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征集2021第一批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通知》(粤市监标准〔2021〕171号),我局组织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创新局等单位起草了广东省地方标准《商业秘密保护基地(园区)建设规范(征求意见稿)》(见附件1)。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公众可填写意见反馈表(见附件3),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电子邮箱:gdsjj_guolingyan@gd.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关于广东省地方标准《商业秘密保护基地(园区)建设规范(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二、通信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363号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价监竞争处,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关于广东省地方标准《商业秘密保护基地(园区)建设规范(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三、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5月4日。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4日
商业秘密保护基地(园区)建设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广东省商业秘密保护基地(园区)的建设对象、建设目的、建设模块内容要点及申报认定、评价与改进等相关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省内商业秘密保护基地、园区的建设和管理。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2.2 商业秘密保护基地
为聚集、整合、协调商业秘密保护服务资源,经市场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商业秘密保护服务平台。
注:简称“保护基地”。
2.3 商业秘密保护园区
为将商业秘密保护服务资源下放到企业,协助商业秘密保护基地工作,经市场监管部门批准在企业聚集区提供商业秘密保护服务的园区。
注:简称“保护园区”。
3 商业秘密保护基地
3.1 建设目的
整合商业秘密保护的资源,提高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意识并为企业提供商业秘密保护服务,协助行政、司法等部门开展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指导保护园区开展基层商业秘密保护工作。
3.2 建设保障
3.2.1 组织架构
3.2.1.1 保护基地应建立完善的运营管理和服务支持体系,并持续改进。
3.2.1.2 保护基地应建设专门服务队伍,根据维权支持、宣传、体系辅导等分工设置职能部门或岗位,并配置专职服务人员。
3.2.1.3 保护基地应制定组织架构、部门、岗位职责,以及组织工作机制的管理制度或规范文件。
3.2.1.4 保护基地组织的活动项目可邀请党政机构、司法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参与,与前述机关的职能相衔接,发挥整体合力作用,依法保护企业商业秘密权益。
3.2.2 人员
3.2.2.1 保护基地工作人员应熟悉国家、地方商业秘密及相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政策,应具备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信息安全等相关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3.2.2.2 保护基地应聘任商业秘密专家。专家应在科研院校、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第三方服务机构从事商业秘密相关工作,具备辅导企业商业秘密管理和保护的能力。
3.2.2.3 保护基地应有专人负责公共场所、设施设备及网络平台的运营与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3.2.3 物理设施
3.2.3.1 保护基地应具备一定面积且建设规范的办公场所,用于为提供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公共服务。
3.2.3.2 公共服务场地可配置:
a) 接待窗口,用于接待企业咨询等用途的专门窗口;
b) 会议室,用于会议等小规模交流等用途的封闭房间;
