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黄埔区申请化妆品新原料、新功效化妆品注册(备案)专项扶持(美谷10条)
一、政策依据
(一)《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促进美妆产业高质量发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穗埔府规〔2021〕16号);
(二)《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促进美妆产业高质量发展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稿)》(以下简称《细则》(修订稿)(穗埔市监规字〔2022〕2号)。
二、申请条件
(一)申报者应为化妆品新原料申请注册或进行备案时以及扶持资金申报时注册登记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范围内,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符合信用管理相关规定的从事化妆品新原料研发、生产、销售业务、化妆品生产、经营业务的企业(仅从事化妆品新原料销售的除外),且应为用于申报本扶持的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证所载明的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或新功效化妆品注册证所载明的化妆品注册人。
(二)在《办法》有效期内取得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证、新功效化妆品注册证(证书取得日期以化妆品新原料注册证或新功效化妆品注册证载明的批准日期,化妆品新原料备案证载明的备案日期为准)。
(三)自2023年起至2025年,每年定期申报前一年度的化妆品新原料、新功效化妆品注册(备案)扶持项目,并由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政策有效期届满后半年内的期间定期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专家集中评审。
(四)申报项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扶持:
1.申报者未在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化妆品新原料注册证、新功效化妆品注册证或办理化妆品新原料备案证前1个月内向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书面告知的(《告知函》的模板及报送方式要求详见附件)。
2.申报扶持时,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证、新功效化妆品注册证已被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注册或者取消备案的,又或者由申报者已主动注销备案的,不予扶持。
3.申报扶持时,化妆品新原料、新功效化妆品处于变更、责令改正中的,在变更、责令改正完成前不予扶持。
4.申报扶持时,化妆品新原料、新功效化妆品所涉知识产权权属发生纠纷的,尚未明确认定相关权属的,不予扶持。
(五)申报者自领取本扶持资金起3年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需主动退回已领取的扶持资金:
1.用于申报本扶持的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证,因存在安全问题等,被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注册或者取消备案的。
2.用于申报本扶持的新功效化妆品注册证,因存在安全问题等,被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注册的。
三、申请时间
“政策兑现”窗口定期集中受理,具体时间以“政策兑现”窗口通知为准。集中受理事项以当批次规定的最后收件日作为正式收件日期,逾期不申请的视同自动放弃。
四、资助标准
(一)对取得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证、新功效化妆品注册证的,按单个扶持项目注册(备案)费用的30%给予扶持。列入扶持范围的注册(备案)费用应为已形成用于申请化妆品新原料注册、新功效化妆品注册或办理化妆品新原料备案的申报样品后的实际发生费用,主要包括:样品检验检测和实验验证费用、试剂耗材购置制作费用、由国内高等院校和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提供技术咨询及技术引进的服务费用、注册(备案)申报资料制备费用等由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费用(不包含化妆品新原料、新功效化妆品尚处于研发阶段的相关发生费用),以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申报项目的注册(备案)费用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核定费用为准。
(二)属于新功效宣称且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准予注册的化妆品,每个项目不超过100万元。
(三)属于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准予注册的且不属于新功效宣称的其他新功效化妆品,每个项目不超过10万元。
(四)属于全球首创,国内外首次使用的具有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染发、除臭、防腐功能的化妆品新原料,每个项目不超过50万元。
(五)属于全球首创,国内外首次使用的具有祛痘、抗皱(物理性抗皱除外)功能或作为表面活性剂、乳化剂、去屑剂的化妆品新原料,每个项目不超过30万元。
(六)属于国内外首次使用且不属于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列类别的化妆品新原料,每个项目不超过10万元。
(七)属于境外已批准使用且在国内首次批准使用的化妆品新原料,每个项目不超过2万元。
(八)属于调整已使用的化妆品原料的使用目的、安全使用量等的而获得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证的,每个项目不超过2万元。已使用的化妆品原料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现行有效的《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牙膏已使用原料目录》为准。
(九)单个申报者获得多个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证,新功效化妆品注册证的,可分别给予一次性扶持。
(十)单个申报者每个申报年度可享受最高500万元。
(十一)对符合本扶持申报条件的申报项目,按照以下规则兑现扶持资金:
1.对符合前述第(二)项或第(三)项规定的,申报者在取得新功效化妆品注册证后,可申请兑现经认定的一次性扶持资金的50%;而作为申报项目的新功效化妆品在《办法》有效期内在本区实现产值或销售额50万元以上的,则可申请兑现经认定的一次性扶持资金的剩余50%。
2.对申报项目符合前述第(四)项至第(六) 项任一规定的,申报者为从事化妆品新原料研发、生产、销售业务的企业(仅从事化妆品新原料销售业务的除外)的,在取得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证后,可申请兑现经认定的一次性扶持资金的50%;作为申报项目的化妆品新原料在《办法》有效期内在本区实现产值或销售额50万元以上的,可申请兑现经认定的一次性扶持资金的剩余50%。
3.对申报项目符合前述第(四)项至第(六)项任一规定的,申报者为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在取得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证后,可申请兑现经认定的一次性扶持资金的50%;在《办法》有效期内使用了作为申报项目的化妆品新原料所生产的化妆品在本区实现产值或销售额50万元以上的,可申请兑现经认定的一次性扶持资金的剩余50%。
4.对申报项目符合前述第(四)项至第(六) 项任一规定的,申报者为化妆品经营企业的,在取得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证后,可申请兑现经认定的一次性扶持资金的50%;在《办法》有效期内以使用了作为申报项目的化妆品新原料的化妆品在本区实现销售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可申请兑现经认定的一次性扶持资金的剩余50%。
