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度广州市第一批知识产权项目(促进类)高校、科研机构专利转让许可项目
根据《广州市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穗知规字〔2023〕1号),现制定《2025年度广州市第一批知识产权项目(促进类)申报指南》。有关申报事项说明如下:
一、申报时间
2024年7月16日(星期二)9:00至8月16日(星期五)17:00时截止;知识产权证券化项目申报截止时间延至9月30日(星期一)17:00时。各项目请在上述申报截止时间前申报,逾期不再受理。
二、申报要求
(一)申报主体。申报人应有良好的社会信誉,依法经营,规范管理,经营和财务状况良好,具有健全的核算和会计制度,具有完成知识产权项目的工作基础和实施条件,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法规,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符合《广州市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和本项目申报指南的具体要求。
(二)申报材料。申报人须将申报材料原件扫描后按顺序制作成彩色PDF格式电子版,按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在申报系统中填写申报信息并上传申报材料电子版。需要盖章的申报材料可上传盖章扫描件,也可使用电子签章。
(三)合法性承诺。申报人对申报项目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可行性负责。申报人在专项资金申报、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虚报、挤占、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市(区)知识产权局依法依规作出严肃处理,追回专项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具体项目申报指南中另有要求的,须同时满足。
三、申报流程
(一)申报方式
1.网上申报
详细指引请阅读附件3《广州市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项目网络申报操作指引》。
2.窗口申报
申报人如不方便使用网上申报,可带齐申报材料,到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政策兑现窗口(广州市珠江新城华利路61号)办理。
(二)受理审核
区知识产权局受理和审核申报材料。经审查须补正材料的,区知识产权局一次告知申报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报人自接到补正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一次性补正,逾期视为放弃申报。
(三)项目入库
审核通过的项目将进入市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发展资金项目库,纳入市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预算计划中。
知识产权转让许可项目
(一)企业吸纳转让许可专利项目
1.申报人
在广州市从事经营活动的中小微企业。
2.申报条件
(1)申报人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
(2)申报人受让或被许可国内高校、科研机构、医院、国有(控股)企业的国内授权专利(不含港澳台授权专利)。
(3)申报人吸纳的专利成果依规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了专利权转让登记、许可备案登记,专利权权属变更、许可备案登记日所载日期在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期间。
(4)申报人与专利成果转让方或许可方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关联关系。
(5)申报人受让或被许可相应专利成果是以转化实施为目的。
(6)在知识产权交易中心(所)完成交易鉴证。
3.项目补助形式、数量及经费安排
后补助项目。对申报人吸纳的专利成果按照每件专利实际支出转让、许可费用不超过5%的标准予以扶持,同一申报周期内对同一单位的扶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实际支出转让、许可费用依据申报截止日前发票实际支付金额确定。具体立项数量和实际扶持标准根据项目申报情况及市财政预算安排确定。
如批量专利转让、许可合同中未能明确单件专利的具体转让、许可费用,每件专利实际支出按平均值计算。
4.申报材料
申报人需在申报系统中填写申报表,申报材料除有特别要求外,统一提供原件的彩色PDF格式扫描件。
(1)转让、许可专利的清单列表(在申报系统中填写)。
(2)申报人营业执照(可使用电子证照)。
(3)承诺书(加盖公章)。
(4)银行开户材料或单位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5)专利的受让方为多方且共有权利人符合本项目申报条件的,申报人须提交其他共有权利人放弃申报的声明(加盖公章)。
(6)知识产权交易中心(所)出具的交易凭证。
(7)在广州知识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鉴证后生成的交易鉴证数据包或以下材料:
1)专利转让或许可合同。
2)与专利转让或许可合同对应的交易发票。
3)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权权属变更《手续合格通知书》或《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
5.承诺书模板
项目申报承诺书(模板)
本单位申报广州市2025年度“企业吸纳转让许可专利项目”,现郑重承诺:
本单位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无过去3年内承担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前补助项目验收未通过记录。
本单位具有健全的核算和会计制度,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依法经营,规范管理,经营和财务状况良好,没有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本单位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的 (中、小、微)型企业标准,行业名称: ,从业人员 人,上一年度营业收入 万元,上一年度资产总额 万元(根据行业划型标准填写相应内容,新设立企业按当前实际情况填写)。
本单位受让或被许可国有(控股)企业专利成果,该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资产超过50%。(如专利成果转让方或许可方为国有(控股)企业需增加此条内容)
本单位与专利成果转让方或许可方不存在关联关系(关联关系指,公司控股股东、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或具有相同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交易一方为另一方的股东)。
本单位受让或被许可专利的目的是用于产业化实施,本单位已具备产业化实施条件或有实施计划。
本单位保证所提供的申报材料真实有效,并承担因虚报材料可能引起的法律责任。
单位(盖章)
XXXX年XX月XX日
(二)高校、科研机构专利转让许可项目
1.申报人
在广州从事知识产权工作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含医院)。
2.申报条件
(1)申报人向国内企业转让或许可国内授权专利(不含港澳台授权专利)。
(2)申报人转让或许可的专利成果依规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了专利权转让登记、许可备案登记,专利权权属变更、许可备案登记日在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期间。
(3)在知识产权交易中心(所)完成交易鉴证。
3.项目补助形式、数量及经费安排
后补助项目。在申报周期内转让、许可达到30件(次)以上的给予扶持10万元,每增加10件(次)增加2万元,同一单位最高不超过50万元。具体立项数量和实际扶持金额根据项目申报情况及市财政预算安排确定。
4.申报材料
申报人需在申报系统中填写申报表,申报材料除有特别要求外,统一提供原件的彩色PDF格式扫描件。
(1)转让、许可专利的清单列表(在申报系统中填写)。
(2)申报人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可使用电子证照)。
(3)承诺书(加盖公章)。
(4)银行开户材料或单位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5)专利的转让方为多方且共有权利人符合本项目申报条件的,申报人须提交其他共有权利人放弃申报的声明(加盖公章)。
(6)知识产权交易中心(所)出具的交易凭证。
(7)在广州知识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鉴证后生成的交易鉴证数据包或以下材料:
1)专利转让或许可合同。
2)与专利转让或许可合同对应的交易发票,免费专利开放许可的,可以不提供发票,但需提供《专利开放许可业务收文回执》或《专利开放许可声明准予公告通知书》。
3)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权权属变更《手续合格通知书》或《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
(三)专利转让许可服务项目
1.申报人
在广州市从事经营活动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2.申报条件
(1)申报人促成广州市企事业单位实现国内授权专利(不含港澳台授权专利)转让、许可交易。
(2)申报人促成的转让、许可的专利成果依规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了专利权转让登记、许可备案登记,专利权权属变更、许可备案登记日在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期间。
(3)在知识产权交易中心(所)完成交易鉴证。
3.项目补助形式、数量及经费安排
后补助项目。对在申报周期内促成在广州市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实现专利转让、许可(或受让、被许可)达到200件(次)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给予扶持5万元,每增加100件(次)增加2万元,同一单位最高不超过50万元。具体立项数量和实际扶持金额根据项目申报情况及市财政预算安排确定。
4.申报材料
申报人需在申报系统中填写申报表,申报材料除有特别要求外,统一提供原件的彩色PDF格式扫描件。
(1)转让、许可专利的清单列表(在申报系统中填写)。
(2)申报人营业执照(可使用电子证照)。
(3)承诺书(加盖公章)。
(4)银行开户材料或单位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5)知识产权交易中心(所)出具的交易凭证。
(6)在广州知识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鉴证后生成的交易鉴证数据包或以下材料:
1)服务委托合同或其他体现服务委托关系的材料。
2)与专利转让或许可合同对应的交易发票或与服务委托合同对应的服务发票。免费专利开放许可的,可以不提供发票,但需提供《专利开放许可业务收文回执》或《专利开放许可声明准予公告通知书》。
3)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权权属变更《手续合格通知书》或《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