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南山区新药创新能力提升支持计划项目
政策依据
依据《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南山区促进生命科技相关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扶持措施》等文件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政策内容
鼓励企业开展新药研发,对自主研发的创新药或改良型新药,根据企业在南山区实际经营以后的研发进度分阶段予以资助。完成临床前研究并开展临床试验的,每项最高资助150万元;完成I、II、III期临床试验的,每项最高分别资助200万元、500万元、800万元。
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2000万元。获得上述资助的药品其最终上市许可持有人需为南山区企业。
资助标准
根据研发进度和药品注册分类,予以分档支持,同一药品不同规格不重复资助。
申请条件
(一)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机构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南山区依法从事实际经营,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履行相关数据申报义务、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
3.应积极配合区委、区政府相关工作。
(二)其他条件:
1.开展新药研制临床试验的企业,并于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完成临床前、临床I、II或III期研究的项目。以临床试验通知书或药品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落款时间作为前一阶段研究完成时间;
2.向国家药监局申请临床试验涉及共同申请单位的,须第一单位申请此补助;
3.本项目资助的药品要求最终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南山区企业。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项目资金不予资助:
1.被依法依规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失信惩戒措施清单的;
2.提出资助申请后,申报主体项目实施地或数据申报地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申报条件的。
资助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于核准类项目,资助资金的安排使用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科学决策和绩效评估的管理制度,采取无偿资助方式和事后补贴制,受资助项目无需验收。
本项资助受年度资金预算控制,区科技创新局视申报情况和预算安排,据以对资助金额、支持比例和拨付进度等进行统一调整,申报主体应无条件同意调整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