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荔湾区进一步促进优质企业发展办法(资金支持事项)2023年度申报指南的通知
广州市荔湾区进一步促进优质企业发展办法(资金支持事项)2023年度申报指南
一、政策依据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荔湾区进一步促进优质企业发展办法的通知》(荔府办规〔2023〕1号)。
二、申报企业基本要求
申报对象为商事登记注册地和税收征管地均发生在荔湾区行政辖区内,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综合实力较强、产业效益较好、成长性较高,符合荔湾区产业发展导向,对荔湾区产业发展产生一定效益的优质企业(房地产项目公司除外)。
三、奖励事项说明
(一)企业落户奖
1.基本条款
鼓励引进以世界企业500强作为母公司、总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设立的企业,且是其在本市内设立的最高级别机构;鼓励引进以中央大型企业(集团)、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作为母公司、总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设立的企业,且是其在荔湾区设立的总部或区域总部。对新引进的上述企业,在商事登记当年新纳入“四上”企业统计管理的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150万元,商事登记次年及以后新纳入“四上”企业统计管理的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100万元。
2.条款说明
上述条款所提本市内设立的最高级别机构,是指在荔湾区落地企业为总部或集团本身,或者直接为总部或集团所控股,且是其在本市内设立的最高级别机构。
上述条款所提总部或区域总部,原则上是核心运营机构全部或部分职能机构(行政、销售、核算、研发)在荔湾区的集团型公司,已经控股设立或授权管理2个以上子公司、分公司等分支机构。
广州市内重点企业跨区迁移的,不享受本条款奖励。
(二)企业成长奖
1.基本条款
对新纳入“四上”企业统计管理的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外商投资企业在荔湾区一次性完成实缴入资外资金额(不含外方股东贷款)达1000万美元(或其他等值货币)以上的,按其入资当日等值人民币的8‰给予奖励。该项奖励每家企业每年可享受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条款说明
企业申请新纳入“四上”企业统计管理奖励时,必须仍保持为“四上”企业在库。单个企业只享受一次新纳入“四上”企业统计管理奖励。
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注册资本实缴入资为实际外资到资金额,以FDI入账登记表为准。
(三)经营发展奖
1.基本条款
对实现年度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的批发企业、营业收入2.5亿元以上的零售企业、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的服务业企业、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的住宿餐饮企业、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的建筑业企业,结合企业的产业发展规模和增长等实际情况,分档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奖励。
2.条款说明
对单个企业的奖励支持,结合企业当年对我区形成的产业发展效益进行安排。
企业年度营业收入以企业提供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企业年度审计报告或披露年营业收入的汇算清缴报告或年营业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本条款采取分档奖励。
(1)年度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的批发业企业,同比上一年度净增量须达到1亿元以上。
(2)年度营业收入2.5亿元以上的零售业企业,同比上一年度净增量须达到2000万元以上。
(3)对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的服务业企业,同比上一年度净增量须达到2000万元以上。
(4)对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的住宿餐饮业企业,同比上一年度净增量须达到1000万元以上。
(5)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同比上一年度净增量须达到2000万元以上。
(6)对年度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的建筑业企业,同比上一年度净增量须达到1亿元以上。
(四)办公用房补贴
根据上级部门关于办公用房补贴的相关要求,本条款暂时停止实施。后续如有最新文件精神,再另行发文通知。
(五)品牌提升奖励
1.基本条款
荔湾区优质企业本部首次进入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的,给予150万元奖励;首次被评定为中国企业500强的,给予300万元奖励;首次被评定为世界企业500强的,给予1000万元奖励。
同一年度获得上述多项荣誉的,按最高荣誉给予奖励;对多次获评同一荣誉的只奖励一次;当年获得荣誉低于企业历史所获最高荣誉的不予奖励;已获得荣誉后于下一年度以后的评选提升至更高层级荣誉的,按照荣誉奖励的差额予以补足。
2.条款说明
世界企业500强是指提出申请的上一年度入选《财富》(《FORTUNE》)杂志公布的“全球最大五百家公司”排行榜的企业。
中国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是指提出申请的上一年度入选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向社会公布的中国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排行榜的企业。
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是指提出申请的上一年度入选全国工商联向社会公布的上一年度上规模民营企业500强排行榜的企业,由各地工商联根据全国工商联要求组织上规模民营企业参与调研,最后由全国工商联发布榜单。
(六)招商引荐鼓励
1.基本条款
鼓励投资项目起主要和关键作用的“引荐人”(包括但不限于国内外企业、社会团体、中介机构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以及自然人,有多个引荐人的由项目方明确一个作为代表)协助荔湾区开展招商工作,对引荐人引荐企业成功在荔湾区注册,注册当年度或次年度新纳入“四上”企业统计管理的,每引荐1家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每年最高100万元。
