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龙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专项资金-鼓励体育产业集聚发展
政策依据
《深圳市龙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专项资金支持旅游体育产业发展实施细则》(深龙文规〔2025〕4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是本申报指南的政策依据。
资助对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主要是在龙岗区创建旅游服务品牌、丰富旅游产品供给、提质升级住宿产品、开拓旅游市场或举办大型高端体育赛事、建设职业体育俱乐部、建设运营体育场馆等,以及壮大旅游、体育市场主体、推动“旅游+”“体育+”产业融合发展,对龙岗区旅游、体育产业发展产生积极影响的相关项目实施主体。
总则性解释说明
1.专项资金扶持的部分项目实行“事先备案、事后扶持”原则,专项资金的审核采取核准制或评审制。
2.深圳市龙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专项资金实行总额控制。如果年度资助规模超过财政预算,则对扶持项目应获资助金额按实际情况核减。
3.已获得市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我区可给予相应配套资助。原则上,市、区对以实际投入金额为依据的同一项目累计资助金额不超过该项目实际投入的50%;已经获得龙岗区财政性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或应列入基本建设经费投资范畴的,不予支持;同一企业的子、母公司不得就同一事项重复申报扶持。
4.《实施细则》条款涉及的体育企业,均指工商注册地、税务登记地、统计地(仅规上企业)和运营地均在龙岗区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支持标准
(一)鼓励国家省市级体育产业园区、基地建设。支持企业结合自身优势,积极申报市级、省级、国家级体育产业示范园区或基地。对获得“市级体育产业示范园区”“市级体育产业示范基地”称号的,给予不超过40万元的奖励;获得省级有关部门认定为省级体育产业园区、基地的,给予不超过60万元的奖励;获得国家有关部门认定为国家级体育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的,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申报单位同期获得国家省市多个奖项的,按获得的最高等级的资助标准和范围予以资助,不重复执行。已获国家级、省级、市级主管部门认定同时享受过区级资助的,按就高原则予以补差。
(二)鼓励国家省市级体育产业单位、项目建设。支持企业结合自身优势,积极申报市级、省级、国家级体育产业示范单位或项目。对获得“市级体育产业示范单位”“市级体育产业示范项目”称号的,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获得省级有关部门认定为省级体育产业示范单位、项目的,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获得国家有关部门认定为国家级体育产业示范单位、项目的,给予不超过80万元的奖励。每家企业每年度不超过100万元的示范性建设奖励。申报单位同期获得国家省市多个奖项的,按获得的最高等级的资助标准和范围予以资助,不重复执行。已获国家级、省级、市级主管部门认定同时享受过区级资助的,按就高原则予以补差。
申报条件
1.申报国家、省、市级体育产业示范园区、基地,体育产业示范单位、体育产业示范项目等奖励扶持的,须提供通过国家、省、市有关部门或评定委员会认定的文件和牌匾(如有)等证明文件。
2.已享受过上述奖励扶持的,提级后按就高原则予以补差;未享受过区级同类奖励扶持的,可按标准给予奖励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