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度广州市花都区绿色信贷补贴
各有关机构、企业:
根据《广州市花都区支持绿色金融创新发展实施细则》(花府办规〔2023〕2号)(下称《实施细则》)和《广州市花都区绿色金融扶持资金申报指南》(花金融字〔2023〕21号)(下称《申报指南》),现开展2024年度花都区绿色金融扶持资金申报工作。
一、申报时间
集中申报时间为2025年3月25日至2025年4月25日。
二、申报奖励
本次我局受理《实施细则》(见附件1)第七条至第十一条相关奖励。
三、申报流程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按照《申报指南》(见附件2)第三条有关要求,准备《花都区2024年度绿色金融扶持资金申报表》《承诺书》等相关材料(见附件3-5)。建议正式申报前联系我局确认申报资格以及规范申报材料准备工作。
其中,申报绿色保险补贴的企业请将申请材料递交至投保的花都区保险公司;申报绿色信贷补贴的企业需在申报期内对接区商务局联系人,同步准备绿色认证相关工作;申报其他奖励的企业请将申请材料盖章扫描件按顺序编号打包发送至邮箱,邮件标题格式为“申报项目+企业(组织)名称”,纸质件一式两份递交至我局。
四、其他事项
(一)咨询科室及联系方式
咨询科室:广州市花都区商务局金融协调科
咨询时间:法定工作日9:00-12:00、14:00-18:00
区商务局
2025年3月25日
为了组织实施《广州市花都区支持绿色金融创新发展实施细则》(花府办规〔2023〕2 号)(下称《实施细则》),充分发挥绿色金融发展扶持政策的作用,规范对广州市花都区绿色金融扶持资金的管理,特制定本申报指南。
一、适用范围
《实施细则》适用于符合花都区绿色金融发展要求,注册地在花都区、并在花都区开展绿色金融活动的各类机构,主要包括: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绿色金融相关机构以及参与绿色金融业务的非金融企业。
金融机构,指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监督管理的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
地方金融组织,指依法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授权省级人民政府监督管理的从事地方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
绿色金融相关机构,指参与绿色金融活动的金融交易平台、金融创新中心以及社会组织等。
二、申报条件
《实施细则》涉及落户奖励、经营发展奖励、发展壮大奖励、高管奖励、风险补偿及绿色金融创新奖励仅适用于金融业各类机构,且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花都区;绿色信贷补贴、绿色保险补贴及绿色债券补贴可适用于非金融企业。
三、申报材料
符合申报条件的申报主体须提供以下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一)所有申报主体均需提交的材料
1. 《花都区 XX 年度绿色金融扶持资金申报表》(附表 1);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4. 企业的基本户开户许可证;
5. 公司承诺书(附表 2 或附表 3);
(二)申报主体申报各类奖励项目需分别对应提交的材料
1. 落户奖励
(1) 实缴注册资本验资报告(包括验资报告正文、附表及有关附件);
(2) 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业务许可证明或批复文件;备注:对申报落户奖励的法人金融类控股(或集团)公司,其所控股的金融机构可不在花都区内。 2.经营发展奖励经营发展奖励资金分配表(附表 4);
备注:经营发展奖励=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奖励系数*合规经营系数*合规纳税系数*环保系数*消防系数*安全生产系数。
经营发展奖励系数评定表
3. 发展壮大奖励
(1) 实缴注册资本验资报告(包括验资报告正文、附表及有关附件);如法人金融类控股(或集团)公司还需提供控股的法人金融机构的资本验资报告;
(2) 市场监管部门开具的准予变更(备案)登记通知书;增资前、后“一照一码”营业执照;
备注:发展壮大奖励对所有注册在花都区的金融业各类机构有效,已在花都区注册的机构及新设立、迁入花都区的机构均可申报。
4. 高管奖励
获得经营发展奖励的各类机构,如需发放高管奖励,需提供如下材料:
(1) 关于高管奖励分配的函(附表 5);
(2) 获得高管奖励人员的完税证明、社保缴存证明、身份证及银行卡复印件;
备注:高管奖励将随经营发展奖励一同拨付至机构账户,由所在机构向个人拨付。机构应在 1 个月内办理完成并将发放凭证、税款缴纳凭证等材料书面报送区金融工作部门,接受监督。
5. 绿色信贷补贴
(1) 申请《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一)项补贴的企业,需提供:借款合同、借据、银行流水(需显示贷款发放情况)、贷款用途证明材料以及第三方机构对绿色项目的认证报告;
备注:
①政策有效期内,每家企业最多申报两次,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 100 万元;
②申请绿色信贷补贴的绿色企业和绿色项目需纳入广州
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融资对接系统绿色企业和项目库;
③贷款期限 1 年(含)及以上的,补贴金额=绿色贷款金额*1%;贷款期限不满 1 年的,补贴金额按照实际贷款期限进行折算,补贴金额=绿色贷款金额*1%*实际贷款月数。
(2) 申请《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项奖励的银行,需提供:经审计的申请年度末绿色贷款余额清单、上年末绿色贷款余额清单;
备注:
①绿色信贷余额依据人民银行绿色贷款口径计算;
②年度内绿色信贷余额增量以申请年度末与上年末绿色信贷余额作为基数进行计算。
6. 绿色保险补贴
企业投保绿色保险的保单、保费发票以及保费支付凭证;如申报创新型绿色保险奖励,还需提供该创新绿色保险产品入选国家部委创新案例证明材料;
备注:
①保险机构负责收集汇总本机构投保绿色保险企业的申请材料,配合核实企业申报资质。
②投保企业若在保险期间内解除保险合同则不予补贴。
7. 绿色债券补贴
发行明细表(附表 6)、第三方机构对绿色债券的认证报告、债券募集说明书、监管部门批文、债券发行结果公告;
8. 风险补偿
开展绿色金融业务损失金额的证明文件,其中:
(1) 申请绿色信贷损失风险补偿的须提供贷款损失清单,银行坏账情况说明及五级分类情况证明,债务追偿措施和结果说明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索记录等),贷款核销凭证(包括银行内部审批单等);
(2) 申请绿色债券损失风险补偿的须提供损失清单,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
9. 绿色金融创新奖励
(1) 申报《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一)项奖励需提供:入选国家部委创新案例证明材料、开展绿色金融相关工作总结及计划;
(2) 申报《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项奖励需提
供:监管部门批复文件、开展绿色金融相关工作总结及计划;
(3) 申报《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三)项奖励需提供:金融协会等组织成立文件、开展绿色金融相关工作总结及计划。
四、不得申报情形
拟申报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实施细则》相关奖励补贴:
(一)申报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在环保、消防、安全生产等领域受到相关部门处罚,或发生火灾事故、生产安全事故等,或正在作为刑事案件嫌疑人接受调查的;
(二)申报企业有欠缴税(费)并未清缴的或因偷税等违法行为被税务机关行政处罚的;
(三)区政府规定的其他不得申报的情况。
五、资金使用和管理监督
(一)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按相关规定自行承担。
(二)申报主体收到奖励资金后,需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区金融工作部门递交收款确认函(附表 7),严格按照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规章制度进行分配和财务处理,并报备分配结果。
(三)申报主体在申报、使用奖励资金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拒绝配合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以及获得奖励资金后违反本办法规定或协议承诺的,区政府有权取消并收回奖励资金,同时将该申报企业列入诚信黑名单,五年内取消其申请区级专项资金的资格,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