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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轨道交通领域自主化创新产品推广应用,开展广州市轨道交通领域自主化创新产品申报评定工作。对通过公示的装备产品,形成当年度《广州市轨道交通自主创新产品评定清单》,由市发展改革委予以公告,并向相关单位出具评定文件,有效期2年,提供相应政策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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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激发天河区市场主体活力,支持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转型升级,对当年度个体工商户首次达到工业,住宿和餐饮业,软件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企业标准的,给予2万元支持。对住宿业企业“首达标”次年营业额同比增长50%以上的,给予5万元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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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进我区新能源综合利用示范区建设,推动氢能产业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对氢能企业或研发机构新投资的重大项目,按项目投资协议、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或项目备案证载明的计划竣工时间完成竣工投产或平台运营,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按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10%给予扶持。符合国家燃料电池汽车示范要求并获得国家示范扶持的关键零部件产品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的,按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15%给予扶持。同一企业或机构获得投资落户扶持最高1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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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进我区新能源综合利用示范区建设,推动氢能产业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对氢能企业或研发机构新投资的重大项目,按项目投资协议、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或项目备案证载明的计划竣工时间完成竣工投产或平台运营,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按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10%给予扶持。符合国家燃料电池汽车示范要求并获得国家示范扶持的关键零部件产品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的,按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15%给予扶持。同一企业或机构获得投资落户扶持最高1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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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鼓励和引导我区企业规范运作、上市以及融资,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制度创新,支持企业做优做强,形成优质企业集群,加快构建现代产业体系,进一步加强综合竞争力。对利用资本市场融资发展的按以下标准给予补贴:对在境内外证券市场新上市的企业、从外地迁入我区的已上市企业,经核定,给予350万元一次性奖励。其中,境外证券市场上市的,必须在市级上市扶持资金拨付后方可申请区级上市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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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荔湾医药产业创新发展,推进荔湾粤港澳大湾区医药健康综合试验区建设,打造中医药强区。支持中医药和医疗器械等新型研发机构培育,鼓励企业与“双一流”大学或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的国内外知名科研院所在荔湾区范围内合作建设省级以上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的省级以上新型研发机构在白鹅潭商务区或海龙围科创区范围内,按不超过建设投入资金100%,给予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的财政经费建设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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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荔湾医药产业创新发展,推进荔湾粤港澳大湾区医药健康综合试验区建设,打造中医药强区。支持中医药和医疗器械等新型研发机构培育,鼓励企业与“双一流”大学或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的国内外知名科研院所在荔湾区范围内合作建设省级以上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的省级以上新型研发机构在白鹅潭商务区或海龙围科创区范围内,按不超过建设投入资金100%,给予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的财政经费建设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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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荔湾医药产业创新发展,推进荔湾粤港澳大湾区医药健康综合试验区建设,打造中医药强区。支持中医药和医疗器械等新型研发机构培育,鼓励企业与“双一流”大学或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的国内外知名科研院所在荔湾区范围内合作建设省级以上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的省级以上新型研发机构在白鹅潭商务区或海龙围科创区范围内,按不超过建设投入资金100%,给予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的财政经费建设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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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荔湾医药产业创新发展,推进荔湾粤港澳大湾区医药健康综合试验区建设,打造中医药强区。支持中医药和医疗器械等新型研发机构培育,鼓励企业与“双一流”大学或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的国内外知名科研院所在荔湾区范围内合作建设省级以上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的省级以上新型研发机构在白鹅潭商务区或海龙围科创区范围内,按不超过建设投入资金100%,给予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的财政经费建设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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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荔湾医药产业创新发展,推进荔湾粤港澳大湾区医药健康综合试验区建设,打造中医药强区。支持中医药和医疗器械等新型研发机构培育,鼓励企业与“双一流”大学或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的国内外知名科研院所在荔湾区范围内合作建设省级以上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的省级以上新型研发机构在白鹅潭商务区或海龙围科创区范围内,按不超过建设投入资金100%,给予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的财政经费建设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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