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2023年度第二批项目申报
中体目标
2023年,本专项继续支持我国与相关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和多边机制签署的有关政府间协议框架下开展的各类国际科技创新合作与交流项目,项目任务涉及政府间科技合作层面共同关注的科学、技术和工程问题以及通过科技创新合作应对全球性重大挑战的有关问题等。针对政府间关注的重大议题和共同挑战,同主要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积极加强科技创新合作,致力于共同推动解决有关问题。以科技创新领域交流合作为先导,围绕互联互通和其他民生科技领域,推动加强能力建设,促进与周边国家和其他发展中国家协同发展。积极参与政府间国际科技组织,促进创新领域的多边科研和技术合作。推进我国参与国际大科学工程(计划),加速推动国内外大型研究基础设施开放共享。鉴于国家外交工作需要和本专项定位,对于2023年度签署的双多边政府间科技合作协议以及国家新近作出的重大外交承诺任务,本专项2023年度指南一并予以支持。
领域和方向
经与有关合作方磋商议定,2023年度第二批项目设立12个指南方向,支持与16个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和多边合作机制开展科技合作,拟支持项目数约157个,国拨经费总概算3.148亿元人民币。每个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为2~3年。项目不下设课题。具体指南方向及要求如下。
1.1 中国和新西兰政府间科技合作项目
合作协议:基于《中国—新西兰科技合作五年路线图安排》2023年政府间项目换函。
领域方向:食品科学、健康和生物医学、环境科学。
拟支持项目数:6个。
共拟支持经费:1080万元人民币。
其他要求:项目合作双方须分别向本国的项目征集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单方申报项目无效。新方项目征集部门为新西兰商业、创新与就业部。
1.2 中国和美国政府间科技合作项目
合作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领域方向:医药卫生、能源、环境、农业技术、基础科学。拟支持项目数:70个左右。
共拟支持经费:1.05亿元人民币。
其他要求:本项目的合作应已获得美国联邦政府部门在该领域的出资或出资承诺,申报人须提供美方合作伙伴已获得美国联邦政府部门出资或出资承诺的相关证明材料(如立项批复文件、立项合同等),且相关证明材料中美国联邦政府部门出资或出资承诺的有效期限不早于2023年12月31日截止。
1.3 中国和日本理化学研究所(RIKEN)联合资助项目
合作协议:《中国科技部国际合作司与日本理化学研究所合作备忘录》。
领域方向:医药卫生、环境、基础科学等。拟支持项目数:10个。
共拟支持经费:3000万元人民币。
其他要求:
(1) 日方合作者必须是日本RIKEN系统正式研究人员。
(2) 项目合作双方须分别向科技部和日本RIKEN国际部提交申报材料,单方申报项目无效。
(3) RIKEN联系方式:北京代表处,rikenbjo@postbj.net。
1.4 中国和埃及政府间联合研究项目
合作协议:《中国科技部和埃及高等教育与科学研究部关于建立科技合作联合资助计划的谅解备忘录》。
领域方向:缓解气候变化影响、食品与农业、先进制造、可再生能源、信息通讯技术、卫生、液体和固体废物管理、水。
拟支持项目数:10个。
共拟支持经费:2000万元人民币。
其他要求:项目合作双方须分别向本国的项目征集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单方申报项目无效。埃方联系人:Dr.Badawy Abd-Elaziz Kamoun,邮箱:badawykamoun@yahoo.com。
1.5 中国和以色列产业技术研发合作项目
合作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以色列国政府关于促进产业研究和开发的技术创新合作协定》《中国科技部与以色列创新署关于2023年度产业技术研发合作项目的会议纪要》。
