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度深圳市生态环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
政策依据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生态环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环规〔2020〕1号)及《关于积极服务企业推进生态环境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若干资金措施》(深环规〔2020〕2号)要求,结合全市环境保护政策、污染防治工作重点,我局决定组织实施2024年度深圳市生态环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支持领域
(一)支持污染处理设施更新改造。支持企业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自愿实施的污染处理设施更新升级项目。
(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更新改造项目。支持企业主动安装或更新改造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
(三)加大污染处理设施提标升级。支持企业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自愿实施的污染处理设施提标改造项目。
(四)加快生态环境技术发展。支持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先进技术示范,对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推广应用项目。
(五)助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市场化运行。支持参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保险标的在深圳市内,且申报补贴时处于在保状态)。
(六)支持企业进一步节能减排。支持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后减少污染物排放成效显著的清洁生产审核优秀企业。
(七)支持全民生态环境教育。支持环境教育基地、自然学校和环保设施开放单位申报创建及举办环境教育活动。
申报时间
项目申报全年开放,我局将对材料分批次集中审核,通过专家评审的申请项目进入项目库,年度专项资金数量有限,原则上申请项目“先入库先安排”。
总体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社会团体,及经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其它机构等。
(二)项目申报单位在深圳市行政区域或者深汕特别合作区从事生态保护与修复、环境污染防治等生态环境领域活动,并将深圳市行政区域或者深汕特别合作区作为专项资金直接受惠地。
(三)符合《深圳市生态环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
正面清单
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存在以下情形的项目:
(一)项目申报单位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企业。
(二)项目申报单位为按时足额提交碳排放配额履约的管控单位。
(三)项目申报单位积极配合我市专项资金项目验收,近三年验收通过率100%。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机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指南
(一)污染处理设施更新改造项目
1.资助方向
结合我市污染防治攻坚战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加强各类污染源治理,特别是“散乱污”企业监管、点源面源污染防治等方面,支持企业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自愿实施的污染处理设施更新改造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法定义务以外的VOCs污染处理设施更新、收集与治理系统提效改造、生产设施与治理设施互锁改造、移动式处理设备等项目)。
2.项目数量、方式和金额
项目数量:有数量限制,受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扶持方式:采取事后补贴资助方式。
扶持金额:可按不超过建设费用的5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予以支持。
3.申报条件
(1)更新前的污染处理设施可正常使用,更新后的污染处理设施运行稳定,更新项目竣工或者验收前后一年内无超标排放记录;
(2)更新后的污染处理设施已投入运行,且运行时间不超过3年。
(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更新改造项目
1.资助方向
为推进我市生态环境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积极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支持企业主动安装或更新改造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
2.项目数量、方式和金额
项目数量:有数量限制,受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扶持方式:采取事后补贴资助方式。
扶持金额:可按不超过建设费用的5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予以支持。
3.申报条件
(1)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或排污许可证、环评批复要求自动监测的企业,在满足管理技术规范要求前提下,企业主动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进行的更新改造;未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且环评批复、排污许可证等未要求安装自动监测的企业,主动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
(2)主动安装/更新后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运行时间不超过3年。
(三)污染处理设施提标升级项目
1.资助方向
结合我市污染防治攻坚战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加强各类污染源治理,特别是“散乱污”企业监管、点源面源污染防治等方面,支持企业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自愿实施的污染处理设施提标升级项目。
2.项目数量、方式和金额
项目数量:有数量限制,受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扶持方式:采取事后补贴资助方式。
扶持金额:可按不超过建设费用的50%,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予以支持。
3.申报条件
