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度深圳市重点产业研发计划“承接国家重大科技项目产业化”专项
申请内容
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在深圳开展产业化应用研发。承接产业化的国家重大科技项目(以下简称“国家项目”)应聚焦深圳发展重大需求,支撑我市“20+8”产业集群发展,其相关研究成果应未进行产业化应用。支持的国家项目类别如下:
(一)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
(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重大项目、重大研究计划集成项目、国家重大科研仪器研制项目。
设定依据
(一)《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发〔2016〕7号;
(二)《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〇五号;
(三)《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科技创新局、深圳市财政局,深科创规〔2024〕4号;
(四)《深圳市重点领域研发计划管理办法》,深圳市科技创新局,深科创规〔2024〕1号;
支持强度与方式
(一)支持强度:立项项目不超过40个,单个项目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二)支持方式:采用“事前资助”方式,立项后拨付部分资助资金,通过中期评估后再拨付剩余资助资金。
申请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牵头单位须符合以下条件:
(1)牵头单位应当是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注册,具备法人资格的高新技术企业或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2)牵头单位应当具有项目实施的基础条件和保障能力,牵头单位和合作单位提供的项目自筹经费总和不少于市财政资金资助总额;
(3)牵头单位分配的财政资助资金比例不少于任一合作单位的分配比例;
(4)牵头单位应当与国家项目牵头单位签订真实、有效、具有实质性成果转化内容的合作协议。协议中应明确在深圳市实现产业化的相关经济指标和技术指标,其中技术指标应不低于对应国家项目的验收考核指标;
(5)牵头单位应当具有本项目在成果转化中产生的新的发明创造权益。
2.合作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1)合作单位不得超过3家,均应当具有良好的研发基础和科研条件,并承担具体相关研发任务;
(2)合作单位中至少有1家为原国家项目牵头单位,在本项目申请书合作单位栏目中须填报原国家项目牵头单位名称;
(3)市外企业、医疗卫生机构和社会组织作为合作单位的,不参与分配财政资助资金,鼓励其参与分配自筹资金;市外高校、科研机构作为合作单位的,可参与分配财政资助资金,但分配总额不得超过项目财政资助金额的20%,资金使用遵照《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4)合作单位中的国家项目牵头单位应当拥有原国家项目研究成果或使用权,研究成果须无知识产权纠纷。
3.项目负责人:
(1)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专业技术能力和组织管理协调能力,出生日期应不早于1969年1月1日;
(2)项目负责人应为牵头单位的全时在职研发人员,近3个月应在牵头单位连续缴纳社会保险。
4.项目组成员:
(1)项目组主要成员中(含项目负责人),牵头单位人数须不少于任一合作单位人数;
(2)项目组成员应包含至少3名国家项目组人员(其中1名须为国家项目负责人);
(3)项目组成员应为申请单位的全时在职研发人员,50%以上的项目组成员近3个月须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的申请单位连续缴纳社会保险。
4.其他
(1)国家项目正式验收合格文件批复时间须在2023年5月1日至2025年7月31日期间;
(2)申请单位和项目负责人、项目组主要成员和其他成员不存在被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惩戒情形,未被列入超期未申请验收名单和超期未退款名单;项目组成员未被列入验收不通过名单;
(3)不得委托中介机构申报;
(4)同一项目不得多头和重复申报;
(5)涉及科技伦理和科技安全(如人工智能、临床、生物、信息、生态等)情形的,申请单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
(二)限项条件:
1.每个单位本年度只可以牵头申请一个承接产业化项目;
2.牵头单位如有未申请验收的承接产业化项目,本年度不得再次牵头申请(窗口受理纸质验收申请材料视为完成验收申请);2023或2024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支出超过5亿元的单位不受此限制(以向税务部门申报享受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数据为准);
3.国家项目在往年申请过承接产业化项目且进入答辩评审环节的,本年度不得再次申请;
4.国家项目的牵头单位不能作为本承接专项项目的牵头单位;
5.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联合项目中的重点支持项目、集成项目等不属于本项目支持类别;
6.上述支持的国家项目类别的下属子课题不属于本项目支持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