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前海总部企业发展落户奖励补充申报
申报条件
(一)是指在前海合作区设立并实际从事经营活动及缴纳税收,对一定区域内的企业行使投资控股、运营决策、研究开发、集中销售、财务结算等管理服务职能的总机构。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可作为前海合作区总部企业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总部支持政策:
(1)在前海合作区持续经营1年以上,上一年度形成地方财力不低于1亿元的总部企业,或者上一年度形成地方财力不低于3600万元且上一年度纳入前海合作区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9亿元(批发业不低于20亿元,房地产业不低于50亿元)的总部企业;港资企业形成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地方财力参照本条规定的0.9倍执行;
(2)在前海合作区持续经营不满1年,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4.5亿元,且其(或其控股母公司)上一年度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90亿元,并与前海管理局签订合作协议的总部企业;港资企业形成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参照本条规定的0.9倍执行;
(3)“世界500强”跨国企业设立的地区总部或者具有研发、销售、贸易、结算等职能,并与前海管理局签订合作协议的独立法人总部机构;
(4)在境内外主要资本市场上市的企业,以及境外上市企业采取股权方式或者协议方式实际控制的境内主体(不超过1个),并与前海管理局签订合作协议的独立法人总部机构;
(5)以现代金融、商贸物流、信息服务、科技服务、文化创意、商务服务、航运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和公共服务业为主要业务,列入“前海全球服务商”计划,并与前海管理局签订合作协议的独立法人总部机构;
(6)成立时间不超过10年,符合前海合作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方向,结合外部股权融资情况、可比公司在境内外市场的估值情况,经第三方机构评审,估值或者市值超过10亿美元,并与前海管理局签订合作协议的企业;
(7)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对一定区域内的企业行使投资控股、运营决策、集中销售、财务结算等管理服务职能,并与前海管理局签订合作协议的金融总部机构;
(8)符合前海合作区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对深港合作、产业发展具有重大支撑或者引领作用,经前海管理局批准,并与前海管理局签订合作协议的总部企业。
(三)总部企业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向前海管理局报送统计数据,对涉及变更名称、变更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股权转让、迁入迁出等重大事项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前海管理局。
(四)实施总部企业年度复查和动态调整机制。对一年复查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前海管理局将对其进行提醒;对连续两年复查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前海管理局将其调整出总部企业名录。
资助标准
在前海合作区新注册、新迁入的总部企业,按照下列情形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
(一)符合申报主体第二条第2项规定的,给予1000万元落户奖励;
(二)符合申报主体第二条第3项至第6项规定的,按实缴注册资本给予落户奖励,实缴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给予200万元落户奖励;实缴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3亿元以下的,给予300万元落户奖励;实缴注册资本3亿元以上的,给予500万元落户奖励;
(三)符合申报主体第二条第7项规定的,参照市级金融总部政策落户奖励标准给予落户奖励。
| 序号 | 附件名称 | 详细要求 | 材料下载 | 操作 |
|---|---|---|---|---|
| 1 | 企业最新验资报告 | 我要办理 | ||
| 2 | 2022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 我要办理 | ||
| 3 | 公司章程 | 我要办理 | ||
| 4 | 世界500强母公司的美国《财富》榜单信息截图(2022年度) | 我要办理 | ||
| 5 | 上市公司证明材料 | 我要办理 | ||
| 6 | 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证明文件 | 我要办理 | ||
| 7 | 最新一期股权融资协议及资金到账证明 | 我要办理 | ||
| 8 | 入选“前海全球服务商”计划证明文件或批文 | 我要办理 | ||
| 9 | 境外上市的,提供与申报主体之间的股权关系及协议控制文件 | 我要办理 |
| 序号 | 附件名称 | 详细要求 | 示例样本 | 操作 |
|---|---|---|---|---|
| 1 | 科技查新报告 |
科技查新报告 |
我要办理 | |
| 2 | 科技成果评价报告 |
科技成果评价报告 |
我要办理 | |
| 3 | 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
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
我要办理 | |
| 4 | 企业资质证明材料(专利、质量体系、标准、行业综合排名等证明材料).pdf |
企业资质证明材料(专利、质量体系、标准、行业综合排名等证明材料).pdf |
我要办理 | |
| 5 | 产学研合作协议.pdf |
产学研合作协议.pdf |
我要办理 | |
| 6 | 国家标准.pdf |
国家标准.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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