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龙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专项资金-鼓励“体育+”产业融合发展
政策依据
《深圳市龙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专项资金支持旅游体育产业发展实施细则》(深龙文规〔2025〕4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是本申报指南的政策依据。
资助对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主要是在龙岗区创建旅游服务品牌、丰富旅游产品供给、提质升级住宿产品、开拓旅游市场或举办大型高端体育赛事、建设职业体育俱乐部、建设运营体育场馆等,以及壮大旅游、体育市场主体、推动“旅游+”“体育+”产业融合发展,对龙岗区旅游、体育产业发展产生积极影响的相关项目实施主体。
总则性解释说明
1.专项资金扶持的部分项目实行“事先备案、事后扶持”原则,专项资金的审核采取核准制或评审制。
2.深圳市龙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专项资金实行总额控制。如果年度资助规模超过财政预算,则对扶持项目应获资助金额按实际情况核减。
3.已获得市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我区可给予相应配套资助。原则上,市、区对以实际投入金额为依据的同一项目累计资助金额不超过该项目实际投入的50%;已经获得龙岗区财政性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或应列入基本建设经费投资范畴的,不予支持;同一企业的子、母公司不得就同一事项重复申报扶持。
4.《实施细则》条款涉及的体育企业,均指工商注册地、税务登记地、统计地(仅规上企业)和运营地均在龙岗区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支持标准
(一)鼓励以大型体育场馆为依托,引进高品质的大型商业演艺活动,带动旅游产业发展。对每场观众人数均在8000以上且30000以下的演艺活动,可给予每场次不超过30万元的扶持;对每场观众人数均在30000以上的演艺活动,可给予每场次不超过80万元的专项扶持。
(二)对经文化和旅游部、国家体育总局认定的国家体育旅游示范基地,可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积极培育“体育+”新业态,对于先行示范作用明显,切实推动体育与文化、旅游、教育、科技、康养、医疗等产业高质量融合发展及新场景应用的项目。经评审按不超过项目培育、场地租金、水电能耗等实际投入的50%,可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申报条件
1.申报演艺活动补贴,须提供文化部门或公安部门对演艺活动的批准文件、每场演出观众人数的证明材料、项目总结报告等材料。如举办多场次演艺活动的,第1场次,可按照每场次上限额的标准给予扶持;第2-3场次,可按照每场次上限额60%的标准给予扶持;第4-6场次,可按照每场次上限额30%的标准给予扶持;第7场次以上的,不再扶持。
2.申报国家体育旅游示范奖励基地的,须提供通过国家有关部门或评定委员会认定的文件和牌匾(如有)等证明文件。
3.体育+新业态特指先行示范作用明显,切实推动体育与文化、旅游、教育、科技、康养、医疗等产业高质量融合发展及新场景应用的项目。“体育+”新业态扶持采用事后一轮评审的方式,须经评审获得区级“体育+”优秀新业态项目认定。申请“体育+”新业态须满足以下条件:
(1)体育与文化、旅游融合发展的,须立足龙岗文化旅游资源优势,推动竞赛表演、运动健身与文化、旅游活动的融合,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协同并进,并在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
(2)体育与教育融合发展的,须具备完善的高水平运动员人才选拔、培养、输送体系,依托各级教育、培训机构建立运动项目训练基地,覆盖人数广,成绩突出;
(3)体育与科技融合发展的,或具备行业融合发展的自主知识产权,在此基础上研发、制造、销售有利于提升运动能力、改善运动体验等的产品或服务,在行业中取得领先地位;或推广使用顶流高科技产品,融合AI、VR、5G+8K等技术的运用和体验,强化科技赋能,持续注入黑科技元素,丰富“体育+科技”内涵;
(4)体育与康养、医疗等产业融合发展的,须具备行业融合发展的自主知识产权,在此基础上研发、制造、销售有利于健康促进、疾病预防、身心康复等的产品或服务,市场应用广泛;
(5)体育与上述产业交叉融合发展,或与其它产业融合发展,在龙岗取得较大影响;
(6)新场景应用是指创新各类体育产业消费场景,在各种产业领域、各类公共空间融入体育元素,融合竞赛表演、娱乐购物、休闲旅游、特色美食、智慧体育等开发消费新场景,举办各类新业态活动,以及结合龙岗区体育产业发展规划定位的各类创新业态项目;
(7)项目培育费用主要涉及研发与设计费、设备与基础设施投资费、运营与管理费用、培训与试运行费、第三方评估费等与项目实施相关的开支。
4.经龙岗区认定为区级“体育+”优秀新业态项目的,自认定之日起两年内,可申请奖励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