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5年度南沙区骨干人才奖兑现工作的通知
一、政策依据
《关于印发〈广州南沙创建国际化人才特区集聚人才九条措施实施细则(2024年修订)〉的通知》(穗南开人发〔2024〕4号)
二、申报条件
(一)单位条件
1.单位在本区实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且实地办公,具体包括:
(1)统计关系*在南沙区范围内(南沙区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推荐的专业服务机构除外)。
(2)在南沙区实际办公*,即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①经营场地面积不低于单位在本区缴纳社会保险员工人数三分之一、人均10平方米核算值;
②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确认符合实际办公条件;
③镇(街道)直接确认符合实际办公条件。
2.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
(1)2024年度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区工信局:020-39053393)。
(2)经认定且2024年度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区科技局:020-39053129)。
(3)2024年度在本区入统营收排名行业前30名的建筑业企业(区住建局:020-39910644)。
(4)2024年度在本区入统营收排名行业前30名的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企业,以及2024年度在本区入统营收排名货代仓储业前20名的企业(区商务局:020-39078072)。
(5)2024年度在本区入统营收排名行业前30名的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区商务局:020-39053107)。
(6)2024年度在本区营收排名金融业前30名的金融机构,以及总部在本区的持牌法人金融机构(区国资局:020-66318397)。
(7)2024年度在本区入统营收排名行业前20名的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区工信局:020-39053003)。
(8)2024年度在本区入统营收排名行业前20名的批发业企业(区商务局:020-39910597)。
(9)2024年度在本区入统营收排名行业前20名的零售业企业(区商务局:020-39910597)。
(10)2024年度在本区入统营收排名行业前20名的住宿和餐饮业企业(区商务局:020-39910597)。
(11)2024年度在本区入统营收排名行业前20名的房地产业企业(区住建局:020-39053519)。
(12)2024年度在本区入统营收排名行业前10名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企业(区科技局:020-39053548)。
(13)2024年度在本区入统营收排名行业前10名的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企业(区文广旅体局:020-39053582)。
(14)2024年度在本区营收1亿元以上的现代都市农业企业(区农业农村局:020-34687056)。
(15)本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法律服务集聚区、财税专业服务集聚区入驻企业(机构)(区人社局:020-84987457;区委政法委:020-39077327;区司法局:020-84986612;区财政局:020-39910577)。
(16)在本区的高校、科研机构*,以及经区教育部门认定的重点民办教育机构、经区卫健部门认定的重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区教育局:020-39053982;区科技局:020-39052106;区卫健局:020-34685915)。
(17)其他属本区重点发展产业领域,对本区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经区行业主管部门推荐,并由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例会审议同意支持的单位(该类单位须于2026年1月31日前将相关申请材料提交至行业主管部门)。
备注:其中(3)—(14)项为“通知型受理”单位,将由行业主管部门通知申报;其余为“开放式受理”单位。具体所属单位类型可咨询行业主管部门。
(二)骨干人才条件
人才在本区重点单位工作且符合以下条件:
1.2024年度在本区工资薪金收入在35万元及以上。
2.人才在本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不少于6个月(从申报指南发布当月向前追溯不少于6个月)*,无补缴、代缴情况。
备注:
(1)中央、省属、市属驻区单位*分为“个税申报类”及“社保申报类”。“个税申报类”驻区单位人员以及境外人员提供劳动合同和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证明已符合相应的工作条件,可不受在本区缴纳社会保险条件限制;
(2)资金发放前人才须持续在南沙区工作参保。
(三)特殊情形规定
1.“个税申报类”中央、省属、市属驻区单位的实际办公条件核定可以在本区缴纳个人所得税员工人数为基准。
2.对于金融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核准牌照或备案的金融机构,其在本区的分支机构不受关于统计关系的条件限制,具体情形由区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认定。
3.机关事业单位(科研机构除外)在编人员、法定机构授薪人员、区属国企*人员原则上不适用本指南。
4.南沙区重点单位聘用的退休返聘人员、双聘人员(应经本区外的派出单位认可)、重点人才等,如不符合第二条第(二)项第2点规定的,但确在本区全职工作的,由区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推荐,经区委人才办审定后,可列入支持范围(原则上该类单位须于2026年1月31日前将相关申请材料提交至行业主管部门)。
三、奖励标准
(一)对符合条件的骨干人才实行市场化人才激励,按照人才2024年度在本区年工资薪金收入水平给予奖励,每人每年最高150万元,具体如下表所示:
(二)同一单位骨干人才奖励申请人数不得超过其2024年度12月份在本区缴纳社会保险人数(中央、省属、市属驻区单位以其2024年度12月份在本区缴纳个人所得税人数为准)的10%*比例。
(三)如同一人才审核通过的拟获奖励超过15万元或同一单位人才审核通过的拟获奖励合计超过200万元的,该单位的骨干人才奖励总额不得超过其2024年度在本区营收的1%比例(批发业企业不得超过0.1%比例);如超过的,该单位奖励不予发放。高校、科研机构不受本项条件限制。
(四)以下三种情况可合并申请,有关人数、奖励、营收等数据合并计算:
1.本区企业的全资控股子公司符合第二条第(一)项第2点第(3)-(12)款企业条件的,则该企业可与其符合条件的全资控股子公司合并申请。
2.总公司符合第二条第(一)项“单位条件”,其在本区实际办公的分公司可与总公司合并申请。
3.同属一家集团公司(单位)的申报单位,如均符合第二条第(一)项“单位条件”,可视作“同一单位”合并申请。
(五)骨干人才奖励总额原则上实行年度预算总额限制,如通过审核的奖励金额超过预算总额,则根据工作实际对相关奖励适当调整。
四、不予奖励情形
