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南沙区新引进技能人才生活补贴兑现工作的通知
一、政策依据
(一)关于印发〈广州南沙创建国际化人才特区集聚人才九条措施(2024年修订)〉的通知(穗南开人发〔2024〕3号)
(二)关于印发《广州南沙创建国际化人才特区集聚人才九条措施实施细则(2024年修订)》的通知(穗南开人发〔2024〕4号)
(三)关于印发《“国际化人才特区9条”配套实施细则有关修订意见》的通知(穗南开人发〔2025〕6号)
二、补贴标准
对技师、高级技师、特级技师分别给予3万元、6万元、12万元,每人仅可享受一次,按30个月等额发放,技师、高级技师、特级技师每月发放1000元、2000元、4000元。如人才或其配偶在本区购房的,可申请一次性发放补贴。
三、申请条件
(一)单位条件
单位在本区实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且实地办公。
1.在本区实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是指企业注册登记地为南沙区。
2.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直接确认在本区实地办公:
(1)区内高校、科研机构、机关事业单位、南沙区属国企、规上工业企业;
(2)区市场监管领域重点行业“白名单”企业;
(3)区领导挂点联系服务重点企业;
(4)同一年度成功申请新引进学历人才生活补贴、骨干人才奖的单位;
(5)其他属本区重点发展产业领域,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在本区实地办公的企业(单位);
(6)其他属镇(街)主导产业或重点招商对象,经镇街认定在本区实地办公的企业(单位)。
3.无法直接确认在本区实地办公的单位,通过不动产产权查册、租赁备案证明或办公场所无偿使用证明等相关材料进行核查。
(二)申请人条件
申请人在上述符合条件的单位工作,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2022年6月6日后,首次来南沙区单位工作。
2.申请时已在本区缴纳社会保险(社保缴纳单位与申请单位一致)。中央、省属、市属驻区单位人员以及境外人员提供南沙区连续工作证明,可不受在本区缴纳社会保险条件限制。
3.具有南沙区户籍(港澳台和外籍人才不受此限制)。
4.具有技师以上技能等级(含职业资格),持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国家技能等级证书。
5.技师不超过35周岁、高级技师不超过40周岁、特级技师不超过45周岁。年龄条件以首次申请年度的1月1日为计算时点,含本数。
6.未享受过南沙区新引进学历人才生活补贴。
四、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材料
1.有效身份证件
(1)境内人员提交广东省居民电子户口簿(需按照附件1操作指引生成提交)。
(2)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提交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3)台湾地区居民提交台湾居民身份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4)外籍人员提供护照。
2.技能证明材料
(1)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授权的行业主管部门核发)或国家技能等级证书(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布备案的企业自主评价机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或院校自主评价机构核发)。
(2)上述发证机关官方网站查询结果截图或证书确认、核验材料。(可参考以下查询方式进行截图,若无法查询请提供其它确认或核验材料:①广东省职业资格证书查询②技能人才评价证书全国联网查询③中国人事考试网
3.申请人银行卡(拍照上传正、反面)。
4.2022年6月6日—2022年6月30日期间首次来南沙区单位工作且自2022年6月开始在南沙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须补充上传2022年6月以来的劳动合同或工作时间证明(劳动合同或工作时间证明上应明确显示人员首次入职南沙区工作单位的具体日期)。
(二)申请单位材料
无法直接确认在本区实地办公的单位需提交以下任一证明材料:
1.不动产产权查册。
2.租赁备案证明。
3.办公场所无偿使用证明(模板详见附件2,提交办公场所无偿使用证明的企业/机构,须同步提交该办公场所的不动产权查册或租赁备案证明)
(三)一次性发放申请材料
申请人或其配偶已在本区购房的,可申请一次性发放:
1.申请人在本区购房的,提交房产查册。
2.申请人配偶在本区购房的,提交其配偶房产查册、结婚证及配偶承诺书(承诺书直接通过申请系统签署提交)。
(四)材料提交要求
上述材料一式一份,只需通过申请系统上传彩色扫描件,无需提交纸质材料,上传材料为文字正向,不可颠倒,清晰可辨。
五、申请方式
(一)首次申请
1.人才登录“@南沙人才服务平台”小程序(以下简称“小程序”),按照指引填写基本信息并上传第四点“申请人材料”。