引荐人引荐世界企业500强、中央大型企业(集团)成功在荔湾区登记设立项目总部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引荐中国企业500强成功在荔湾区登记设立项目总部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引荐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成功在荔湾区登记设立项目总部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项目具有上述多重资质的,每个项目按最高级别只奖励一次。
2.条款说明
“引荐人”必须在引荐项目洽谈初期将所引引荐项目的相关生产经营情况以及落地意向等信息向区商务投促局进行报备。
“引荐人”必须要有所引荐项目企业正式出具的书面证明函,以证明该项目由此引荐人引荐并且作为引荐者的代表。
引荐人引荐的项目总部是指:(1)世界企业500强作为母公司、总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设立的企业,为总部或集团本身,或者直接为总部或集团所控股,且是其在本市内设立的最高级别机构;(2)以中央大型企业(集团)、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作为母公司、总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设立的企业,且是其在荔湾区设立的总部或区域总部,原则上是核心运营机构全部或部分职能机构(行政、销售、核算、研发)在荔湾区的集团型公司,已经控股设立或授权管理2个以上子公司、分公司等分支机构。
被引荐项目企业属于广州市内重点企业跨区迁移的,引荐人不享受本条款奖励。
(七)骨干人才补助
1.基本条款
获得本办法以上条款扶持的优质企业,每年可从荔湾区对企业的奖励资金总额中安排最高不超过70%的比例,用于企业骨干人才补助。
2.条款说明
企业骨干人才是指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及企业内设研发创新、金融投资、市场营销等业务部门带头人才等,具体人员由企业自行认定。
获得本办法以上条款扶持的优质企业,若需将奖励资金发放至企业骨干人才的,具体分配方案由企业自行决定。
(八)其他事项
对于集团型企业,集团企业可以申请将子公司营业收入(须为同一行业子公司)予以加成计算,作为申请对应奖励的条件。荔湾区存量企业新设分支机构、变更名称等不适用于本申报指南奖励范畴。
本申报指南所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荔湾区其他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扶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除注明为其他币种外,本申报指南提到的货币单位,均为人民币。涉及“达到”“最高”“以上”“不超过”的数额均含本数。
四、申报材料要求
(一)申报企业落户奖、企业成长奖、经营发展奖、品牌提升奖励等事项的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1.共性材料:
(1)广州市荔湾区进一步促进优质企业发展办法申报材料(对应附件1-4根据需申请的扶持事项类别选择填写)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承诺书(附件6);
(4)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如委托经办人需提供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附件7)。
2.申请企业落户奖的企业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母公司的资质证明材料;
(2)母公司投资设立企业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章程、股权投资的证明、股东构成等;
(3)国家统计局一套表系统中的2023年度“调查单位基本情况表”和“财务状况表”。
3.申请企业成长奖的企业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新纳入“四上”企业奖励的,提交国家统计局一套表系统中的2023年度“调查单位基本情况表”和“财务状况表”;
(2)申请外资入资奖励的,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备案回执或准予变更登记(备案)通知书、外资增资后的验资报告、实际外资到资证明的复印件(FDI入账登记表)。
4.申请经营发展奖的企业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国家统计局一套表系统中的2023年度“调查单位基本情况表”和“财务状况表”,统计关系须在荔湾区;
(2)第三方机构出具的2022年度、2023年度企业年度审计报告或披露年营业收入的汇算清缴报告或年营业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5.申请品牌提升奖励的企业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成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或世界企业500强的证明材料。
(二)申报招商引荐鼓励的引荐人需提交以下材料
1.广州市荔湾区进一步促进优质企业发展办法申报材料(招商引荐鼓励)
2.引荐人为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引荐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
3.被引荐项目的商事登记营业执照复印件;
4.被引荐项目如为外区迁入,需提供注册地址变更的工商变更备案记录;
5.被引荐项目符合“四上”条件的,提交该被引荐企业国家统计局一套表系统中的2023年度“调查单位基本情况表”和“财务状况表”;
6.被引荐项目达到其他资质的,提交该被引荐企业的相关资质证明材料。
五、申请材料的报送格式及流程
(一)申报企业或个人准备好材料,提供纸质件一式两份盖公章(A4纸按顺序打印装订)及电子版(盖公章扫描件)材料一套,电子版材料请存储在光盘或U盘(需留在政府部门存档,不可取回)中随纸质材料报送。企业或个人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合法,如发现弄虚作假的,将不再受理该企业或个人的申请,并追回已发放的奖励;构成违法的,将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二)送属地街道初审后,由属地街道出具初步意见。
(三)申报企业或个人将经属地街道初审后的材料送至荔湾区政务服务中心,由荔湾区政务服务中心统一收集材料。
(四)区商务投促局对各申报企业或个人递交的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查,材料有欠缺的通知申报企业或个人在一定时限内补齐。
六、申报时间
申报时间为2024年5月27日至2024年6月28日,在此期间由申报企业或个人提出申请,并按要求递交相关材料。逾期提出申请的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