5.对符合前述第(七)项、第(八)项的,申报者在取得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证后,即可申请兑现经认定的全部一次性扶持资金。
五、申请材料
以下申请材料一式三份,用A4纸装订成册并骑缝盖单位公章(需附硬质封面(封面包含企业名称、项目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加盖单位公章)、目录列表并添加页码),在办理申请审批时提供,除《广州开发区政策兑现事项材料清单》外,其他申请材料需在政策兑现综合服务平台中扫描上传:
1.《广州开发区政策兑现事项材料清单》(该清单在政策兑现综合服务平台预审通过后系统自动生成,请自行打印,并在提交纸质材料时一并提交,经办人签名)。
2.《化妆品新原料、新功效化妆品注册(备案)扶持申请表》(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章,原件加盖单位公章;若委托代理人签名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加盖单位公章)。
3.承诺书(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章,原件加盖单位公章;若委托代理人签名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加盖单位公章)。
4.“一码一照”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5.统计关系证明(其中:“规模以上企业”进入国家统计局一套表系统,打印“调查单位基本情况表”及当年12月的月度“财务状况”表,加盖单位公章;“规模以下企业”提交统计关系所属街道(镇)统计站打印的“查看法人单位表”,加盖单位公章)。
6.兑现年度纳税证明(登录网上税局打印相应年度“完税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
7.企业征信记录(该记录应登录信用中国网站在线打印,加盖单位公章)。
8.企业的基本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表(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若企业用于支付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新功效化妆品注册实际发生费用的为企业一般存款账户,则需补充提交企业“一般存款账户信息表”)
9.根据申请人实际提供相应的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证或新功效化妆品注册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1)化妆品新原料注册证;
(2)化妆品新原料备案证;
(3)新功效化妆品注册证。
10.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新功效化妆品注册实际发生费用(不包含化妆品新原料、新功效化妆品尚处于研发阶段的相关发生费用)相关凭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说明:本项材料包括申报者在已形成用于申报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新功效化妆品注册的申报样品后所发生的样品检验检测和实验验证费用、试剂耗材购置制作费用、由国内高等院校和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提供技术咨询及技术引进的费用、注册(备案)申报资料制备费用以及相关联的其他费用的付款凭证、发票以及与第三方签署的项目合同(协议)等或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申报项目注册(备案)费用的专项审计报告(须由出具专项审计报告的第三方机构列表说明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新功效化妆品注册实际发生费用的相关构成、相关费用付款凭证号、发票号、合同编号等),需按合同及费用发生时间顺序依次分类整理、装订成册,并附上资料索引目录和页码,且支付主体需与化妆品新原料注册证、备案公开页面、新功效化妆品注册证所载明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一致。
11.化妆品智慧申报评审系统截图(需清晰显示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基本信息、新原料/新功效化妆品申报情形、新原料/新功效化妆品申报资料完整目录,原件,加盖单位公章)。
12.化妆品新原料/新功效化妆品创新情况说明(原件,加盖单位公章)。
13.毒理学安全性评价相关资料(原件,加盖单位公章)。
14.安全使用历史相关资料(属于《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中情形3、情形4新原料的需提供,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15.安全食用历史相关资料(属于《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中情形5的新原料需提供,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16.申请兑现经认定的一次性扶持资金的剩余50%时,根据申报者实际,需补充提供以下资料:
(1)新功效化妆品注册人提供:作为申报项目的新功效化妆品在《办法》有效期内在本区实现产值或销售额的专项审计报告,或者提供相关产值凭证或销售发票;
(2)从事化妆品新原料研发、生产、销售业务的企业(仅从事化妆品新原料销售业务的除外)的提供:作为申报项目的化妆品新原料在《办法》有效期内在本区实现产值或销售额的专项审计报告,或者提供相关产值凭证或销售发票;
(3)化妆品生产企业或化妆品经营企业的提供:使用了作为申报项目的化妆品新原料的化妆品在《办法》有效期内在本区实现产值或销售额的专项审计报告,或者提供相关产值凭证或销售发票。
实质审核通过后,登录政策兑现综合服务平台在线办理资金拨付申请:
1.《收款确认函》(加盖单位公章并扫描上传原件的彩色扫描件。上传《收款确认函》之前,请务必确认系统中的单位名称及银行账户等信息准确无误)。
2.若单位信息有变更的,需及时修改系统资料信息,并上传《准予变更登记(备案)通知书》、企业银行基本户《开户许可证》(或已加盖单位公章及财务章的基本存款账户信息表)(若单位名称与资金批复的单位名称一致,则无需提供)。
六、受理部门
广州开发区政策研究室“政策兑现”窗口
窗口地址:广州市黄埔区香雪三路3号广州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3楼C区349号窗口
七、业务主管部门
广州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和化妆安全监督管理科)
八、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00-5:00
(国家法定节假日按有关规定另行执行)
九、办理时限
21个工作日(形式审核时限:2个工作日;实质审核时限:10个工作日;资金拨付时限:1+5+3个工作日。
以上办理时限扣除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扣除组织专家评审论证、公示所需的时间以及与上级部门业务信息系统等区外部门的业务信息系统核实所需的时间;其他需要扣除时限的特殊情况。
十、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登录黄埔兑现通—政策兑现综合服务平台,按照办事指南要求申请事项预审。预审通过后,带齐纸质材料到“政策兑现”窗口递交,正式提出申请;“政策兑现”窗口按照办事指南要求予以收件。
(二)区政策研究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形式审核通过即正式受理后,转业务主管部门进行实质审核;对于形式审核未通过或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三)业务主管部门实质审核后,进行为期 5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作出审核决定。
(四)实质审核通过的,申请人登录黄埔兑现通—政策兑现综合服务平台在线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五)业务主管部门办理资金核拨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