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度深圳市生态环境专项资金项目高质量发展方向的补充通知
政策依据
为全面加强深圳市生态环境保护,服务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深圳市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2024—2027年)》(深环规〔2024〕7号)有关要求,2025年度深圳市生态环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新增2类支持领域,原有13类项目可继续申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支持领域
(一)温室气体在线监测设备安装联网项目。支持深圳市电厂和垃圾焚烧厂加装温室气体在线监测设备。
(二)碳金融、碳账户创新推广应用项目。支持在深圳实现碳金融、碳账户创新推广应用且年度新增业务达到一定规模的金融机构。
具体要求
(一)生态环境专项资金不接受联合体申报。
(二)项目单位根据《申报指南(高质量发展方向)》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并将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和相应附件电子版上传至深圳市财政专项资金统一管理平台申报(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官网〉政务服务〉生态环境专项资金申报,网址:https://cqt.szfb.sz.gov.cn/#/declare?govId=1760832046654091266)。
(三)项目申请报告封面须注明申报项目类别、项目名称、项目单位、项目负责人及联系方式(手机、邮箱)等。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需保密的材料请一并注明。
(四)项目名称要贴切规范,涉及行业领域的跨度宜切合实际,要能准确反映项目建设内容或能突出项目在技术方向与路线等方面的特色。
(五)我局根据申报单位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核,申报单位应自行承担通过其他形式提交材料导致审核不通过的后果。
(六)鉴于年度生态环境专项资金额度有限,同一家单位每个资助方向,每年只能申请一次。
申报时间
项目申报全年开放,我局将对材料分批次集中审核,通过专家评审的申请项目进入项目库,年度专项资金数量有限,原则上申请项目“先入库先安排”。
总体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社会团体,及经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其它机构等。
(二)项目申报单位在深圳市行政区域或者深汕特别合作区从事生态保护与修复、环境污染防治等生态环境领域活动,并将深圳市行政区域或者深汕特别合作区作为专项资金直接受惠地。
(三)符合《深圳市生态环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
正面清单
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存在以下情形的项目:
(一)项目申报单位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企业。
(二)环保合规企业。
(三)项目申报单位为按时足额提交碳排放配额履约的管控单位。
(四)项目申报单位积极配合我市专项资金项目验收,近三年验收通过率100%。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机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负面清单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支持存在以下情形的项目:
(一)项目申报单位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二)项目申报单位环境信用评价为环保不良企业。
(三)申报项目为达标排放改造项目。
(四)申报项目涉及政府投资。
(五)向市有关部门多头申报的建设内容相同或部分相同的项目。
申报指南
(一)温室气体在线监测设备安装联网项目
1.资助方向
支持电厂和垃圾焚烧厂按照相关要求加装温室气体在线监测设备。
2.项目数量、方式和金额
项目数量:有数量限制,受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扶持方式:采取事后资助方式。
扶持金额:按照新增的每套温室气体在线监测设备采购费用的50%给予资助。其中:
(1)对每套新增的温室气体(CO2)在线监测模块设备资助不超过7.5万元;
(2)对每套新增的温室气体(含CO2、CH4、N2O等)在线监测设备资助不超过70万元;
若申报单位同时新增了多套设备,按新增设备数量叠加计算。
3.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须为电厂或垃圾焚烧厂;
(2)电厂按照《深圳市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试行)》、垃圾焚烧厂按照《深圳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生活垃圾焚烧(试行)》安装温室气体排放在线监测设备(含在线监测模块设备和在线监测设备。温室气体在线监测模块设备指可以集成到更大的环境监测系统中的单个或多个监测模块,温室气体在线监测设备指独立运行的完整系统,包括采样、分析、数据处理和通信等功能);
(3)新增温室气体在线监测设备的验收时间不早于2022年1月1日;
(4)新增温室气体在线监测设备须与市生态环境部门完成联网;
(5)通过由市生态环境局组织的自动监控设施联网验收。
(二)碳金融、碳账户创新推广应用项目
1.资助方向
支持在深圳实现碳金融、碳账户创新推广应用且年度新增业务达到一定规模的金融机构。
2.项目数量、方式和金额
项目数量:有数量限制,受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扶持方式:采取事后资助方式。
扶持金额:给予一次性资助50万元。
3.申报条件
(1)碳金融、碳账户创新推广应用需具有一定业务规模:银行、小贷公司年度新增业务规模达到5000万元以上;证券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担保公司、保险公司年度新增业务规模达到1000万元以上;
(2)在所属业态中,经市生态环境部门确认该项业务属于上年度推广应用且新增业务规模数额最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