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安区重点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源头减量专项补贴
政策依据
根据《宝安区重点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源头减量专项补贴办法(试行)》(深宝规〔2024〕3号,以下简称《补贴办法》)要求,为规范和指导宝安区工业企业VOCs源头减量专项补贴项目储备库(以下简称“储备库”)入库及补贴申报工作,制定本指南。
总体要求
申报宝安区工业企业VOCs源头减量专项补贴的企业,应严格对照本指南相关要求开展项目“储备库”入库和补贴申报工作。
基本条件
(一)申报企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为项目投资和实施主体。
2.为既有VOCs排放单位。
3.在宝安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且申报项目位于宝安区。
4.符合环保审批或备案等生态环境管理规定。
(二)申报企业有如下任一情形的不予支持:
1.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及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清单的。
2.环境信用评价结果为红牌的。
3.同一投入多次享受区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
4.区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规定的不应予以资助的其他情形。
(三)补贴项目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已纳入储备库。
2.在2021年3月29日后实施完成,且至补贴申报之日已稳定投运满三个月。
3.符合以下三类情形之一:同时实施工艺改进和低VOCs替代、仅实施工艺改进、仅实施低VOCs替代。
4.涉及工艺改进和低VOCs替代的项目以及仅涉及低VOCs替代的项目,其替代部分的原辅材料VOCs含量应符合“低VOCs含量限值要求”,未替代部分的原辅材料VOCs含量应符合相关VOCs含量限值要求;仅涉及工艺改进的项目,其原辅材料VOCs含量应符合相关VOCs含量限值要求(见附件1-1)。
5.项目实施前VOCs排放量≥3吨/年的企业,源头减量项目完成后,VOCs源头产生削减量不低于2吨/年;实施前VOCs排放量<3吨/年的企业,源头减量项目完成后,VOCs源头产生削减量不低于1吨/年。
| 序号 | 附件名称 | 详细要求 | 材料下载 | 操作 |
|---|---|---|---|---|
| 1 | 申报表 | 我要办理 | ||
| 2 | 企业营业执照、开户银行(支行)和账号、上一年度纳税证明、法人授权委托书、法人身份证和项目经办人身份证 |
营业执照(副本).pdf 上年度纳税证明.pdf 法人身份证.doc |
我要办理 | |
| 3 | .VOCs源头减量项目减排信息核算报告 | 通过官方指定网站填写后下载,http://203.91.37.117:8001/a007_120_Vocs/index.html#/login | 我要办理 | |
| 4 | VOCs源头减量项目实施情况证明材料 | 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稳定投运满三个月的台账记录,载明符合低VOCs含量限值标准的产品质检报告或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出具的VOCs含量检测报告,设备购置、服务外包、原辅材料采购等合同 | 我要办理 | |
| 5 | VOCs源头减量项目投入资金证明材料 | 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明细及价格清单、发票、支付凭证(复印件,不应包含日常工作经费类、科研类、运行维护类及能力建设类经费),施工合同金额大于或等于500万元的项目需提交竣工决算报告 | 我要办理 | |
| 6 | 宝安区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源头减量专项补贴申报承诺书 | 我要办理 | ||
| 7 | 其他相关材料 | 我要办理 |
| 序号 | 附件名称 | 详细要求 | 示例样本 | 操作 |
|---|---|---|---|---|
| 1 | 科技查新报告 |
科技查新报告 |
我要办理 | |
| 2 | 科技成果评价报告 |
科技成果评价报告 |
我要办理 | |
| 3 | 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
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
我要办理 | |
| 4 | 企业资质证明材料(专利、质量体系、标准、行业综合排名等证明材料).pdf |
企业资质证明材料(专利、质量体系、标准、行业综合排名等证明材料).pdf |
我要办理 | |
| 5 | 产学研合作协议.pdf |
产学研合作协议.pdf |
我要办理 | |
| 6 | 国家标准.pdf |
国家标准.pdf |
我要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