c) 多功能厅,用于宣传培训等大规模活动等用途的封闭或半封闭空间。
3.2.4 管理制度
3.2.4.1 保护基地可建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相应的运营管理制度:
a) 企业咨询服务管理制度,包括企业咨询服务的公开渠道、受理、答复等内容;
b) 宣传培训管理制度,包括宣传培训开展的方式、流程、要求等内容;
c) 商业秘密侵权纠纷调解制度,包括受理条件、文件要求、工作流程等内容;
d) 第三方服务机构和专家管理制度,包括准入条件、入库流程、工作范围、工作评价等内容;
e) 企业信息保密制度,包括保密范围、保密方式、接触权限、保密要求等内容;
f) 其他经营管理制度,包括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评价与改进制度等内容。
3.2.4.2 保护基地应形成商业秘密保护服务的记录文件,并保持文件的可追溯性。
3.2.5 建设内容
3.2.5.1 宣传普及
保护基地可编制法律法规汇总、典型案例、常见问题、维权指引、体系建设指引等各类商业秘密保护资料,将资料汇总并整理成册后通过以下方式对外宣传:
a) 线下派发宣传资料;
b) 线上提供宣传资料下载;
c) 开展商业秘密保护专题讲座;
d) 举办商业秘密保护培训班;
e) 举办专业研讨会;
f) 通过媒体平台或网络自媒体宣传。
保护基地应通过网站、公众号、小程序等网络平台或自媒体,定期推送原创或转载商业秘密保护知识的文章。
3.2.5.2 培训
保护基地可不定期邀请院校、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第三方服务机构、知名企业等商业秘密领域的学者或专家,线上线下同步举办商业秘密保护专题培训。培训内容可根据不同对象区分为:
a) 针对企事业单位最高负责人、高管、股东的商业秘密保护重要性、必要性的商业秘密保护战略价值培训;
b) 针对企事业单位商业秘密管理人员的商业秘密保护实务和企业案例培训;
c) 针对企事业单位员工的商业秘密保护意识、法律知识、警示教育培训;
d) 依托备忘录商定的合作机制,邀请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联席会议协作单位,对商业秘密保护中重大疑难的法律适用问题举办研讨会,为市场主体获得明晰的法律指引提供帮助。
3.2.5.3 咨询
保护基地应通过线上、线下多种形式,接收企业及保护园区汇总的商业秘密相关咨询,并及时答复。接受咨询的范围可包括:
a) 商业秘密法律法规相关问题的咨询;
b) 企业商业秘密管理体系建设相关问题的咨询。
3.2.5.4 商业秘密侵权纠纷相关问题的咨询
3.2.5.4.1 保护基地应建立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的专门受理窗口,为企业选择商业秘密维权方式、收集维权材料等提供具体建议。
3.2.5.4.2 保护基地应建设网站、公众号等网络平台,为企业提供保护宣传、查询、资料下载、意见征集、业务办理等服务。
3.2.5.4.3 保护基地可引荐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服务机构为企业维权提供专业服务,包括:
a) 技术信息的非公知性、同一性的鉴定;
b) 损失数额的评估;
c) 协助被侵权企业收集证据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d) 提供商业秘密信息管理系统或其他保护措施服务。
3.2.5.4.4 根据被侵权企业意愿,保护基地可配合执法部门开展泄密核查、现场检查等行动,并配合做好调解服务。
3.2.5.4.5 对于尚未造成进一步披露和危害的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保护基地可配合公安部门对侵权人进行警示谈话。
3.2.5.4.6 对于企业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存在的管理问题,保护基地可邀请专家进一步出具专业意见。
3.2.5.4.7 保护基地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依企业的申请为企业提供商业秘密侵权或合同纠纷调解服务的接口。
3.2.5.4.8 保护基地在调解商业秘密纠纷当中,可与“人民法院在线调解平台”相互衔接,通过“行政调解一司法确认”绿色通道,申请法院对调解结果进行司法确认,以确保调解结果的法律效力。保护基地可将行业内的专家择优向法院推荐为特邀调解员,入驻“人民法院在线调解平台”。
3.2.5.5 体系辅导
3.2.5.5.1 保护基地应结合地方标准的指引,辅导企业建设或完善商业秘密管理体系,包括以下方式:
a) 建立基本的商业秘密管理体系;
b) 协助企业评估商业秘密管理体系存在的漏洞;
c) 完善商业秘密管理体系。
3.2.5.5.2 可以从以下方面辅导企业建设或完善商业秘密管理体系:
a) 设置商业秘密管理组织;
b) 制定商业秘密管理制度;
c) 界定商业秘密保护范围;
d) 制定商业秘密管理策略;
e) 制定涉密员工和外部人员管理机制;
f) 制定物理区域、网络、硬件、软件管理策略;
g) 制定商业秘密应急维权机制。
3.2.5.6 信息汇总
保护基地应通过走访调研,以及汇总保护园区的调研,收集汇总企业商业秘密保护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商业秘密保护工作。
