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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包括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不超过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配套奖励;获得广东省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8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配套奖励。同一专利已获得广东省专利奖扶持的,按不超过上述对应标准进行差额扶持。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不超过20万元、15万元奖励;对获评为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给予不超过10万元奖励。最高资助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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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包括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不超过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配套奖励;获得广东省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8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配套奖励。同一专利已获得广东省专利奖扶持的,按不超过上述对应标准进行差额扶持。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不超过20万元、15万元奖励;对获评为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给予不超过10万元奖励。最高资助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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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包括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不超过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配套奖励;获得广东省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8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配套奖励。同一专利已获得广东省专利奖扶持的,按不超过上述对应标准进行差额扶持。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不超过20万元、15万元奖励;对获评为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给予不超过10万元奖励。最高资助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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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包括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不超过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配套奖励;获得广东省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8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配套奖励。同一专利已获得广东省专利奖扶持的,按不超过上述对应标准进行差额扶持。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不超过20万元、15万元奖励;对获评为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给予不超过10万元奖励。最高资助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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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优化人口结构,推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大力集聚优质人才,本办法所称的引进人才入户,是指在年龄、学历、职称、技能、岗位等方面符合条件,在本市就业或创业的人才入户广州,包括用人单位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和引进在职人才入户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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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广州市海珠区人工智能大模型应用示范区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有健全的财务制度的大模型、集成电路设计的市场主体,大模型、集成电路设计领域人才和团队,以及大模型示范空间运营主体。最高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经企业申报、综合评审,对创新团队和人才给予支持,每家企业最高200万元。所需奖励金额由海珠区财政支持,每年支持金额最高1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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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海珠区人工智能大模型产业高质量发展,就培育行业大模型优势产业集群、构建环海珠湿地创芯价值圈和打造数字人才集聚高地,对研发阶段开展多项目晶圆(MPW)流片或其他全掩膜工程流片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按照不超过流片费用的 6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 800 万元。)依托“广聚英才”人才工程,支持企业引进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工智能高端团队。所需奖励金额纳入市科技部门预算安排,每年支持金额最高 1500 万元。广州市和海珠区按照 1:1 比例共同承担,每年市区累计奖励总额不超过 2.8 亿元(不包含第八条)。其中单个大模型企业每年累计奖励金额最高 1000 万元,单个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每年累计奖励金额最高 5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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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我区都市工业高质量发展,推动全区都市工业加速、持续、创新发展;打造现代化、专业化综合型现代都市工业园,提升都市工业集聚效应,提高本区都市工业竞争力。经专家评审首年已获得产业用房补助项目,第二年、第三年年产值增长率未达到50%的当年不予扶持;已获产业用房补助项目不得重复申报本条扶持。前述获得产业用房补助项目,年度产值首次达到5亿元、10亿元、15亿元,可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1000万元、1500万元一次性奖励。政策有效期内达到多个奖励档次的,以补差额的方式按最高档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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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我区都市工业高质量发展,推动全区都市工业加速、持续、创新发展;打造现代化、专业化综合型现代都市工业园,提升都市工业集聚效应,提高本区都市工业竞争力。经专家评审首年已获得产业用房补助项目,第二年、第三年年产值增长率未达到50%的当年不予扶持;已获产业用房补助项目不得重复申报本条扶持。前述获得产业用房补助项目,年度产值首次达到5亿元、10亿元、15亿元,可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1000万元、1500万元一次性奖励。政策有效期内达到多个奖励档次的,以补差额的方式按最高档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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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我区都市工业高质量发展,推动全区都市工业加速、持续、创新发展;打造现代化、专业化综合型现代都市工业园,提升都市工业集聚效应,提高本区都市工业竞争力。经专家评审首年已获得产业用房补助项目,第二年、第三年年产值增长率未达到50%的当年不予扶持;已获产业用房补助项目不得重复申报本条扶持。前述获得产业用房补助项目,年度产值首次达到5亿元、10亿元、15亿元,可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1000万元、1500万元一次性奖励。政策有效期内达到多个奖励档次的,以补差额的方式按最高档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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