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龙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专项资金-支持创建旅游服务品牌
政策依据
《深圳市龙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专项资金支持旅游体育产业发展实施细则》(深龙文规〔2025〕4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是本申报指南的政策依据。
资助对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主要是在龙岗区创建旅游服务品牌、丰富旅游产品供给、提质升级住宿产品、开拓旅游市场或举办大型高端体育赛事、建设职业体育俱乐部、建设运营体育场馆等,以及壮大旅游、体育市场主体、推动“旅游+”“体育+”产业融合发展,对龙岗区旅游、体育产业发展产生积极影响的相关项目实施主体。
总则性解释说明
1.专项资金扶持的部分项目实行“事先备案、事后扶持”原则,专项资金的审核采取核准制或评审制。
2.深圳市龙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专项资金实行总额控制。如果年度资助规模超过财政预算,则对扶持项目应获资助金额按实际情况核减。
3.已获得市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我区可给予相应配套资助。原则上,市、区对以实际投入金额为依据的同一项目累计资助金额不超过该项目实际投入的50%;已经获得龙岗区财政性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或应列入基本建设经费投资范畴的,不予支持;同一企业的子、母公司不得就同一事项重复申报扶持。
4.《实施细则》条款涉及的体育企业,均指工商注册地、税务登记地、统计地(仅规上企业)和运营地均在龙岗区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申报条件
1.申报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星级旅游饭店、A级旅行社、旅游休闲街区、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智慧旅游沉浸式体验新空间遴选暨培育试点等创建扶持,须提供通过国家、省、市有关部门或评定委员会认定的文件和牌匾(如有)证明。
2.已享受过上述创建扶持的,升星提级后给予补差扶持。其中,升星提级跨越新旧两个政策且在旧政策扶持后两年内完成的,按实际差额补差;超过两年的,按现行标准差额补差。旧政策有效期内获得荣誉未享受过同类创建扶持且两年内完成升星提级的,按实际差额补差;超过两年的,按现行标准差额补差。
3.申报上述创建扶持50%尾款的,须提供通过国家、省、市有关部门或评定委员会首次评定性复核的证明文件。
支持标准
(一)对首次获得3A级、4A级、5A级旅游景区评定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300万元、1000万元扶持。
(二)对首次获得省级、国家级旅游度假区评定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300万元、500万元扶持。
(三)对首次获得四星级、五星级旅游饭店评定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300万元、500万元扶持。
(四)对首次获得省文化和旅游厅、文化和旅游部认定的旅游休闲街区、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智慧旅游沉浸式体验新空间遴选暨培育试点等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150万元扶持。
(五)对首次获得省级3A级、4A级、5A级旅行社评定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40万元、50万元扶持。
上述条款已享受过扶持的,升星提级后给予补差扶持。第(一)至(四)条款扶持的项目,扶持资金(含补差扶持)分两期拨付,首款50%在获得评定后拨付,剩余50%款项在通过首次评定性复核后拨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