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关于开展2025年度绿色制造名单推荐及动态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科工商务局,滨海新区、高新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根据《茂名市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以及我市实际,现就组织开展2025年度绿色制造名单推荐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级绿色制造名单申报
请有意愿申报市级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的企业(园区),按照《实施办法》相关要求进行自评价或委托具备评价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价,编写评价报告报送当地工信部门。各地工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要求的出具推荐意见,于4月30日前将推荐文件、推荐汇总表、评价报告(一式三份)报送我局,并指导企业或园区通过“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管理平台”同步提交我局,逾期不予受理。对通过市级绿色制造名单评审的企业(园区),我局将择优推荐申报省级绿色制造名单。
二、省级绿色制造名单申报
请有意愿申报省级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的企业(园区),按照《实施办法》相关要求进行自评价或委托具备评价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价,编写评价报告报送当地工信部门。各地工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符合要求的出具推荐意见,于4月30日前将推荐文件、推荐汇总表、评价报告(一式三份)报送我局,并指导企业或园区通过管理平台同步提交我局,逾期不予受理。申报省级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的企业(园区)应为已发布的市级绿色制造名单的企业(园区)。
三、动态管理
请各地工信部门组织已纳入国家、省级和市级绿色制造名单的单位,通过管理平台填报动态管理表,上报年度绿色制造关键指标情况,并对有关单位填报的信息进行审核,在4月11日前出具审核意见,并通过管理平台上报我局。
四、工作要求
(一)绿色工厂。已发布绿色工厂评价行业标准的(可登录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网站查看),按照该行业标准要求开展评价,其他行业参照《绿色工厂评价通则》(GB/T36132)进行评价。工业重点领域优先推荐能效水平达到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标杆水平的工厂,其他行业优先推荐达到相应国家能源消耗限额标准先进值或1级水平的工厂
(二)绿色工业园区。依据《绿色工业园区评价要求》进行评价,推荐的绿色工业园区应为具有法定边界和范围,具备统一管理机构,以产品制造和能源供给为主要功能,工业增加值占比超过50%;发布园区绿色工厂培育计划,组织园区内企业开展绿色工厂创建;绿色工厂数量多、占比高的工业园区。
(三)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已发布行业指标体系(可登录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网站查看)的按照该行业指标体系进行评价,未发布行业指标体系的依据《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评价要求》进行评价。推荐的企业应为行业影响力大、经营实力雄厚、产业链完整、绿色供应链管理基础好、在产业链发挥主导作用;制定供应商绿色工厂培育计划,推动供应商开展绿色工厂创建的企业。
(四)严格把关。各地要根据《实施办法》第十五条内容,近三年有相关情况的企业或园区(含园区内企业),不得申报。
(五)评价报告。企业或园区可采取自评或委托具备评价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价的方式编写评价报告,但均要参照《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节〔2024]13号)《绿色制造第三方评价工作要求》开展工作,需满足基本条件、评价程序、内容格式等方面要求,其中基本条件要求应在评价报告内附有关佐证材料。第三方机构、企业和园区应对所出具评价报告及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六)特别说明。我局无指定、委托特定第三方机构有偿编写评价报告的情况,请各地工信部门和企业、园区提高警惕,切勿听信机构或个人的不实宣传或承诺,若有发现,欢迎向我局反映。未尽事宜,请联系我局。
茂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5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