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上半年度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鼓励支持港澳青年创业补贴与奖励
一、政策依据
(一)《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鼓励支持港澳青年创业就业实施办法》(穗南开管办规〔2022〕10号)
(二)《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鼓励支持港澳青年创业就业实施细则》(穗南开港澳规字〔2023〕1号)
二、申报时间
每年分两批集中申报,上半年4月15日-6月30日(其中获奖推荐奖励备案时间为4月15日-5月15日);下半年10月15日-11月30日(其中获奖推荐奖励备案时间为10月15日-11月1日)。
三、补贴项目
(一)落户补贴
1.申请条件:
(1)港澳青创企业在南沙区实际办公人员应不少于2人;
(2)港澳青创企业于申报前1年内对南沙区地方经济贡献不低于2500元;
(3)实缴资金用于企业主营业务流转,并承诺获得补贴资金后不因非企业发展合理需求减少或转出申报补贴时的累计实缴出资额。
2.申请对象:
在南沙区注册成立并依法履行纳税义务6个月以上的港澳青创企业。
3.奖补标准:
(1)对首次在南沙区注册成立的港澳青创企业,补贴金额按照港澳青年注册企业之日起首年累计实缴出资额的10%进行补贴,补贴资金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对新迁入南沙区的港澳青创企业(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统计关系归属权等均已迁入到南沙区),按照迁入之日起一年内累计实缴出资额的10%进行补贴,补贴资金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奖补期限:一次性。
4.申请材料(无须提交纸质材料,申请材料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1)申请表(附件1);
(2)满足港澳青创企业相关条件证明(①股东名册或章程②港澳青创项目入孵协议③申请补贴当月前6个月以上单位税收完税证明(如未缴纳税收则提交无欠税证明)④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等);
(3)股东资格证明复印件(①自然人股东提供港澳居民身份证及港澳居民内地通行证;②法人股东提供明确持股比例的股东会议材料);
(4)不少于2名在职员工的劳动合同及社保缴费记录(对于在南沙从业、已在港澳参保的港澳居民,免于在南沙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
(5)证明经济贡献的材料(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能体现企业营收的申请奖励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近一年银行流水);
(6)实缴出资额相关证明(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7)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加盖企业公章扫描版);
(8)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单位)(附件2)。
(二)获奖配套奖励
1.申请条件:
(1)港澳青年创新创业项目应在2022年1月1日之日起,满足以下其中一项条件:
①获得国家、省或粤港澳大湾区市级相关部门举办、出资或作为支持单位(指导单位)的创新创业大赛总决赛的官方设定奖项;
②获得由香港、澳门特区政府相关部门及香港、澳门特区政府认可的创新创业机构举办的创新创业大赛总决赛的官方设定奖项。
申报的港澳青创企业应由获奖项目主要负责人作为企业股东之一,获奖团队成员占股比例应高于非项目成员占股总和,且企业经营范围与参赛项目内容保持业务领域一致或相近。
2.申请对象:
在南沙区注册成立并依法履行纳税义务6个月以上的港澳青创企业。
3.奖补标准:
(1)赛事奖金低于5万元(不含5万元)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获得大赛奖金高于5万元的按照1:1配套奖励,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若所获资助资金以非人民币结算的,则配套奖励资金按照申报审批之日实时汇率的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予以发放;
(3)获得不同大赛奖励的同一港澳青年创新创业项目,可选择最高奖励金额申请配套奖励,同一项目仅配套奖励一次。
奖补期限:一次性。
4.申请材料(无须提交纸质版材料,申请材料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1)申请表(附件1);
(2)满足港澳青创企业相关条件证明(①股东名册或章程②港澳青创项目入孵协议③申请补贴当月前6个月以上单位税收完税证明(如未缴纳税收则提交无欠税证明)④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等);
(3)股东资格证明复印件(①自然人股东提供港澳居民身份证及港澳居民内地通行证;②法人股东提供明确持股比例的股东会议材料);
(4)获得相关奖项的证书或证明等材料;
(5)获奖团队成员名单和占股比例相关证明;
(6)企业经营范围与参赛项目内容材料;
(7)赛事奖金支付证明(银行回单或银行流水);
(8)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加盖企业公章扫描版);
(9)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单位)(附件2)。
(三)获奖推荐奖励
1.申请条件:
(1)在申报该项奖励前,推荐单位应按照《项目推荐备案指引》(详见附件3)线上申请办理项目推荐备案;
(2)推荐单位及被推荐项目应签订《项目推荐证明》(详见附件4),每个获奖的落地项目有且仅有一个推荐单位。
2.申请对象:
推荐符合“获奖配套奖励”申请条件的港澳青年创新创业项目落户南沙的境内外企业、社会组织或专业机构。
3.奖补标准:
按照每个推荐项目一次性50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奖励资金每年累计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奖补期限:每年一次。
4.申请材料(无须提供纸质版材料,申请材料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1)申请表(附件1);