(一)按照南沙区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有关规定,单位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的,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予奖励。
(二)个人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受过刑事处罚,或近1年受过严重行政处罚的,不予奖励。个人因涉嫌刑事犯罪被立案查处的,如尚未结案,暂缓奖励;被司法机关判定构成刑事犯罪的,不予奖励。
(三)单位或个人存在违背公序良俗、违反道德规范、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等行为,引发重大舆情或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该单位或个人不予奖励。
(四)已享受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广州南沙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等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人才,同一纳税年度内不重复享受本奖励事项。
(五)博士后在站期间不享受本奖励事项。
(六)其他由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情形。
五、追回奖励情形
已申请本奖励的单位或个人,如在资金发放前出现工作变动或其他不适宜继续享受政策支持的情况,所在单位及个人应及时向区人社局报告停止发放。有关单位或个人,如存在违反承诺、弄虚作假、瞒报迟报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资金的,一经发现应当配合退回已发放资金;情节严重的,5年内禁止该单位或个人申请本区人才政策支持;涉及违法违规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备注:上述“工作变动”,是指申报人不再与申报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第二条第(三)项第4点所述人才不再与申报单位保持劳务关系】,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离职(含主动辞职、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等)、退休,以及因岗位调整等原因已不在申报单位工作的其他情形。
六、申报材料
(一)单位材料
1.申报单位承诺书(附件1)。
2.提供现行有效的区内办公场地产权查册或租赁备案证明*。(“通知型受理”单位可免予提交,“开放式受理”单位上述证明打印时间均应在2025年12月26日及以后。如需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确认符合实际办公条件,请主动联系对应主管部门进行推荐认定。)
(二)个人材料
1.工资薪金收入证明材料(请按照附件2指引操作)
2.有效身份证件,具体如下:
(1)境内人才、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海外华侨提交中国居民身份证。
(2)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提交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3)香港、澳门居民提交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往来港澳地区通行证。
(4)台湾地区居民提交台湾居民身份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5)外国国籍人士提交护照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三)申报单位存在特殊情形需补充提供以下材料
1.“个税申报类”中央、省属、市属驻区单位,须提供2024年12月单位个税申报记录查询截图,其中“开放式受理”单位,须另提供2025年12月单位个税申报记录查询截图。(可查询附件2按指引操作)。
2.“个税申报类”中央、省属、市属驻区单位需提供2025年12月份持股比例超过50%的中央、广东省、广州市国资单位证明材料(证明持股比例超过50%的单位为国资单位)。
3.选择合并申请,或申报单位与经营地的产权人、承租人属于同一集团公司,但该单位未获行业主管部门对其实际办公条件确认的,需提供相应的股权关系证明材料:
(1)申报单位关于持股比例以及下属控股企业等股权隶属关系的情况说明(含股权架构图);
(2)申报单位关于股权结构的工商备案、变更材料;
(3)申报单位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关于“股东及出资详细信息”截图。
(四)申报人存在特殊情形需补充提交以下材料
1.“个税申报类”中央、省属、市属驻区单位人员以及境外人员提供劳动合同和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收入纳税明细(以工资薪金所得税为准)证明申报指南发布当月向前追溯不少于6个月(2025年7月-2025年12月)人才连续在本区工作。(相关操作指引见附件2)
2.符合本指南第二条第(三)项特殊情形规定第4点的申报人提供行业主管部门推荐证明材料。
(五)材料提交要求
受理审核过程中,认为有必要作进一步核查时,申报人应主动配合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补充材料。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补充材料的,视为放弃此次奖励申报资格。
七、单位资格确认
(一)时间:2026年1月12日—1月31日;
(二)单位登录“@南沙人才服务平台”,按照附件6指引填写信息并上传单位材料;
(三)相关部门于2026年2月中上旬完成单位资格确认。
八、个人申报
申报人于2026年2月24日—3月24日期间登录“@南沙人才服务平台”,按照附件6指引填写信息,上传个人材料。单位选择代申报人提交的,由单位填写相关信息并同步至申报人,申报人核对无误后确认申报完成。
个人完成申报后,单位登录“@南沙人才服务平台”核对申报人名单及材料,确认无误后,须于2026年3月24日前按照附件6指引统一提交所有个人材料。
九、审核
区人社局会同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核查,形成兑现方案后按程序提请审议。
十、资金拨付
骨干人才奖励金额扣除20%个人所得税后划入广州南沙人才卡实体卡账户:
1.已申领广州南沙人才卡(I类卡)的申报人,注意核实银行卡状态,确保可正常接收转账。
2.尚未持有广州南沙人才卡的申报人,请登录“穗好办”APP提交人才卡申请,审核通过后申报人所选开卡银行将会联系办理广州南沙人才卡,以便开展后续拨付事宜。
申报人需于收到开卡通知后20天内开通南沙人才卡实体卡,超期开卡将顺延至当年11月或次年5月统一拨付,仍未完成开卡的视为放弃骨干人才奖资格。
十一、监管
区人社局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监管。
十二、政策制定及兑现部门
政策制定部门:广州南沙开发区人才发展局
兑现部门:广州市南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咨询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三、其他
本奖励事项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本区工作实际动态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