领域方向:不限领域。
拟支持项目数:不超过10个。
共拟支持经费:2000万元人民币。
其他要求:
(1) 中方牵头申报单位必须为企业(以方有关要求参见以方指南)。
(2) 鼓励中方企业与进入中以创新创业大赛总决赛的以方企业开展实质性研发合作,并基于此共同申报本项目。
(3) 项目合作双方须分别向本国的项目征集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单方申报项目无效。
(4) 以色列创新署联系人:国际合作部,IfatOz-Sinai,电话:+972508721283,邮箱:APAC@innovationisrael.org.il,Ifat.oz-Sinai@innovationisrael.org.il。
1.6 中国和阿拉伯国家联合实验室项目
外交承诺:落实习近平主席关于“同阿方在生命健康、人工智能、绿色低碳、信息通信、空间信息等领域共建一批联合实验室或研发合作中心”的重要倡议。
领域方向:生命健康、人工智能、绿色低碳、信息通信、空间信息。
拟支持项目数:不超过5个(原则上每个合作国别不超过1个)。共拟支持经费:1000万元人民币。
其他要求:
(1) 鼓励产学研联合申报。
(2) 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为3年。
(3) 合作国应为阿拉伯国家(包括阿尔及利亚、阿联酋、阿曼、埃及、巴勒斯坦、巴林、吉布提、卡塔尔、科威特、黎巴嫩、利比亚、毛里塔尼亚、摩洛哥、沙特阿拉伯、苏丹、索马里、突尼斯、叙利亚、也门、伊拉克、约旦、科摩罗)。项目申报名称格式为“中+合作国家简称+研究领域+联合实验室”。
(4) 申报单位应提供:由合作国政府部门签章出具的支持该联合实验室合作的正式认可文件(随申报材料同时提交,文件模板下载链接:https://service.most.gov.cn/kjjh_tztg_all/zn/20230404.html,需包括双方合作机构、联合实验室名称、合作国政府部门对联合实验室合作提供的支持措施及联系人信息),并须告知合作国政府部门,此认可文件仅为项目申报材料,最终能否立项须待评审后确定;外方合作单位自行签章出具的文件不符合上述要求。
(5)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执行期间,须接收合作国人员来华共同开展该项目科研工作不少于5人(每人连续在华工作时间不少于3个月);组织50人以上的高水平国际学术交流活动2次以上。
(6) 申报时应填写并提交中阿联合实验室建设方案(下载链接:https://service.most.gov.cn/kjjh_tztg_all/zn/20230404.html),并提供双方实验室依托单位签署的关于共建联合实验室合作协议。合作各方对未来知识产权归属和成果转化收益归属有明确约定或意向性约定,且符合我国法律法规中关于知识产权归属和成果转化收益的有关条款(须附知识产权协议或意向性协议、备忘录、证明信或在中外合作协议中明确知识产权相关条款)。
(7) 外方合作单位应为在中国境外注册3年以上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企业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行管理规范,是本领域掌握相关优势资源的机构,具有较强的科技研发能力和条件,同中方项目申报单位有长期稳定合作基础。
(8) 科技部已批准建设的“一带一路”联合实验室将不在本项目中重复支持。
1.7 中国和非洲国家联合实验室项目
外交承诺:落实习近平主席在中非合作论坛第八届部长级会议上关于建设中非联合实验室的重要倡议。
领域方向:不限领域。
拟支持项目数:不超过10个(原则上每个国别不超过1个)。共拟支持经费:2000万元人民币。
其他要求:
(1) 鼓励产学研联合申报。
(2) 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为3年。
(3) 合作国应为非洲国家(阿尔及利亚、埃及、吉布提、利比亚、毛里塔尼亚、摩洛哥、苏丹、索马里、突尼斯、科摩罗等阿拉伯国家也可申报中阿联合实验室,但只能通过一个途径申报)。项目申报名称格式为“中+合作国家简称+研究领域+联合实验室”。
