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发〔2021〕4号)以及《绿色低碳转型产业指导目录(2024年版)》(发改环资〔2024〕165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对我省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技术服务行业的管理,强化行业自律,规范行业市场,推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技术服务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广东省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协会
2024年8月21日
(联系人:骆天生 15913147724、黄群基 13048102385)
广东省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技术服务能力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发〔2021〕4号)以及《绿色低碳转型产业指导目录(2024年版)》(发改环资〔2024〕165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对我省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技术服务行业的管理,强化行业自律,规范行业市场,推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技术服务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技术服务能力,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或者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承担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技术服务业务的能力。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技术服务能力评价(以下简称“能力评价”),是指为适应和满足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相关需求,对我省从事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技术服务的服务类别及能力等进行的评价。
第三条 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技术服务类别范围包括:
1 咨询服务
1.1 绿色低碳转型产业项目勘察服务
1.2 绿色低碳转型产业项目咨询和设计服务
1.3 绿色低碳转型产业项目施工监理服务
1.4 其他绿色低碳转型产业相关咨询服务
2 运营管理
2.1 能源管理体系建设
2.2 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2.3 合同节水管理
2.4 电力需求侧管理
2.5 资源循环利用第三方服务
2.6 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
2.7 数字化赋能绿色低碳管理
3 监测检测
3.1 能源在线监测系统建设
3.2. 温室气体排放源监控
3.3 环境损害评估监测
3.4 污染源监测
3.5 企业环境监测
3.6 生态环境监测和生态安全预警
3.7 生态系统碳汇监测评估
3.8 碳监测评估
4 评估审查核查
4.1 节能评估和能源审计
4.2 节能和能效诊断
4.3 碳排放相关核算、核查等服务
4.4 建筑能效与碳排放测评
4.5 清洁生产审核
4.6 环境影响评价
4.7 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估
4.8 自然资源生态保护补偿和资产损害赔偿鉴定评估
4.9 生态保护修复产品和生态系统评估
4.10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4.11 水土保持评估
4.12 绿色制造评价
5 绿色技术产品研发认证推广
5.1 绿色技术产品研发
5.2 绿色技术产品认证推广
5.3 绿色技术交易
6 资源环境权益交易
6.1 碳交易
6.2 用能权交易
6.3 用水权交易
6.4 排污权交易
6.5 林权交易
6.6 可再生能源绿证和绿色电力交易
7 其他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技术服务。
第四条 能力评价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共三个等级。
第五条 本办法评价的对象为在广东省内登记注册,从事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技术服务业务的相关单位。
第六条 本办法开展的评价活动,遵循“自愿申请、公平公正、科学规范、主动公开”的原则。
第七条 能力评价不作为任何市场准入条件。
第八条 广东省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会员单位优先开展能力评价。
第二章 申请条件和材料要求
第九条 申请能力评价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是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者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
(二)具备承担开展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技术服务能力;
(三)承担过广东省内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技术服务业务;
(四)具有健全的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技术服务方面管理制度。
第十条 申请甲级能力评价的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除具备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二)具备不少于15名具有开展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技术服务能力的技术人员,其中高级(或相当于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不少于4人,中级(或相当于中级)职称的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具有不少于5名与服务类别相适应且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技能证书或培训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独立完成过的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技术服务项目应满足所申请评价服务类别项目业绩表(附件3)的相关要求;
(四)具有较强的自主技术开发和创新能力,拥有不少于3项绿色低碳、资源循环利用相关出版著作(含论文)、专利或软件著作权等成果,或2项县市级及以上的奖项(或科研项目)。
第十一条 申请乙级能力评价的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除具备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二)具备不少于8名具有开展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技术服务能力的技术人员,其中具有绿色低碳、资源循环利用相关专业高级(或相当于高级)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中级(或相当于中级)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具有不少于3名与服务类别相适应且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技能证书或培训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独立完成过的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技术服务项目应满足所申请评价服务类别项目业绩表(附件3)的相关要求。
第十二条 申请丙级能力评价的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除具备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
(二)具备不少于4名具有开展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技术服务能力的技术人员,其中具有绿色低碳、资源循环利用相关专业高级(或相当于高级)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中级(或相当于中级)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具有不少于1名与服务类别相适应且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技能证书或培训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独立完成过的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技术服务项目应满足所申请评价服务类别项目业绩表(附件3)的相关要求。
第十三条 申请广东省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技术服务能力评价的单位,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提交复印件、原件备查):
(一)《广东省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技术服务能力评价申请表》(附件1);
(二)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副本复印件;
(三)所需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培训证书、资格证书、技能证书、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证明(近3个月)等复印件;
(四)健全的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技术服务方面管理制度的证明材料;
(五)近3年相应业绩要求(见附件3)的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技术服务项目业绩证明材料;
(六)申请甲级能力评价的单位还必须提供不少于3项绿色低碳、资源循环利用相关出版著作(含论文)、专利或软件著作权等成果,或2项县市级及以上奖项(或科研项目)的证明材料;
(七)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
(八)荣誉资质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九)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申明。
第三章 评价程序
第十四条 申请能力评价的单位将填写好的申请表及相关申请材料报送至协会。
第十五条 协会收到申请材料后进行形式审查,达到申请基本条件要求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视评审情况开展现场核查,初步确定能力评价结果。
第十六条 初步确定的能力评价结果在协会网站(http://www.gdarcu.net/)和微信公众号上进行公示,自发布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异议的,予以批准并颁发“广东省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技术服务能力评价证书”(以下简称“评价证书”)。
第十七条 评价证书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持证单位可向协会申请评价证书续证,经重新核准后予以换证。逾期3个月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评价证书自动作废。
第十八条 评价证书有效期届满或变更评价等级的,持证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重新申请。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九条 获得评价证书的单位须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行业准则,遵守自律规则。
第二十条 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技术服务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法律法规有相关特殊规定的,持证单位须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持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30日内向协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一)单位发生分立、合并的;
(二)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册地址发生变更的;
(三)其他需要申请变更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持证单位办理变更手续,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广东省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技术服务能力评价证书变更申请表》(附件4);
(二)单位变更后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变更证明材料及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原评价证书原件。
第二十三条 持证单位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协会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中止使用评价证书或吊销评价证书:
(一)以弄虚作假手段申请能力评价的;
(二)出卖、转让、出借、涂改、伪造评价证书的;
(三)允许无证单位或个人挂靠其名下,从事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技术服务业务的;
(四)因持证单位原因造成所承担的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技术服务项目出现重大事故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被吊销评价证书的单位,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第二十五条 协会在“广东省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协会网站”上设置专栏,定期发布能力评价相关公示、公告信息,接受政府部门及社会公众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下列文件的格式和内容统一制定,可在“广东省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协会网站”下载。
(一)广东省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技术服务能力评价证书申请表(附件1);
(二)广东省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技术服务能力评价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附件2);
(三)广东省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技术服务能力评价项目业绩表(附件3);
(四)广东省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技术服务能力评价证书变更申请表(附件4)。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将根据国家、省、市政策法规,行业发展水平等最新情况进行适时调整。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