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龙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专项资金-鼓励壮大体育市场主体
政策依据
《深圳市龙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专项资金支持旅游体育产业发展实施细则》(深龙文规〔2025〕4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是本申报指南的政策依据。
资助对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主要是在龙岗区创建旅游服务品牌、丰富旅游产品供给、提质升级住宿产品、开拓旅游市场或举办大型高端体育赛事、建设职业体育俱乐部、建设运营体育场馆等,以及壮大旅游、体育市场主体、推动“旅游+”“体育+”产业融合发展,对龙岗区旅游、体育产业发展产生积极影响的相关项目实施主体。
总则性解释说明
1.专项资金扶持的部分项目实行“事先备案、事后扶持”原则,专项资金的审核采取核准制或评审制。
2.深圳市龙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专项资金实行总额控制。如果年度资助规模超过财政预算,则对扶持项目应获资助金额按实际情况核减。
3.已获得市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我区可给予相应配套资助。原则上,市、区对以实际投入金额为依据的同一项目累计资助金额不超过该项目实际投入的50%;已经获得龙岗区财政性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或应列入基本建设经费投资范畴的,不予支持;同一企业的子、母公司不得就同一事项重复申报扶持。
4.《实施细则》条款涉及的体育企业,均指工商注册地、税务登记地、统计地(仅规上企业)和运营地均在龙岗区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支持标准
(一)支持优质体育企业在龙岗发展。在本行政区域内成立且实际经营,经评审为优质体育企业的,按有关条件,最高给予500万元一次性奖励,首年补贴50%,第二年补贴30%,第三年补贴20%。
(二)支持体育企业发展壮大。对首次纳入规模以上文体娱乐业企业库的体育企业且未获得过同类型奖励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体育产业相关活动,按照该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给予经营奖励,营业收入同比上一年正增长达500万元及以上的,按营收增长额的2%给予经营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同时符合(一)(二)项的,按就高原则不重复补贴。
(三)支持参加国内外重要体育展会。对参加国内外重要体育展会的企业,按实际发生参展费用的40%给予资助。国内展会每次最高资助10万元,国外展会每次最高资助2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累计扶持不超过50万元。
(四)对暂未纳入本细则资助范围,对促进我区体育产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力的重点体育产业项目,因实际情况需要突破上述范围和限额的,可根据具体情况,报区政府会议研究审定。
申报条件
1.关于《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一款,本条款内容是鼓励本地企业发展壮大并按照统计部门要求进行纳统入库、经专家评审认定为优质体育企业的给予扶持。
2.优质体育企业,指在本行政区域新成立的体育企业,尤其在财务状况、经营业绩、管理团队、行业地位、品牌影响力、信用记录等方面表现突出,经专家评审,根据专家打分情况分“优、良、中”三个档次,可分别按照最高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分三年支付,支付比例为5:3:2。优质体育企业一次性奖励采用事后一轮评审的方式进行。
3.申请优质体育企业一次性奖励须满足以下相关条件:
(1)财务状况:查看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优质体育企业通常具备合理的资产负债率、稳定的盈利能力和充裕的现金流,这些因素反映企业的财务健康度和抗风险能力;
(2)经营业绩:关注营收增长趋势、市场份额变化,持续提升业绩的企业更具优势。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
(3)管理团队:管理团队应高效且经验丰富,决策科学、流程顺畅,团队协作默契;拥有规范化运营管理制度、清晰的组织架构以及高效的内部协调能力;
(4)行业地位:在行业内排名靠前,具有较强竞争力,如拥有独特技术、品牌影响力较大;
(5)信用记录:查看企业的信用评级,良好记录体现其诚信度;
(6)社会责任:依法纳税,积极履行环保、公益等责任的企业,展现出良好的社会形象。
4.对于世界500强企业、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独角兽企业等大型体育企业集团将部分经营业务移入龙岗并设立子公司的,可优先考虑。
5.申报“首次纳入龙岗区规模以上文体娱乐业”奖励的企业须提供国家统计局统计云联网一套表直报系统数据证明,不含退统再纳统或转库企业。申报经营奖励扶持,仅限规模以上文体娱乐业企业库的体育企业,营业收入数据是指申请企业在本行政区域经营所产生的营收数据。
6.申报体育展会扶持,须在参展前向我局备案。备案须提供备案申请表、展区设计方案、招展布局图、参展预算、展会介绍等材料。事后申报须提供企业参展的相关佐证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活动官方批文、企业现场照片(含时间、地点水印)、付款凭证、参展总结等材料。参展费用仅限宣传推广费、往返交通费、场地租金、策划设计费及现场执行费。餐饮、住宿费用和其他有效支出可计入参展实际总投入,但不纳入扶持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