(2)《项目推荐备案登记信息表》(附件3-1);
(3)《项目推荐证明》(附件4);
(4)满足被推荐的港澳青创企业相关条件证明(①股东名册或章程②港澳青创项目入孵协议③申请补贴当月前6个月以上单位税收完税证明(如未缴纳税收则提交无欠税证明)④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等);
(5)被推荐的港澳青创企业股东资格证明复印件(①自然人股东提供港澳居民身份证及港澳居民内地通行证;②法人股东提供明确持股比例的股东会议材料);
(6)被推荐的港澳青创企业获得相关奖项的证书或证明等材料;
(7)推荐单位的营业执照、法人代表人个人证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
(8)推荐单位的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加盖企业公章扫描版);
(9)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单位)(附件2)。
(四)政府资助配套奖励
1.申请条件:
(1)在2022年1月1日之日起获得香港、澳门特区政府或市级以上相关政府部门资助的港澳青年携项目入驻南沙区注册成立港澳青创企业、正常经营并依法履行纳税义务6个月以上;
(2)获得的政府资助资金不以任何参股形式提供;
(3)申报的港澳青创企业应与受香港、澳门特区政府资助的项目保持业务领域一致;
(4)获得重复资助的港澳青年创新创业项目,可选择最高资助金额申请配套奖励,同一项目仅配套一次。
2.申请对象:
在南沙区注册成立并依法履行纳税义务6个月以上的港澳青创企业。
3.奖补标准:
(1)按照资助资金给予1:1配套奖励,配套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若所获资助资金以非人民币结算,配套奖励资金则按照申报审批之日实时汇率的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予以发放。
奖补期限:一次性
4.申请材料(无须提交纸质版材料,申请材料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1)申请表(附件1);
(2)满足港澳青创企业相关条件证明(①股东名册或章程②港澳青创项目入孵协议③申请补贴当月前6个月以上单位税收完税证明(如未缴纳税收则提交无欠税证明)④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等);
(3)股东资格证明复印件(①自然人股东提供港澳居民身份证及港澳居民内地通行证;②法人股东提供明确持股比例的股东会议材料);
(4)政府部门资助的公示公告等相关证明材料;
(5)政府资助金额支付凭证;
(6)项目资助申请表;
(7)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单位)(附件2)。
(五)场地租金补贴
1.申请条件:
(1)企业自注册成立至申报当年,应确保有发生实质业务,并依法履行纳税义务6个月以上;
(2)补贴采用后补助方式,场地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办公场地、经营场地、商铺等,租赁场地应在经专项小组认定的青创基地内,且该租赁场地在申报期限内未享受财政租金类补贴。
2.申请对象:
在南沙区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简称“青创基地”)内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经营场地的港澳青创企业。
3.奖补标准:
按每月每平方米最高不超过8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补贴资金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从各级财政获得的场地租金补贴不得高于每年实际发生的租金总额。
奖补期限:每年一次,最长不超过3年
4.申请材料(无须提交纸质版材料,申请材料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1)申请表(附件1);
(2)港澳青创项目(企业)入孵协议(需包含港澳青创项目法人、基地运营单位、注册地址等信息);
(3)房屋租赁合同;
(4)租金发票;
(5)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申请奖励上一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6)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加盖企业公章扫描版);
(7)满足港澳青创企业相关条件证明(①股东名册或章程②港澳青创项目入孵协议③申请补贴当月前6个月以上单位税收完税证明(如未缴纳税收则提交无欠税证明)④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等);
(8)股东资格证明复印件(①自然人股东提供港澳居民身份证及港澳居民内地通行证;②法人股东提供明确持股比例的股东会议材料);
(9)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租赁单位)(附件6)。
(六)参展补贴
1.申请条件:
港澳青创企业参加境内外知名行业展会,应以“中国会展网”清单为准,每年可多次参展,不限制参展次数。
2.申请对象:
在南沙区注册成立的港澳青创企业。
3.奖补标准:
对参展企业自费部分的展位费和会议注册费,按照50%给予补贴,每年补贴资金累计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奖补期限:每年一次,最长不超过3年。
4.申请材料(无须提交纸质版材料,申请材料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1)申请表(附件1);
(2)满足港澳青创企业相关条件证明(①股东名册或章程②港澳青创项目入孵协议③申请补贴当月前6个月以上单位税收完税证明(如未缴纳税收则提交无欠税证明)④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等);
(3)股东资格证明复印件(①自然人股东提供港澳居民身份证及港澳居民内地通行证;②法人股东提供明确持股比例的股东会议材料);
(4)会展活动相关信息材料(实景图、会展活动计划、会展活动介绍等);
(5)与主办方签订的展会合同或协议,展位费和会议注册费的发票或缴费凭证;
(6)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加盖企业公章扫描版);
(7)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单位)(附件2)。