3.2.5.7 园区指导
保护基地可通过以下方式指导保护园区开展商业秘密保护工作:
a) 提供举报维权、调解、诉讼、仲裁、等第三方服务的线上和线下接口;
b) 针对多发的商业秘密纠纷类型,邀请公安、检察院、法院等相关部门梳理并宣传典型案例;
c) 汇总园区的调研资料,针对性指导园区开展保护工作;
d) 指导有条件的园区对辖区内商业秘密侵权隐患、突发事件、紧急情况开展风险监控。根据商业秘密侵权案例和发现的隐患,向企业发布商业秘密风险警示。
3.2.6 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咨询服务通用流程
3.2.6.1 流程概述
通用流程包括申请受理、问题分析、内部研讨、答复方案、结案跟踪等(参见附录A)。
3.2.6.2 申请受理
受理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咨询的环节应包括以下内容:
a) 基地应公示申请条件和申请文件(文件清单参见附录B),通过线上、线下不同方式的入口接受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咨询申请,并提交《咨询申请表》(参见附录C);
b) 审查申请文件后,符合申请条件的与企业代表洽谈,了解并记录企业基本情况、相关事实、主要问题和诉求;
c) 不属于商业秘密保护范围或其他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向申请企业口头说明理由并退还全部材料。
3.2.6.3 内部研讨
申请受理后,应根据企业反馈的问题,结合企业诉求,开展以下形式的内部研讨:
a) 简单或常见的商业秘密法律相关问题,可由基地直接予以答复;
b) 需要通过法律手段维权的,可召集专家或相关部门代表共同研讨;
c) 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管理体系建设的,可召集具备企业商业秘密管理体系实务经验的专家共同研讨;
d) 需要第三方机构提供服务的,可召集具备鉴定、评估、保护服务能力的第三方机构代表共同研讨。
3.2.6.4 答复方案
根据研讨结果,制定解决方案后向企业答复,例如:
a) 普及商业秘密法律法规的相关问题答案;
b) 商业秘密侵权的法律维权方案;
c) 建设或完善商业秘密管理体系的指引;
d) 第三方机构服务的服务范围和联系方式。
3.2.6.5 服务跟踪
答复企业解决方案结束后的跟踪环节包括:
a) 回访企业的满意度;
b) 跟进企业的维权或体系建设进展;
c) 继续为企业提供落地过程中的服务。
3.2.7 评价与改进
3.2.7.1 收集反馈
保护基地应设立专门沟通渠道用于受理企业反馈意见,并对外公布联系方式等信息。
3.2.7.2 服务评价
保护基地应通过自我评价和第三方评价等方式评价工作绩效,形成工作评价结果,可采用访谈、座谈、发放调查问卷等多种方式。
3.2.7.3 持续改进
保护基地应根据反馈意见、工作评价结果发现运营管理存在的问题,针对性制定改进措施以提高工作质量。
3.3 保护基地的申报和工作报告
3.3.1 保护基地的申报条件
3.3.1.1 保护基地的申报条件应包含运营年限要求、场地面积要求、公共空间和设施要求、专业人员数目和比例要求、周边的保护园区数目要求、服务项目要求等。
3.3.2 保护基地的工作报告
3.3.2.1 保护基地应定期向批准设立的市场监管机关或上级主管部门提交工作进展报告。工作进展报告的内容应包括:
a) 保护基地近期的工作内容、进度、结果;
b) 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及上级机关需协助解决的问题;
c) 其他与基地工作或商业秘密相关的内容。
3.3.2.2 保护基地应定期向批准设立的市场监管机或及上级主管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的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应包括:
a) 上一年度工作完成的内容及完成情况;
b) 下一年度计划完成的工作内容、时间进度及预计成果。
4 商业秘密保护园区
4.1 建设对象
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海外高层次人才创业园、大学科技园等适宜提供商业秘密保护服务的园区。
4.2 建设目的
提高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意识并为企业提供商业秘密保护服务,协助行政、司法、商业秘密保护基地等部门合力开展商业秘密保护工作。
4.3 建设保障
4.3.1 组织机构
保护园区应建设独立商业秘密保护部门,配置1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承担保护商业秘密保护相关工作。
4.3.2 人员
4.3.2.1 保护园区工作人员应熟悉国家、地方商业秘密及相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政策,应具备基本的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信息安全相关的专业知识。
4.3.2.2 保护园区应聘任具备企业商业秘密管理和保护工作经验的专家提供智力支持。
