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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关于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意见》(国发〔2019〕11号),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积极培育高新技术产业集群,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对获得国家、省、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授予的科技奖励或立项资助的各类科技项目,分别按扶持金额的100%、70%、50%给予资金配套,最高分别为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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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关于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意见》(国发〔2019〕11号),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积极培育高新技术产业集群,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对获得国家、省、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授予的科技奖励或立项资助的各类科技项目,分别按扶持金额的100%、70%、50%给予资金配套,最高分别为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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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高生产性服务业效率和专业化水平、增强生活性服务业满足人民消费新需求的能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对新设立的外资企业,实缴注册资本 800 万美元以上(仅限世界 500 强企业投资)、1500 万美元以上、8000 万美元以上、2 亿美元以上的,经认定分别给予 200 万元、300 万元、500 万元、1000 万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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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引导创新创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高质量发展,构建良好的科技创新创业生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上新水平。符合条件的孵化器可申请我区国际合作专项扶持,对有国际影响力的境外孵化器在我区设立分支孵化机构,经市级或以上科技主管部门新认定后,按其场地租金、改造及设施购置等费用的2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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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引导创新创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高质量发展,构建良好的科技创新创业生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上新水平。符合条件的孵化器可申请我区国际合作专项扶持,对有国际影响力的境外孵化器在我区设立分支孵化机构,经市级或以上科技主管部门新认定后,按其场地租金、改造及设施购置等费用的2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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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引导创新创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高质量发展,构建良好的科技创新创业生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上新水平。符合条件的孵化器可申请我区国际合作专项扶持,对有国际影响力的境外孵化器在我区设立分支孵化机构,经市级或以上科技主管部门新认定后,按其场地租金、改造及设施购置等费用的2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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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引导创新创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高质量发展,构建良好的科技创新创业生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上新水平。符合条件的孵化器可申请我区国际合作专项扶持,对有国际影响力的境外孵化器在我区设立分支孵化机构,经市级或以上科技主管部门新认定后,按其场地租金、改造及设施购置等费用的2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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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引导创新创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高质量发展,构建良好的科技创新创业生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上新水平。符合条件的孵化器可申请我区国际合作专项扶持,对有国际影响力的境外孵化器在我区设立分支孵化机构,经市级或以上科技主管部门新认定后,按其场地租金、改造及设施购置等费用的2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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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培育和引进一批创新能力强、成长速度快、引领和支撑产业发展的创新科技企业,催生一批具备高成长、高技术、高附加值的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结合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实际,启动广州市黄浦区瞪羚企业申报认定工作。首次被认定为瞪羚企业的,给予10万元扶持;连续两年被认定为瞪羚企业的,给予20万元扶持;连续三年被认定为瞪羚企业的,给予30万元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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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培育和引进一批创新能力强、成长速度快、引领和支撑产业发展的创新科技企业,催生一批具备高成长、高技术、高附加值的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结合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实际,启动广州市黄浦区瞪羚企业申报认定工作。首次被认定为瞪羚企业的,给予10万元扶持;连续两年被认定为瞪羚企业的,给予20万元扶持;连续三年被认定为瞪羚企业的,给予30万元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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