(4) 申报单位应提供:由合作国政府部门签章出具的支持该联合实验室合作的正式认可文件(随申报材料同时提交,文件模板下载链接:https://service.most.gov.cn/kjjh_tztg_all/zn/20230404.html,需包括双方合作机构、联合实验室名称、合作国政府部门对联合实验室合作提供的支持措施及联系人信息),并须告知合作国政府部门,此认可文件仅为项目申报材料,最终能否立项须待评审后确定。外方合作单位自行签章出具的文件不符合上述要求。
(5)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执行期间,须接收合作国人员来华共同开展该项目科研工作不少于5人(每人连续在华工作时间不少于3个月);组织50人以上的高水平国际学术交流活动2次以上。
(6) 申报时应填写并提交中非联合实验室建设方案(下载链接:https://service.most.gov.cn/kjjh_tztg_all/zn/20230404.html),并提供双方实验室依托单位签署的关于共建联合实验室合作协议。合作各方对未来知识产权归属和成果转化收益归属有明确约定或意向性约定,且符合我国法律法规中关于知识产权归属和成果转化收益的有关条款(须附知识产权协议或意向性协议、备忘录、证明信或在中外合作协议中明确知识产权相关条款)。
(7) 外方合作单位应为在中国境外注册3年以上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企业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行管理规范,是本领域掌握相关优势资源的机构,具有较强的科技研发能力和条件,同中方项目申报单位有长期稳定合作基础。
(8) 科技部已批准建设的“一带一路”联合实验室将不在本项目中重复支持。
1.8 中国和英国政府间流行病预防与抗微生物耐药性“大健康”旗舰挑战计划项目
合作协议:《中英科技创新合作战略》。
领域方向:
1. 潜在传染病病原体研究。研究范围包括:
(1) 易感性和致病性研究,以识别具有进入新宿主物种风险的新发病原体;
(2) 评估现有跨种传播的机制和路径;
(3) 宿主与病原体相互作用以及这种相互作用如何推动病原体和免疫适应,包括共同感染、治疗或预防干预的影响;
(4) 分别或比较研究人类和动物宿主保护或易感性的免疫基础。
上述研究领域还可能延伸至以下方向(不作为项目成果要求):
(1) 新的细胞感染模型(如类器官),使用新的工具和技术支持未来研究;
(2) 使用开源模型和工具加强对新发传染病的监测与检测;
(3) 早期阶段研究药物和疫苗开发新靶点。不支持的领域:
人口监测;有关植物或作物健康或疾病的研究;应用或“功能获得”的研究,以增强病原体的毒力或使非病原体具有毒性,增加病原体的传播性或改变病原体的宿主范围。
拟支持项目数:3个左右。
共拟支持经费:1300万元人民币。
2. 从产生到演进的病原体耐药性机制。
项目重点关注多重耐药(MDR)或高毒力多重耐药病原体。研究范围包括:
(1) 病原体耐药性(跨细菌、真菌和寄生虫)的分子机制,例如克隆形成和传播、细菌防御系统在革兰阴性菌抗微生物耐药性克隆形成中的作用;
(2) 抗宿主防御机制,如临床MDR细菌操纵宿主反应的机制、抗宿主效应因子的结构基础和细胞靶点,以及感染过程中宿主和病原体代谢的适应性和灵活性的动态变化。
不支持的领域:
对用于治疗的抗生素或抗病毒药物产生耐药性的应用研究。拟支持项目数:3个左右。
共拟支持经费:1300万元人民币。
3. 确定多重耐药病原体的驱动因素。
该领域项目应采取多学科、系统性方法,分析人类和动物系统之间的相互作用及社会、行为和经济因素的重要性。
研究范围包括:
(1) 基于开源监测数据资源和多组学、微生态等新技术,研究区域性抗微生物耐药的发生、传播、演变机制;
(2) 在大健康计划背景下,研究重要耐药菌/基因在人类、
食品动物和其他动物中产生(包括发现新的耐药决定因素)、传播和分布的分子机制;
(3) 抗药性在卫生、食品、环境及农业等不同领域的新机制。拟支持项目数:2个左右。
共拟支持经费:2500万元人民币。其他要求:
(1) 项目执行期限一般为3年。
(2) 鼓励对中英大环境进行比较研究,比如探索外部因素和人口变量在流行病传播中的作用。本次项目征集不支持:
——仅关注或主要聚焦中国或英国单方、没有同时表现出对中英双方影响力的项目。
——有关作物健康的病原体抗药性的项目。
——开发或评估用于控制或治疗耐药性或潜在传染病的新型诊疗、诊断或干预措施的转化项目。
——提供监测、检测的项目,而非开发工具改善这些项目。
——提供健康卫生或公共卫生的项目。
——更适合申请其他现有资助机制或其他资助方的项目。
——重复已资助过的研发创新活动的项目。
(3) 企业不能作为项目牵头单位申请项目。
(4) 道德准则。项目合作的内容和方式必须符合中国和合作机构所在国家(地区、国际组织)的相关法律法规,并符合相关研究伦理规范。如果合作活动需要事先审查和批准,例如涉及人类/人类组织资源或动物的活动,申请人必须按照法律要求事先进行国内审查和批准程序。完成所有必要流程后,项目才会正式获批。
(5) 知识产权。所有合作方应就未来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和成果转化收益达成明确的协议或意向,还应遵守中国和合作机构所在国家(地区、国际组织)的法律法规中有关知识产权所有权和成果转化收益的相关规定,以及项目申报时提交的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协议或意向性约定、谅解备忘录、证明函等附件文本。
通过学术方活动产生的知识产权,其所有权和责任由学术方研究机构承担。由于拟定的研究项目将由多个研究机构和项目合作伙伴共同承担,双方机构和项目合作伙伴之间的合作基础,包括项目期间产生的知识产权所有权和使用权,应由相关研究机构在正式合作协议中规定。研究机构有责任在开始研究之前达成这样的协议。
(6) 说明合作伙伴关系。中方项目负责人应就本项目研究内容与英方项目负责人达成一致,并在申报书中包含双方一致同意的合作内容。
(7) 英方联系方式:international@mrc.ukri.org。英方指南链接:https://www.ukri.org/opportunity/china-uk-one-health-research-for-epidemic-preparedness-and-amr/。
1.9 中国和马耳他政府间联合研究项目
合作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马耳他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领域方向:
1. 健康,重点关注:癌症;细胞疗法;药物开发;中药;数字工具支持医疗。
2. 绿色和蓝色经济转型,重点关注:可再生能源;可持续交通;智能制造;海洋与海事技术。
3. 数字技术,重点关注:广泛意义上的数字技术;交叉领域的数字技术。
拟支持项目数:4个。
共拟支持经费:640万元人民币。
其他要求:项目执行期一般不超过2年。项目合作双方需分别向本国的项目征集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单方申报项目无效。马耳他项目征集部门联系方式,邮箱:international.mcst@gov.mt,网址:http://mcst.gov.mt/science-technology-cooperation-sino-malta-fund/。
2.0中国和欧洲国家联合实验室合作项目
合作协议:《中英科技创新合作战略》《中法第十四届科技合作联委会会议纪要》《中国科技部与意大利教研部关于加强科技创新合作的备忘录》《中国科技部与西班牙科学和创新部关于重点领域科技创新合作的谅解备忘录》《中国科技部与葡萄牙科技高教部关于推动2030中葡科技伙伴关系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中希科技创新合作备忘录》《科技部国际合作司与比利时瓦隆
—布鲁塞尔国际关系署科技合作联委会第五次会议会议纪要》。领域方向:环境(包括气候变化和碳中和),卫生健康,农业、
食品和生物技术,基础科学,文化遗产,航空航天,人工智能,先进材料,信息通信技术,海洋和海事技术,智慧城市,生产技术(包括智能制造),清洁技术(包括新能源、可再生能源、节能减排)等领域。
拟支持项目数:15个。
共拟支持经费:3000万元人民币。其他要求:
(1) 合作国别仅限英国、法国、意大利、西班牙、葡萄牙、希腊、比利时(仅限瓦隆和布鲁塞尔大区),项目申报名称格式为“中+合作国家简称+研究领域+联合实验室”。
(2) 该项目面向2023年1月1日前已建立的联合实验室;申报时应提供双方实验室依托单位签署的关于共建联合实验室合作协议(协议签署日期须早于2023年1月1日,1份共建联合实
验室合作协议仅支持申报1个项目);牵头申报单位须为共建联合实验室合作协议中的签约方。
(3) 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为3年。
(4) 申报单位应提供:由外方政府部门签章出具的(如相关国家负责科技创新的政府部门、国家科研中心或科研创新署、驻华使馆等)对该联合实验室合作已给予经费、项目、实物等物质支持的正式文件(内容包括双方合作机构、联合实验室名称、外方政府部门对联合实验室合作提供的支持措施及联系人信息,须依照模板出具并附有效签章,文件模板下载链接:https://service.most.gov.cn/kjjh_tztg_all/zn/20230404.html)。外方合作单位自行签章出具的文件不符合上述要求。此文件仅为项目申报材料,最终能否立项须待评审后确定。
(5) 此类项目的主要目的是通过支持双方合作机构间的实质性科研合作,带动联合实验室建设,深化机构间合作。每个项目在申报书中应明确两方面的任务以及相应的考核指标:一是实质性科研合作任务方面;二是联合实验室建设任务方面。每个项目应达到以下基本考核指标:申请专利3项以上(基础研究类项目除外),组织50人以上的高水平国际学术交流活动2次以上,培养青年学者(40岁以下)5人以上。同时,申报时应填写并提交中欧联合实验室未来3年合作方案(下载链接:https://service.most.gov.cn/kjjh_tztg_all/zn/20230404.html)。申报单位应在合作方案中提供双方前期已取得的各方面合作成果,包括但不限于平台建设、学术研究、专利、论文、国际会议、人才培养与交流、技术转移与成果应用、获得的经费资助等。
(6) 申报时应提供中外合作方就所申报项目签订的合作协议。合作协议中建议明确与项目研究内容直接相关的各合作方任务分工和责任、资金来源、合作方式、知识产权条款、协议有效期和争议解决方式等。合作各方必须对知识产权归属和成果转化收益归属等有明确约定,可以在合作协议中包含知识产权相关条款,也可另行签署知识产权协议。
(7) 外方合作单位应为在相关欧洲国家注册3年以上的科
研院所或高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行管理规范,是本领域掌握相关优势资源的机构,具有较强的科技研发能力和条件,同中方项目申报单位有长期稳定合作基础。
(8) 科技部已批准建设的“一带一路”联合实验室将不在本项目中重复支持。
2.1 中国意大利政府间联合研究项目
合作协议:《中国科学技术部与意大利国家研究理事会科学合作协议合作计划》。
领域方向:生物多样性;极地科学;信息通信技术——面向智能制造的人工智能;个性化医疗和用于医疗器械的创新型生物材料。
拟支持项目数:不超过4个。
共拟支持经费:160万元人民币。
其他要求:项目执行期为2年。项目合作双方需分别向本国的项目征集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单方申报项目无效。意方联系人:Dr.FrancescaArgenio,电话:+390649933130,电子邮箱:francesca.argenio@cnr.it。
2.2 中国—东盟联合研究项目
合作协议:《中国—东盟科技合作联委会第11次会议纪要》及附属文件。
领域方向:工业4.0(如利用信息技术提升先进制造价值链)、数字基础设施(如5G/6G组件)、人工智能与先进数据分析、清
洁能源(如太阳能、风能、氢能)、医疗技术(如疫苗、诊断方式、药物、医疗器械)。
拟支持项目数:不超过5个。
共拟支持经费:1000万元人民币。其他要求:
(1) 合作方必须来自2个及以上东盟成员国;
(2) 项目执行期为3年;
(3) 东盟合作方暂时不需要提交申报材料,通过中国科技部初评的项目需要由东盟合作方填报中国—东盟合作基金(ACCF)申请表,具体事宜待中方评审结束后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