(七)创业成长奖励
1.申请条件:
(1)企业自注册成立至申报当年,应确保有发生实质业务,且满足以下其中一项条件:
①企业申请奖励前三个自然年内任意一年满足年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上;
②企业申请奖励前连续三个自然年的年营业收入增速达30%以上;
③企业申请奖励前三个自然年内累计获得的风险投资或企业投资100万元以上;
④企业申请奖励前三个自然年内累计用于科研投入的资金100万元以上;
(2)申报当年企业对南沙区地方经济贡献不低于2500元;
(3)主营业务收入总额或科研投入资金以申请奖励时提供的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4)各类企业或机构投资的金额以申请奖励时提供的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及各类企业或机构的投资证明为准。
2.申请对象:
在南沙区注册成立并依法履行纳税义务6个月以上的港澳青创企业。
3.奖补标准:
按照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总额的10%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
奖补期限:一次性。
4.申请材料(无须提交纸质版材料,申请材料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1)申请表(附件1);
(2)满足港澳青创企业相关条件证明(①股东名册或章程②港澳青创项目入孵协议③申请补贴当月前6个月以上单位税收完税证明(如未缴纳税收则提交无欠税证明)④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等);
(3)股东资格证明复印件(①自然人股东提供港澳居民身份证及港澳居民内地通行证;②法人股东提供明确持股比例的股东会议材料);
(4)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奖励前三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验资报告(加盖公章);
(5)企业/机构出具的投资证明(加盖公章);
(6)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加盖企业公章扫描版);
(7)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单位)(附件2)。
(八)贷款贴息补贴
1.申请条件:
(1)港澳青创企业应在南沙区注册成立并依法履行纳税义务6个月以上,且自觉履行按合同约定还本付息,企业征信无不良记录;
(2)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主要用于企业开展生产经营、转型升级、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商业模式创新;不得用于从事对外贷款或股票、期货、房地产、基金、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投资以及赞助、捐赠等支出;
(3)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项目满一个完整年度(即12个月)后申请上一年度的贷款贴息,不满1年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项目计算贴息时以贷款实际天数作为计算依据,以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计算标准。
2.申请对象:
在南沙区注册成立并依法履行纳税义务6个月以上的港澳青创企业。
3.奖补标准:
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利息的50%给予补贴,补贴资金累计最高不超过30万元,补贴金额不超过实际发生的贷款利息总额。
奖补期限:每年一次,最长不超过3年
4.申请材料(无须提交纸质版材料,申请材料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1)申请表(附件1);
(2)满足港澳青创企业相关条件证明(①股东名册或章程②港澳青创项目入孵协议③申请补贴当月前6个月以上单位税收完税证明(如未缴纳税收则提交无欠税证明)④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等);
(3)股东资格证明复印件(①自然人股东提供港澳居民身份证及港澳居民内地通行证;②法人股东提供明确持股比例的股东会议材料);
(4)贷款合同;
(5)“信用中国”网站上下载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报告(网址:https://www.creditchina.gov.cn/)或中国人民银行企业信用报告;
(6)还款记录及利息证明;
(7)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加盖企业公章扫描版);
(8)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单位)(附件2)。
(九)担保费补贴
1.申请条件:
(1)港澳青创企业应在南沙区注册成立并依法履行纳税义务6个月以上,且自觉履行按合同约定还本付息,企业征信无不良记录;
(2)同一企业同一笔贷款只能享受一次担保费补贴,实际担保费以申请补贴时提供的经银行业金融机构盖章确认的贷款担保协议书复印件、银行流水等支付记录为准;
(3)担保内容应与港澳青创企业主营业务相关。
2.申请对象:
获得境内有偿担保的港澳青创企业。
3.奖补标准:
按企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约定的担保费用(担保费最高不超过担保贷款金额的3%),给予一次性最高20万元补贴,获得的担保费补贴资金不得高于实际发生的担保费用。
奖补期限:一次性。
4.申请材料(无须提交纸质版材料,申请材料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1)申请表(附件1);
(2)满足港澳青创企业相关条件证明(①股东名册或章程②港澳青创项目入孵协议③申请补贴当月前6个月以上单位税收完税证明(如未缴纳税收则提交无欠税证明)④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等);
(3)股东资格证明复印件(①自然人股东提供港澳居民身份证及港澳居民内地通行证;②法人股东提供明确持股比例的股东会议材料);
(4)担保证明材料(包括担保合同、担保费发票、银行贷款合同、保证合同等);
