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支持境外参展项目(组团、莞货莞品、东莞优品等推介活动))
(一)支持对象。在东莞市依法注册成立,参加认定境外展会的企业,以及具有组织发动能力的企业、商(协)会等单位。
(二)支持标准
1.支持商(协)会组织企业组团赴境外参展。对自行组织不少于15家东莞企业参加“粤贸全球”及市重点境外展会(详见附件2、附件3)的商(协)会,对组织单位按每家企业2000元的标准给予组展支持,每个展会组展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支持举办莞货莞品、东莞优品等推介活动开拓境外市场。对于受市商务局委托举办莞货莞品、东莞优品等推介活动的商(协)会/企业,或在“粤贸全球”及市重点境外展会(详见附件2、附件3)上自行组织不少于6家东莞参展企业举办莞货莞品、东莞优品等推介活动的商(协)会,按其场地租金、场地布置费用(含整体场地装修费、设备租用费等)的实际发生额给予支持,每单位每场活动最高支持不超过10万元。
(三)支持时间。2025 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
(四)申报材料(一式一份)
1.申请商(协)会自行组团项目所需资料:
(1)登录“企莞家”企业综合服务平台填报相关信息,打印平台生成的申请文件原件,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后提交(该事项上线后方可填报,具体上线时间将另行通知)。
(2)组织单位有效的登记证复印件。
(3)展会主办方的授权书或相关证明材料。
(4)组织单位与各参团企业签订的组团参展合同复印件(含展会名称、展位数量与价格)。
(5)各参团企业明细表(包括企业名称、展会名称、展位面积、展位号、展位费等)。
(6)各参展企业支付展位费的银行汇款凭证(支付给境外机构的需要提交银行付汇凭证)及对应发票或收据(限于境外)、展会主办方出具的展位确认函或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国内组团单位参展批复文件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7)证明组织人员与组织单位关系的文件:如法定代表人证明,组织单位为组织人员购买的社保等证明、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工资银行汇款证明等(应至少提供申报项目发生当月对应的证明材料)。
(8)组织单位参加人员的护照页(或通行证正反面)、签证页、出境或入境记录(对应活动举办时间,出中国境的记录或入参展国家/联盟国家境的记录),其中出入境记录需作标识说明。
(9)各参团企业展位的彩色照片各一张,照片中应清晰展示展位号或企业名称,并包含“东莞•制造美学之城”或“东莞优品”宣传标识(注:“东莞优品”标识仅限于经认定符合条件的企业使用)。
(10)在展会期间或展会结束后7天内,对该次组团参展活动的有关媒体宣传报道资料。
2.申请莞货莞品、东莞优品等推介活动费用所需资料:
(1)登录“企莞家”企业综合服务平台填报相关信息,打印平台生成的申请文件原件,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后提交(该事项上线后方可填报,具体上线时间将另行通知)。
(2)组织单位有效的登记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含场地面积与价格的场地租金合同及布置装修合同(明细表)等相关复印件。
(4)场地租金和场地布置费用支出凭证,包括发票、银行汇款凭证等复印件。
(5)活动整体彩色照片三张(应从不同角度拍摄,且清晰包含活动名称与现场细节),每家参与企业的活动现场照片各一张。
(6)受市商务局委托举办莞货莞品、东莞优品等推介活动的商(协)会和企业,需提供市商务局出具的委托书。
(7)活动现场需配有“东莞•制造美学之城”或“东莞优品”宣传标识。
(五)注意事项
1.2025 年发生项目的支持标准、申报材料、注意事项等参照《2025年省级促进开放型经济发展水平提升专项资金(外贸稳大盘促增长事项)申报指南》执行,2026年发生项目按照本申报指南执行。
2.项目支持时间以展会举办首日时间为依据。若提交的材料为外文,需将主要内容作中文翻译注释,如不翻译视同无效。
3.有关资助申请必须在展会或活动结束后1个月内完成网上申报并提交纸质版申报资料,在通知发布之前发生的展会,网上申报及资料提交时间延迟至通知发布之后1个月内。
4.合同(协议)应当由双方共同盖公章,若为境外单位可由署名代替。若通过展会官网申请展位的,应提供网上参展申请表和主办方出具的确认书。
5.同时申请组团奖励和莞货莞品、东莞优品等推介活动费的组织单位,需合并申请。若申报材料存在重复的,无须重复提交。
6.对于自行举办莞货莞品、东莞优品等推介活动的我市商(协)会,如需申请相关费用支持,需满足以下条件:已自行组织不少于15家东莞企业组团参加2026年“粤贸全球”或市重点境外展会,并在同一展会上举办莞货莞品、东莞优品等推介活动。
