(一)2025年度广州市越秀区知识产权服务业扶持资金申请表(附件1,盖章原件);
(二)资金申报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加盖公章复印件);
(三)单位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其他银行账号证明文件(加盖公章复印件);
(四)承诺书(附件2,盖章原件);
(五)对应的其他相关佐证材料
1.企业成长支持
(1)企业年度财务报表(年报)(“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网站下载,加盖企业公章);
(2)若申报项目对应第(1)(2)类申报主体,则需提供其他可证明“首次纳入”“首次突破”的有效材料(加盖企业公章复印件);
(3)若申报项目对应第(3)类申报主体,需提供当年度及上一年度的财务报表(年报)(“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网站下载,加盖企业公章)。
2.涉外服务支持
(1)企业年度财务报表(年报)(“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网站下载,加盖企业公章);
(2)若申报项目对应第(1)类申报主体,则提供财务核算主营业务中年度涉外知识产权服务的合同(加盖公章复印件)、合同明细清单(加盖企业公章原件),对应的发票(加盖公章复印件)、发票明细清单(加盖企业公章原件);
(3)若申报项目对应第(2)类申报主体,则提供财务核算主营业务中当年度及上一年度的涉外知识产权服务的合同(加盖公章复印件)、对应的发票(加盖公章复印件)
上述材料中,资金申请表需资金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复印件须加具“与原件相符”意见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原件现场审核后退回,提交的申报材料不予退还。
线下申报的,申报材料(一)需同时提交word版电子表格及盖章扫描件、(二)-(五)均需提交扫描件至指定邮箱。
五、申报及审批
(一)申报
1.申报时间
2025年9月28日(星期日)-2025年10月10日(星期五)17:00,逾期未申请视为放弃。
2.申报方式
线下申报受理窗口:越秀区政务服务中心314政策兑现窗口(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448号成悦大厦3楼14号窗口);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9:00-12:00 、13:00-17:00(国家法定节假日按有关规定执行)。
3.咨询部门
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促进科(地址:越秀区德安路1号之二东山成教大楼1403);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9:00-12:00 、14:00-18:00(国家法定节假日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审批流程
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组织开展申报申报材料审核、查询申报单位信用状态、拟定奖励支持方案、公示拟定奖励名单,支持方案经区政府审定后,根据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相关规定拨付审批通过的奖励资金。
(三)信息补正
如申报人递交申报资料后存在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本申报指南申报要求等情况,应在收到越秀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材料补正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补正,将需提交的材料按要求送到以下地址:越秀区德安路1号之二东山成教大楼1403逾期未补正的,视为自动放弃该项资金申报。
(四)其他说明
1.支持申报主体同时申报不同事项的奖励,但申报主体同一年度只能择一产业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报,符合本申报指南扶持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从高不重复,补差发放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2.申报单位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无不良信用记录,如实提交申报材料,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申报单位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金支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视情节轻重采取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项目资金、取消项目承担者一定期限内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