(5)“信用中国”网站上下载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报告(网址:https://www.creditchina.gov.cn/)或中国人民银行企业信用报告;
(6)贷款到账凭证等有效凭据;
(7)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加盖企业公章扫描版);
(8)担保费收费情况(附件5)
(9)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单位)(附件2)。
(十)企业保险补贴
1.申请条件:
(1)港澳青创企业应在南沙区注册成立并依法履行纳税义务6个月以上;
(2)购买或获得的企业保险仅限于港澳青创企业的主营业务,实际保费支出以申请补贴时提供的经保险合作机构盖章确认的保险协议书复印件、银行转账凭证等支付记录为准。
2.申请对象:
购买或获得境内履约保证保险、有偿商业保险的港澳青创企业。
3.奖补标准:
按保费支出的5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奖补期限:一次性。
4.申请材料(无须提交纸质版材料,申请材料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1)申请表(附件1);
(2)满足港澳青创企业相关条件证明(①股东名册或章程②港澳青创项目入孵协议③申请补贴当月前6个月以上单位税收完税证明(如未缴纳税收则提交无欠税证明)④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等);
(3)股东资格证明复印件(①自然人股东提供港澳居民身份证及港澳居民内地通行证;②法人股东提供明确持股比例的股东会议材料);
(4)保险协议书;
(5)“信用中国”网站上下载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报告(网址:https://www.creditchina.gov.cn/)或中国人民银行企业信用报告;
(6)保费支付凭证;
(7)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加盖企业公章扫描版);
(8)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单位)(附件2)。
(十一)贷款风险补偿
根据南沙区《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办法》,符合本项条件的南沙区内银行合作银行及其他相关金融机构请按照当年度申报指南径向区金融工作局申请。
(十二)投资规模奖励
根据南沙区《关于优化提升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1+1+10”产业政策体系文件之金融服务业发展扶持办法的实施细则》第十一章第三十三条,符合本项条件的公司制或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企业请按照当年度申报指南径向区金融工作局申请。
四、审核时限
本实施细则的补贴与奖励定期接受申报(具体申报时间另行发布通知、公告),具体政策兑现部门在申请期结束后受理审核时限不超过42个工作日(办理时限扣除法定节假日、公休日)。
五、受理窗口
南沙人才一站式政务服务大厅3-8号窗口
地址:广州市南沙区海滨路167号(中国广州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南沙国际人才港)二楼。
受理时间:周一到周五上午9:00-12:00,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六、政策咨询部门
广州市南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受理时间:周一到周五上午9:00-12:00,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七、办理流程
(一)线上申报。申请对象需在申报时间内根据申报指南准备相关申报材料,访问登陆广东政务服务网进行注册,下载填报《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鼓励支持港澳青年创业就业补贴与奖励申请表》(详见附件1)并将相关申报材料(提供PDF版)提交至系统进行申报。
(二)申报受理。南沙人才一站式政务服务大厅负责线上受理,符合条件且提交的资料齐全,予以受理,并移交业务主管部门;符合条件但材料不齐全,一次性告知限期补正资料;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三)部门会审。具体政策兑现部门就补贴项目是否重复申报、用人单位统计关系归属地情况、用人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应纳税工资薪金核定以及是否属于经营异常目录等内容征求区统计、税务、政数等相关部门意见。各部门须在7个工作日内回复。
个人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不予奖励,单位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不予奖励;单位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请在申报前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如未能移出请另附页说明理由;单位存在行政处罚的,业务主管部门需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后报评审小组审定。
(四)实质审核。具体政策兑现部门根据实施细则规定,适时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通过初步审查、部门复核、内部调查核实等方式提出认定意见,依据专业机构出具的调查核实报告和专家评审结果进行核准审议。
(五)社会公示。经区青创专项小组审议通过符合补贴与奖励条件的申请对象,在广东政务服务网(https://www.gdzwfw.gov.cn/)网站进行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具体政策兑现部门提出书面异议,具体政策兑现部门在14个工作日内对异议进行调查核实。
(六)发放拨付。根据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原则上于当年度6月和12月提请区青创专项小组召开专题会议审议应拨付资金及相关材料。审议通过后由具体政策兑现部门按规定程序申请办理拨付奖励资金。申请对象获得的补贴与奖励资金的涉税支出由申请对象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