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上半年度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支持港澳青年安居乐业相关补贴
一、政策依据
(一)《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鼓励支持港澳青年创业就业实施办法》(穗南开管办规〔2022〕10号)
(二)《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鼓励支持港澳青年创业就业实施细则》(穗南开港澳规字〔2023〕1号)
二、申报时间
每年分两批集中申报,上半年4月15日-6月30日;下半年10月15日-11月30日。
三、补贴项目
(一)符合条件的港澳青年可根据“港澳新青寓”申请指南,径向相关部门申请。符合条件的港澳青年可按政策规定申购共有产权住房,享受一对一咨询服务。
(二)住宿补贴
1.申请条件:
港澳青年应满足以下条件:
(1)与南沙区用人单位建立1年以上期限的合法劳动关系,在该用人单位实际连续工作6个月以上,且申请补贴时社会保险关系仍在南沙区;或是在南沙区注册成立并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港澳青创企业的港澳青年股东;或参加香港特区政府实施的“大湾区青年就业计划”,计划实施期间在南沙实际工作(或就业)6个月以上;
(2)在南沙区实际居住(包括但不限于租房、购房等形式),且当前未享受安家补贴、住房补贴、人才公寓、共有产权住房或其他相似形式的住房优惠政策。
2.申请对象:
在南沙区就业创业的港澳青年。
3.奖补标准:
每人每月1000元。
奖补期限:每年一次,最长不超过3年。
4.申请材料(无须提交纸质版材料):
(1)申请表(附件1);
(2)有效的港澳居民身份证件:
①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签发的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居民适用);
②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签发的澳门居民身份证(澳门居民适用);
(3)由内地公安机关签发的港澳通行证(港澳永居可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非永居可提供内地公安机关签发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通行证及内地居民身份证);
(4)就业港澳青年提供劳动合同及社保缴费证明(“大湾区青年就业计划”项目参与者提供劳动合同和考勤记录、对于在南沙从业、已在港澳参保的港澳居民,免于在南沙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
(5)创业港澳青年提供营业执照及公司股东名册或章程;
(6)租房合同或购房协议或房产证明;
(7)本人银行卡正反面复印件(银行卡信息须在系统填写正确,提交清晰扫描版,如无本人银行卡,提供非本人银行卡需补充相关情况说明书);
(8)经流管中心租赁备案手续的备案证明或经流管中心租赁采集手续的采集证明;
(9)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个人)(签署日期须在当期申报期内 附件2)。
(三)生活补贴
1.申请条件:
港澳青年应满足以下其中一项条件:
(1)提供与南沙区用人单位1年以上期限的合法劳动关系证明,在该用人单位实际连续工作6个月以上,且申请补贴时社会保险关系仍在南沙区;
(2)在南沙区注册成立并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港澳青创企业的港澳青年股东;
(3)参加香港特区政府实施的“大湾区青年就业计划”,计划实施期间在南沙实际工作(或就业)6个月以上。
2.申请对象:
在南沙区就业创业的港澳青年。
3.奖补标准:
每人每月1500元。
奖补期限:每年一次,最长不超过3年
4.申请材料(无须提交纸质版材料):
(1)申请表(附件1);
(2)有效的港澳居民身份证件:
①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签发的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居民适用);
②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签发的澳门居民身份证(澳门居民适用);
(3)由内地公安机关签发的港澳通行证(港澳永居可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非永居可提供内地公安机关签发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通行证及内地居民身份证);
(4)就业港澳青年提供劳动合同及社保缴费证明(“大湾区青年就业计划”项目参与者提供劳动合同和考勤记录、对于在南沙从业、已在港澳参保的港澳居民,免于在南沙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
(5)创业港澳青年提供营业执照及公司股东名册或章程;
(6)本人银行卡正反面复印件(银行卡信息须在系统填写正确,提交清晰扫描版,如无本人银行卡,提供非本人银行卡需补充相关情况说明书);
(7)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个人)(签署日期须在当期申报期内 附件2)。
(四)医疗保险补贴
1.申请条件:
港澳青年应满足以下其中一项条件:
(1)提供与南沙区用人单位1年以上期限的合法劳动关系证明,在该用人单位实际连续工作6个月以上,且申请补贴时社会保险关系仍在南沙区;
(2)在南沙区注册成立并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港澳青创企业的港澳青年股东;