4.3.3 物理设施
保护园区应配备专用的办公场所,为企业提供商业秘密保护及相关的知识产权服务,办公场所应包括:
a) 接待窗口:用于接待企业咨询等用途的专门窗口;
b) 会议室:用于会议等小规模交流等用途的封闭房间;
c) 多功能厅:用于宣传培训等大规模活动等用途的封闭或半封闭空间。
4.3.4 管理制度
4.3.4.1 保护园区应建立内部组织工作机制和管理制度,包括:
a) 企业咨询服务管理制度,包括企业咨询服务的公开渠道、受理、答复等内容;
b) 宣传培训管理制度,包括宣传培训开展的方式、流程、要求等内容;
c) 第三方服务机构和专家管理制度,包括准入条件、入库流程、工作范围、工作评价等内容;
d) 企业信息保密制度,包括保密范围、保密方式、接触权限、保密要求等内容;
e) 其他经营管理制度,包括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评价与改进制度等内容。
4.3.4.2 保护园区应保存为企业提供服务的全流程记录,并保持记录的可追溯性。
4.3.5 建设内容
4.3.5.1 宣传普及和培训
保护园区应定期开展商业秘密保护宣传普及和培训工作,在活动结束后为企业提供现场答疑,具体方式可参考3.2.5.1基地的相关工作。宣传方式可包括:
a) 在园区入口、写字楼入口、电梯口等园区显眼位置张贴宣传海报;
b) 在园区张贴保护商业秘密的宣传标语;
c) 在电梯等位置播放宣传视频。
4.3.5.2 咨询
4.3.5.2.1 保护园区可为企业提供商业秘密管理和保护的相关咨询服务,提供商业秘密管理和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案例等资料查询服务,咨询服务流程可参考保护基地的咨询服务流程,但复杂疑难问题宜咨询保护基地后答复。
4.3.5.2.2 维权指导保护园区应建设至少一种网络平台用于宣传和联络,如网站、公众号、小程序、手机客户端、短视频平台等。
4.3.5.3 维权支持
4.3.5.3.1 维权指导
保护园区应为企业提供商业秘密维权的支持服务。包括:
a) 指引企业收集和固定证据;
b) 指引企业完善用于维权的文件资料;
c) 指引企业向具备管辖权的司法、行政机关申请立案;
d) 重大疑难侵权纠纷应及时告知保护基地后妥善答复。
4.3.5.3.2 引荐服务
保护园区可引荐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服务机构为企业维权提供专业服务,包括:
a) 技术信息的非公知性、同一性的鉴定;
b) 损失数额的评估;
c) 协助企业收集证据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4.3.5.3.3 执法协助
保护园区可协助行政执法部门开展现场检查等行动,设立区域性人民调解组织,并配合做好调解服务。
4.3.5.3.4 体系辅导
保护园区可参照适用《企业商业秘密管理规范》深圳市地方标准为企业提供基本的商业秘密体系建设辅导服务。保护园区可以为企业引荐具备企业商业秘密体系管理经验的第三方机构。遇到复杂的体系建设问题时,企业可向保护基地寻求帮助。
4.3.5.4 信息收集
保护园区应设立专门沟通渠道用于受理和收集企业反馈意见并对外公布联系方式等信息,将企业商业秘密保护需求并定期整理成报告,抄送保护基地。
4.3.5.5 风险监控
有条件的保护园区应监控辖区内企业可能的商业秘密侵权隐患、突发事件、紧急情况,结合以下方面为企业发布商业秘密风险预警:
a) 直接竞争对手或同行业企业集中,可能因员工大量跳槽出现的风险;
b) 典型案例或大事件中发现的商业秘密管理风险;
c) 为企业提供服务过程中发现的商业秘密管理风险;
d) 常见的商业秘密泄密渠道。
4.3.6 评价与改进
4.3.6.1 服务评价
保护园区应通过自我评价和第三方评价等方式评价工作绩效,形成工作评价结果,可采用访谈、座谈、发放调查问卷等多种方式。
4.3.6.2 持续改进
保护园区应根据反馈意见、工作评价结果发现运营管理存在的问题,结合市场监管机关、保护基地、专家的指导意见针对性制定改进措施以提高工作质量。
4.4 保护园区的申报和工作报告
4.4.1 保护园区的申报条件
4.4.1.1 保护园区的申报条件应包含运营年限要求、场地面积要求、公共空间和设施要求、专业人员数目和比例要求、园区企业数目要求、企业类型、服务项目要求等。
4.4.2 保护园区的工作报告
4.4.2.1 保护园区应定期向批准设立的市场监管机关或上级主管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的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应包括:
a)上一年度工作完成的内容及完成情况;
b)下一年度计划完成的工作内容、时间进度及预计成果。
4.4.2.2 保护园区应定期向批准设立的市场监管机关或上级主管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的园区商业秘密保护数据分析报告,内容包括:
a) 园区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重视程度;
b) 园区企业采取了哪些商业秘密保护措施;
c) 园区企业发生的商业秘密侵权行为;
d) 其他与园区企业相关的商业秘密保护和管理相关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