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东莞市边端智算节点部署项目
一、支持对象
支持工业企业在生产环境中部署计算盒、工控机、服务器、智能相机等带有AI算力的硬件设备(统称“边端智算节点”),并应用人工智能算法模型赋能生产制造。
二、申报条件
申报企业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须在莞实体经营。
(二)鼓励市内外(含港澳地区)科技型企业、新型研发机构以服务商身份参与项目,为申报单位提供软硬件和技术支持,同一项目申报单位和技术支撑单位原则上不超过3家。
(三)不存在我市财政资金不予资助相关规定的情形,未被相关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安全保密)、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数据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资助方式和标准
对新投入购置的软硬件按不超过核定投入额的30%予以事后奖补,单个项目最高资助额度100万元。单个项目要求核定投入不低于20万元,平均每个节点资助额度不超过5000元。
四、申报所须材料及要求
(一)东莞市边端智算节点部署项目申报书(附件1);
(二)东莞市边端智算节点部署项目报告(附件2);
(三)东莞市边端智算节点部署项目投入明细表(附件3);
(四)东莞市边端智算节点部署项目投入佐证材料:
1.根据投入明细表将有关节点部署的投入佐证材料进行编号或整理,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设备和算法模型等技术投入相应的合同、发票(报关单)、银行付款凭证(银行承兑汇票)、设备参数表、设备照片、软件界面等佐证材料。
2.应按照类别划分,有序整理。PDF、图表资料应使用扫描仪录入。除设备全景照片外,发票、报关单、付款凭证等申报材料复印件不允许使用手机、照相机拍摄成照片再打印输出,要求直接使用复印机或扫描仪生成,确保有较高的分辨率和良好的清晰度。
(五)边端智算节点登记表(附件4);
(六)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
五、项目投入核算规则
(一)项目支出财务凭证须核对凭证原件,支出单位须为项目申报单位。如涉及使用电子发票/电子报关单的,企业需按以下内容补充承诺函:“本单位承诺:提供的电子发票号/电子报关单号***、***……(列明每一张发票/电子报关单)未用于申报除2025年东莞市边端智算节点部署项目外的其他财政资金政策;承诺未经报备会计师事务所,不得擅自作废发票/电子报关单,否则愿意承担相关责任”。
(二)投入的核算时限:
项目投入的核算期为2024年1月1日(含)至2025年7月31日(含)期间,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发票(报关单)和银行付款凭证(银行承兑汇票)开具日期在2024年1月1日(含)至2025年7月31日(含)期间;
2.设备购置和算法模型等技术服务合同签订日期在2024年1月1日(含)至2025年7月31日(含)期间;
(三)按规定项目支出须开具发票或财政性收费票据的,其投入金额应以项目承担单位提供的合法票据为依据,以扣除可抵扣税部分后的金额进行核算。
(四)项目投入按发票金额(不含税)、付款金额(不含税)、报关单申报金额、《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记载的完税价格等遵循从小原则确认。如支出金额为外币,先按转账(付汇)当日的汇率(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再进行核算确认。
(五)以下设备或投入不纳入资助范围:
1.非应用在生产制造环节的软硬件投入;
2.非人工智能算力或数据采集设备;
3.非人工智能类的软件;
4.二手设备;
5.涉及融资租赁业务未结清的设备;
6.申报单位自制的设备;
7.与项目不直接相关的各种辅助设备;
8.供电、供水、供热、制冷、通风、厂房改造、环境环保改造等工程及基础建设项目等相关设备;
9.业务接待、行政管理、捐款、办公开支(如空调、打印机等)、绿化工程、宿舍和食堂建设、广告和销售、差旅、参观考察、培训等与项目无关费用;
10.股东作为资本投入的设备以及外资项目承担单位不作价设备;
11.现金方式支付的投入;
12.未通过银行转账或银行承兑汇票结算的单笔金额超过1万元的项目支出;
13.所有权不属于申报企业的设备。
(六)设备核算范围不超出企业在申报系统提交的项目申报书中的《东莞市边端智算节点部署项目投入明细表》所申报的设备类型和数量,具体以技术专家确认结果为准。
(七)对于发票与合同等记载的设备规格型号不相一致的情况,以技术专家确认结果为准。
(八)审计报告最终审定项目投入金额不超过技术专家的审核结论。
(九)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的投入,设备商收到汇票的时间应在项目实施期内,并且须提供背书流程以及设备生产商收到汇票的相关佐证材料。
(十)通过第三方购置的设备,分别按以下情形提供相关资料:
1.通过设备生产商设立的分公司或子公司购置的,需提供该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证明母子公司关系的佐证材料;
2.通过设备生产商授权代理商购置的,需提供代理授权证书或代理协议;
3.通过贸易商购置的,需提供该贸易商与设备生产商(或分公司)或与设备生产商授权代理商的合作协议或具体销售合同(价格等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可屏蔽处理)及双方营业执照复印件。贸易商向设备生产商授权代理商购置的,同时提供其代理授权证书或代理协议。
(十一)通过第三方进口的设备,需提供报关单(价格等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可屏蔽处理)。
(十二)通过关联企业购置的设备,需提供关联企业购买设备的合同、发票和付款凭证复印件,以及本公司向关联企业的付款凭证,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按从小原则确认设备支出金额。
(十三)企业从关联方购入的由关联方自制的设备,需提供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十四)企业在同一合同中涉及购置多台设备,若在该合同条款中未明确约定单台设备付款进度,也未在银行付款等相关佐证材料上清晰显示单台设备付款进度的,则该合同的所有设备均按合同整体付款进度来确定每台设备的已付款金额。
(十五)企业须提供有签字盖章的合同或订单供审计用,否则对应的设备不纳入资助范围。
(十六)审计过程中对存在争议的项目支出,可适当延伸审计范围。
(十七)如在专项审计过程中,发现相关投入涉及重复走账、无故重签合同、无故重开发票等情形的,对应设备投入一概暂不纳入核算。
(十八)项目根据硬件对应或软件服务的产线工位数来核算边端智算节点数量,最终以专家核定的边端智算节点数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