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龙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专项资金-支持壮大旅游市场主体
政策依据
《深圳市龙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专项资金支持旅游体育产业发展实施细则》(深龙文规〔2025〕4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是本申报指南的政策依据。
资助对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主要是在龙岗区创建旅游服务品牌、丰富旅游产品供给、提质升级住宿产品、开拓旅游市场或举办大型高端体育赛事、建设职业体育俱乐部、建设运营体育场馆等,以及壮大旅游、体育市场主体、推动“旅游+”“体育+”产业融合发展,对龙岗区旅游、体育产业发展产生积极影响的相关项目实施主体。
总则性解释说明
1.专项资金扶持的部分项目实行“事先备案、事后扶持”原则,专项资金的审核采取核准制或评审制。
2.深圳市龙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专项资金实行总额控制。如果年度资助规模超过财政预算,则对扶持项目应获资助金额按实际情况核减。
3.已获得市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我区可给予相应配套资助。原则上,市、区对以实际投入金额为依据的同一项目累计资助金额不超过该项目实际投入的50%;已经获得龙岗区财政性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或应列入基本建设经费投资范畴的,不予支持;同一企业的子、母公司不得就同一事项重复申报扶持。
4.《实施细则》条款涉及的体育企业,均指工商注册地、税务登记地、统计地(仅规上企业)和运营地均在龙岗区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支持标准
(一)支持旅行社发展壮大。对首次纳入规模以上商务服务业企业统计名录的旅行社企业且未获得过同类型奖励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旅游产业相关活动,积极推动龙岗旅游产业发展,年度营业收入同比增长30%及以上且增长额超过1000万元的旅行社企业,按营收增长额的1‰给予经营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30万元。
(二)对首次纳入限额以上住宿企业统计名录库的住宿业企业且未获得过同类型奖励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住宿产业相关活动的住宿业企业年营收增长额不低于200万元且同比增长30%及以上,或年营收增长额不低于400万元且同比增长20%及以上,或年营收增长额不低于600万元且同比增长15%及以上,或年营收增长额不低于800万元且同比增长10%及以上的,按营收增长额的2%,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
(三)支持企业打造业界领先的旅游产品互联网交易平台。对经营状况良好的互联网平台型旅游企业,根据其上年度平台交易额和用户数,给予企业每年不超过30万元扶持。
申报条件
1.旅行社企业纳统奖励和营收增长奖励每年3月申报,企业须提供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并查验原件。该项扶持实行总额控制,如果申报金额超过该项扶持年度资金量,则对扶持项目应获扶持金额按比例核减。
2.申报旅行社企业纳统奖励,须满足上一年度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8)旅行社及相关服务(7291)首次纳入国家统计局统计云联网直报系统,且未获得过龙岗区同类型奖励,并提供从国家统计局统计云联网直报系统下载的相关纳统证明。如审核期间退规、停止经营或搬离本区,终止申报。
3.申报旅行社营收增长奖励,须满足在龙岗区正常经营不少于两个年度,并提供从国家统计局统计云联网直报系统下载的上两个年度经营情况报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企业审计报告和企业财务报表等材料,以错月指标数据的经济数据统计口径为准。
4.申报住宿业企业纳统奖励,须于上一年度首次纳入“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且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属于“住宿业(H61)”(非转专业)。申报企业须提供在“国家统计局统计云联网直报系统”中下载上一年度经营情况统计年度报表和申请“四上”企业入库证明材料。
5.申报住宿业企业营收增长奖励(不含当年首次纳入限额以上住宿企业),须对比上两年度的营业额,满足《实施细则》中的增长额度和同比增速的情况且对比目标年度连续运营时间不少于6个月。对于对比目标年度经营不足12个月的,以该年度实际经营时长的月均营业额平均值乘以12作为全年营业总额测算依据。申报企业须提供在“国家统计局统计云联网直报系统”中下载上两年度经营情况统计年度报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上一年度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及其他证明材料。
7.申报旅游产品互联网交易平台扶持,须满足年度实际交易额实现同比增长30%及以上且实际活跃用户数正增长、上一年度实际交易额不低于1000万元,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按实际交易增长额的1‰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运营扶持。
8.同一家企业不可同时享受旅游产品互联网交易平台扶持与营收增长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