7.申请组团参加境外展会的我市商(协)会,或在境外展会自行举办莞货莞品、东莞优品等推介活动的商(协)会和组织企业,需在展会举办前15天将预申报纸质版材料提交给市商务局,未按规定进行申报并提交资料的,原则上不予资助。在通知公布之前和公布之后一个月内发生的商(协)会组团项目,项目预申报受理期限适当延迟至通知公布之后1个月内,逾期不再受理。①组团参加境外展会的预申报材料:预申报表(附件4)、牵头组织单位登记证或营业执照的复印件、申请报告、授权书、参展企业名单、组织单位与各参团企业签订的组团参展合同复印件(含展会名称、展位数量与价格)等。每个商(协)会每年最多可申报5场境外展(市商务局委托商(协)会组织参加的境外展不纳入统计)。②自行举办莞货莞品、东莞优品等推介活动的预申报材料(受市商务局委托的不需要):莞货莞品、东莞优品等推介活动方案(含流程+场地租金及装修费预算)。
8.若同一个展会有两个或以上组织单位且合计应资助奖励超过最高限额的,以最高限额按其资助奖励比例进行支持。
9.组展奖励只支持预申报资料中提交的参展企业。若资料提交后,参展企业有所增加的,组织单位需在展会举办前7天向市商务局提交变更说明。
10.文中提及的最高支持金额是指按比例支持后的金额。
11.每个纳入资助范围的项目,需通过单位银行账户付款。
12.当年申报资金超出年度预算总金额时,以预算余额按比例予以支持。
(六)受理科室。市商务局对外贸易科
| 序号 | 附件名称 | 详细要求 | 材料下载 | 操作 |
|---|---|---|---|---|
| 1 | 申请文件原件 | 我要办理 | ||
| 2 | 组织单位有效的登记证复印件 | 我要办理 | ||
| 3 | 展会主办方的授权书或相关证明材料 | 我要办理 | ||
| 4 | 组织单位与各参团企业签订的组团参展合同复印件(含展会名称、展位数量与价格) | 我要办理 | ||
| 5 | 各参团企业明细表(包括企业名称、展会名称、展位面积、展位号、展位费等) | 我要办理 | ||
| 6 | 各参展企业支付展位费的银行汇款凭证(支付给境外机构的需要提交银行付汇凭证)及对应发票或收据(限于境外)、展会主办方出具的展位确认函或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国内组团单位参展批复文件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 我要办理 | ||
| 7 | 证明组织人员与组织单位关系的文件:如法定代表人证明,组织单位为组织人员购买的社保等证明、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工资银行汇款证明等(应至少提供申报项目发生当月对应的证明材料) | 我要办理 | ||
| 8 | 组织单位参加人员的护照页(或通行证正反面)、签证页、出境或入境记录(对应活动举办时间,出中国境的记录或入参展国家/联盟国家境的记录),其中出入境记录需作标识说明 | 我要办理 | ||
| 9 | 各参团企业展位的彩色照片各一张,照片中应清晰展示展位号或企业名称,并包含“东莞•制造美学之城”或“东莞优品”宣传标识(注:“东莞优品”标识仅限于经认定符合条件的企业使用) | 我要办理 | ||
| 10 | 在展会期间或展会结束后7天内,对该次组团参展活动的有关媒体宣传报道资料 | 我要办理 | ||
| 11 | 组织单位有效的登记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 我要办理 | ||
| 12 | 含场地面积与价格的场地租金合同及布置装修合同(明细表)等相关复印件 | 我要办理 | ||
| 13 | 场地租金和场地布置费用支出凭证,包括发票、银行汇款凭证等复印件 | 我要办理 | ||
| 14 | 活动整体彩色照片三张(应从不同角度拍摄,且清晰包含活动名称与现场细节),每家参与企业的活动现场照片各一张 | 我要办理 | ||
| 15 | 受市商务局委托举办莞货莞品、东莞优品等推介活动的商(协)会和企业,需提供市商务局出具的委托书 | 我要办理 | ||
| 16 | 活动现场需配有“东莞•制造美学之城”或“东莞优品”宣传标识 | 我要办理 |
| 序号 | 附件名称 | 详细要求 | 示例样本 | 操作 |
|---|---|---|---|---|
| 1 | 科技查新报告 |
科技查新报告 |
我要办理 | |
| 2 | 科技成果评价报告 |
科技成果评价报告 |
我要办理 | |
| 3 | 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
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
我要办理 | |
| 4 | 企业资质证明材料(专利、质量体系、标准、行业综合排名等证明材料).pdf |
企业资质证明材料(专利、质量体系、标准、行业综合排名等证明材料).pdf |
我要办理 | |
| 5 | 产学研合作协议.pdf |
产学研合作协议.pdf |
我要办理 | |
| 6 | 国家标准.pdf |
国家标准.pdf |
我要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