(3)参加香港特区政府实施的“大湾区青年就业计划”,计划实施期间在南沙实际工作(或就业)6个月以上。
2.申请对象:
在南沙区就业创业的港澳青年。
3.奖补标准:
(1)基本医疗保险补贴按照个人缴纳部分进行补贴;
(2)商业保险补贴按照申请人在境内取得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营业执照且合法经营的保险机构购买的保费金额进行补贴;
(3)基本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可同时申请;
(4)每年补贴总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元,且不超过实际发生的费用总额。
奖补期限:每年一次,最长不超过3年
4.申请材料(无须提交纸质版材料):
(1)申请表(附件1);
(2)有效的港澳居民身份证件:
①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签发的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居民适用);
②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签发的澳门居民身份证(澳门居民适用);
(3)由内地公安机关签发的港澳通行证(港澳永居可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非永居可提供内地公安机关签发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通行证及内地居民身份证);
(4)就业港澳青年提供劳动合同及社保缴费证明(“大湾区青年就业计划”项目参与者提供劳动合同和考勤记录、对于在南沙从业、已在港澳参保的港澳居民,免于在南沙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
(5)创业港澳青年提供营业执照及公司股东名册或章程;
(6)购买商业保险的提供保险协议及保险缴费单据;
(7)本人银行卡正反面复印件(银行卡信息须在系统填写正确,提交清晰扫描版,如无本人银行卡,提供非本人银行卡需补充相关情况说明书);
(8)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个人)(签署日期须在当期申报期内 附件2)。
四、审核时限
本实施细则的补贴与奖励定期接受申报(具体申报时间另行发布通知、公告),具体政策兑现部门在申请期结束后受理审核时限不超过42个工作日(办理时限扣除法定节假日、公休日)。
五、受理窗口
南沙人才一站式政务服务大厅3-8号窗口
地址:广州市南沙区海滨路167号(中国广州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南沙国际人才港)二楼。
受理时间:周一到周五上午9:00-12:00,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六、政策咨询部门
广州市南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受理时间:周一到周五上午9:00-12:00,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七、办理流程
(一)线上申报。申请对象需在申报时间内根据申报指南准备相关申报材料,访问登陆广东政务服务网进行注册,下载填报《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鼓励支持港澳青年创业就业补贴与奖励申请表》(详见附件1)并将相关申报材料(提供PDF版)提交至系统进行申报。
(二)申报受理。南沙人才一站式政务服务大厅负责线上受理,符合条件且提交的资料齐全,予以受理,并移交业务主管部门;符合条件但材料不齐全,一次性告知限期补正资料;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三)部门会审。具体政策兑现部门就补贴项目是否重复申报、用人单位统计关系归属地情况、用人单位实际经营情况以及是否属于经营异常目录等内容征求区统计、税务、政数等相关部门意见。各部门须在7个工作日内回复。
单位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不予奖励;单位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请在申报前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如未能移出请另附页说明理由;单位存在行政处罚的,业务主管部门需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后报评审小组审定。
(四)实质审核。具体政策兑现部门根据实施细则规定,适时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通过初步审查、部门复核、内部调查核实等方式提出认定意见,依据专业机构出具的调查核实报告和专家评审结果进行核准审议。
(五)社会公示。经区青创专项小组审议通过符合补贴与奖励条件的申请对象,在广东政务服务网(https://www.gdzwfw.gov.cn/)网站进行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具体政策兑现部门提出书面异议,具体政策兑现部门在14个工作日内对异议进行调查核实。
(六)发放拨付。根据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原则上于当年度6月和12月提请区青创专项小组召开专题会议审议应拨付资金及相关材料。审议通过后由具体政策兑现部门按规定程序申请办理拨付奖励资金。申请对象获得的补贴与奖励资金的涉税支出由申请对象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