(1)实施后提高了污染物的排放标准,减少了污染物排放,取得较好的环境效益;
(2)提标升级后的污染处理设施已投入运行,且运行时间不超过3年。
(四)生态环境技术发展项目
1.资助方向
支持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先进技术示范,对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推广应用项目。
2.项目数量、方式和金额
项目数量:有数量限制,受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扶持方式:采取事后补贴资助方式。
扶持金额:可按不超过建设费用的50%,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予以支持。
3.申报条件
(1)项目采用的技术成果经权威机构认证具有先进性和良好的推广应用价值;
(2)与同类项目相比,具有可量化的先进性;
(3)项目已投入运行,且运行时间不超过3年。
(五)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保费补贴
1.资助方向
支持参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2.项目数量、方式和金额
项目数量:有数量限制,受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扶持方式:采取事后补贴资助方式。
扶持金额:可按上年度实缴保费的20%给予补贴,实缴保费为不含税金额。
3.申报条件
(1)保险标的在深圳市内,且申报补贴时处于在保状态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2)承保公司为经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或者分支机构,保险合同条款文本须为经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审批正式文本。
(六)强制性清洁生产奖励扶持项目
1.资助方向
用于支持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后减少污染物排放成效显著的企业。
2.项目数量、方式和金额
项目数量:有数量限制,受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扶持方式:采取事后补贴资助方式。
扶持金额:对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减少污染物排放成效显著的清洁生产审核优秀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3.申报条件
完成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并经市生态环境部门评定为2023年度清洁生产审核优秀企业,且同一法人单位不得重复申报。
(七)绿色创建补贴
1.资助方向
进一步提升我市环境教育能力,鼓励各类环境教育场所、环保设施向公众开放单位积极开展公众环境教育,推动全市环境教育可持续发展,通过环保专项资金补贴扶持,对环境教育基地、自然学校和环保设施向公众开放单位开展申报创建、举办环境教育活动进行适当补贴。
2.项目数量、方式和金额
项目数量:有数量限制,受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扶持方式:采取事后补贴资助方式。
扶持金额:可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根据具体开展情况,可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活动补贴。
(1)2023—2024年被列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公布的全国环保设施和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向公众开放单位(简称环保设施向公众开放单位)名单的,给予一次性补贴30万元。对被列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公布的全国环保设施和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向公众开放单位名单的单位,根据开展参观活动的相应次数(每次参与人数≥15人,视为有效活动)给予活动补贴,
(2)2023—2024年被命名为深圳市环境教育基地的,给予一次性补贴15万元。2023—2024年被命名为广东省环境教育基地,给予一次性补贴25万元。对深圳市环境教育基地、广东省环境教育基地,根据开展参观活动的相应次数(每次参与人数≥15人,视为有效活动)给予活动补贴,
(3)2023—2024年被命名为深圳市自然学校的,给予一次性补贴15万元。对深圳市自然学校、国家自然学校能力建设项目自然学校试点,根据开展参观活动的相应次数(每次参与人数≥15人的,视为有效活动)给予活动补贴
3.申报条件
(1)符合绿色创建补贴支持领域的单位(申报主体可以是创建单位,也可以是由创建单位委托的运营机构,但需创建单位证明申请补贴的内容与委托运营的内容不重复);
(2)申领了环保设施向公众开放单位、环境教育基地、自然学校其中一个项目的补贴(包括一次性补贴和活动补贴)的单位或机构,不得重复申领另外两个项目的补贴;
(3)已领取了年度市科协科普宣传补贴的活动项目,不作为有效活动计入本扶持计划活动补贴。
| 序号 | 附件名称 | 详细要求 | 材料下载 | 操作 |
|---|---|---|---|---|
| 1 | 附件:2024年度深圳市生态环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doc |
附件:2024年度深圳市生态环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doc |
我要办理 | |
| 2 | 附件1:深圳市生态环境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docx |
附件1:深圳市生态环境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docx |
我要办理 | |
| 3 | 附件2:污染处理设施更新前后对比表.docx |
附件2:污染处理设施更新前后对比表.docx |
我要办理 | |
| 4 | 附件3:项目申报专项资金支出明细及资产清单.docx |
附件3:项目申报专项资金支出明细及资产清单.docx |
我要办理 | |
| 5 | 附件4:绩效自评报告.docx |
附件4:绩效自评报告.docx |
我要办理 |
| 序号 | 附件名称 | 详细要求 | 示例样本 | 操作 |
|---|---|---|---|---|
| 1 | 科技查新报告 |
科技查新报告 |
我要办理 | |
| 2 | 科技成果评价报告 |
科技成果评价报告 |
我要办理 | |
| 3 | 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
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
我要办理 | |
| 4 | 企业资质证明材料(专利、质量体系、标准、行业综合排名等证明材料).pdf |
企业资质证明材料(专利、质量体系、标准、行业综合排名等证明材料).pdf |
我要办理 | |
| 5 | 产学研合作协议.pdf |
产学研合作协议.pdf |
我要办理 | |
| 6 | 国家标准.pdf |
国家标准.pdf |
我要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