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广州市荔湾区加强培育培养资助
广州市荔湾区促进医药产业创新发展
若干政策申报指南
一、政策依据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荔湾区促进医药产业创新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荔府办规〔2023〕3号,以下简称“政策”)。
二、申报单位基本要求
1.申报对象为注册登记地(机构核准登记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荔湾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符合信用管理有关规定的医药企业或机构。
2.申报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合法性及资金使用情况和绩效进行承诺。如发现弄虚作假的,将不再受理该单位的申请,并追回已发放的奖励;构成违法的,将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三、申报材料要求
(一)所有条款申报都需要提交:广州市荔湾区促进医药产业创新发展若干政策申报材料(封面)(见附件1)、广州市荔湾区促进医药产业创新发展若干政策申报承诺书(见附件2)2份材料。
(二)除第九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申报条款,其他申报条款都需提交申报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的仅提供营业执照)扫描件(原件备查),以及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或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见附件3)。
其他申报材料请按照各条申报事项说明提交。
四、奖励事项说明
政策内容:第十条【加强培育培养资助】(牵头部门:区人力社保局)
政策原文:支持本区企事业单位建立医药领域的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博士工作站,按照实际获批市级扶持资金的50%给予配套支持。
申报材料清单:
(1)兑现事项申请表(荔湾区医药领域院士(博士后、博士)工作站扶持)(可编辑电子版、盖章彩色扫描版、盖章纸质版一式四份)(见附件6);
(2)申请市级扶持资金的资料(彩色扫描版、复印纸质版,复印件需加具“与原件相符”意见并加盖公章);
(3)于该政策有效期内获批市级扶持资金的证明资料(彩色扫描版、复印纸质版,复印件需加具“与原件相符”意见并加盖公章)。
其他说明:
(1)设站单位要加强资金管理,严格按照资金用途合理使用资金,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监督,经费使用手续按财务管理规定办理。
(2)存在“市级扶持资金结余经费上缴或退回市财政”情况的,须及时报区科协、区人力社保局,并同步对区级扶持资金作出经费结算,结余资金上缴或退回区财政。
(3)存在“被市财政追缴或追回市级扶持资金”情况的,须及时报区科协、区人力社保局,相关部门有权追缴或追回区级扶持资金。
五、申请材料的报送格式及流程
(一)申报单位依照申报奖励的事项,在申报时间内按照“一事项一套申报材料”的要求提交至区政务服务中心政策兑现专窗。
(二)各申报人/单位准备好材料,申报材料需编写页码和目录,每一页面均需加盖单位公章,按照材料序号按顺序排列。提供纸质件一式两份盖公章(A4纸按顺序打印装订)及电子版(盖公章扫描件)材料一套,电子版材料请存储在光盘或U盘中随纸质材料报送。
(三)各申报事项牵头部门对各申报单位递交的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查,材料有欠缺的通知申报单位在一定时限内补齐。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受理,申报材料不予退还。
六、申报时间
本政策申报时间为2024年11月19日至2024年12月19日,在此期间由申报单位提出申请,并按要求递交相关材料。逾期提出申请的不予受理。
如有条款申报时间超过其依据的政策申报时间,以本政策申报时间为准照常进行申报。
七、其他说明
对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