2.小程序提示无法直接确认在本区实地办公的单位,由单位登录小程序上传第四点“申请单位材料”。单位实地办公条件原则上每年核查一次,经核实确认在本区实际办公后,1年内同一单位申请人无需再次上传“申请单位材料”。
(二)后续申请
1.首次发放后,如人才连续在本区符合申请条件的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剩余补贴按月实行免申即享。
2.人才更换到新的工作单位且新单位无法直接确认在本区实地办公,新单位应上传第四点“申请单位材料”,核验通过后人才剩余补贴免申即享。
(三)一次性发放申请
人才或其配偶在本区购房的,可通过小程序申请“一次性发放”,并上传第四点“一次性发放申请材料”。经审核通过后一次性发放补贴。
六、申请时间
常年受理。
七、审核
区人社局会同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核查,形成拟补贴名单后按程序提请审议。
八、资金拨付
拟补贴名单经相关部门审议通过后即进入资金拨付流程。新引进技能人才生活补贴金额扣除20%个人所得税后划入个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九、事中、事后监管
区人社局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审核监管。
十、不予补贴情形
(一)不符合本指南第三条的申请条件。其中,申请人申报存在补缴、断缴视为未连续缴纳社会保险(灵活就业社保或以特定工伤参保人员身份缴纳工伤保险的不算入缴纳时限)。
(二)已按《关于印发〈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集聚人才创新发展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规定入住人才公寓并享受租金优惠或者获得新引进人才住房补贴的人才,继续按旧政策规定享受政策优惠,不再享受本事项支持。
(三)个人或其所在单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补贴。已成功申领补贴的个人或其所在单位在补贴发放周期内经核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终止发放剩余补贴:
1.按照南沙区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有关规定,单位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的,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予奖励。
2.被判定构成刑事犯罪或近1年受过严重行政处罚的个人,不予奖励。
3.个人被公安机关立案查处的,尚未结案的,暂缓奖励。
4对申报年度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个人,不予奖励。
3.单位或个人存在违背公序良俗、违反道德规范、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等行为,引发重大舆情或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该单位或个人不予补贴。
6.凡因单位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企业(机构),其法定代表人及分管该项工作的领导不予奖励。
7.对申报年度被纳入省、市用人单位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名单的企业(机构),其法定代表人及分管该项工作的领导不予奖励。
8.享受与本补贴互斥的奖励或补贴。
9.其他由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情形。
(四)有关单位或个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所在单位及个人应及时向区人社局报告停止发放:
1.个人近1年受过严重行政处罚的。
2.个人被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3.个人被司法机关判定构成刑事犯罪的。
4.申请人户籍迁出南沙(港澳台及外籍人才除外)。
如存在违反承诺、弄虚作假、瞒报迟报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资金的,一经发现应配合退回已发放资金;情节严重的,5年内禁止该单位或个人申请本区人才政策支持;涉及违法违规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机关事业单位(科研机构除外)在编人员、法定机构授薪人员、在站博士后不享受本补贴政策。
十一、以下人员不适用常年受理,通过“新引进学历人才生活补贴年度集中申报”通道进行申报,不同类型人员需补充提交材料参照《2025年南沙区新引进学历人才生活补贴年度集中申报指南(第一期)》附件2第五点。
(一)未在本区缴纳社保的中央、省属、市属驻区单位人才及境外人才。
(二)南沙区重点单位聘用的双聘人员(应经本区外的派出单位认可)、重点人才等,未在本区缴纳社保,但确在本区全职工作的,经区行业主管部门推荐、区委人才办审定。
(三)人才所在单位经营范围包含人力资源外包、劳务派遣等人力资源服务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