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龙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专项资金-支持丰富旅游产品供给
政策依据
《深圳市龙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专项资金支持旅游体育产业发展实施细则》(深龙文规〔2025〕4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是本申报指南的政策依据。
资助对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主要是在龙岗区创建旅游服务品牌、丰富旅游产品供给、提质升级住宿产品、开拓旅游市场或举办大型高端体育赛事、建设职业体育俱乐部、建设运营体育场馆等,以及壮大旅游、体育市场主体、推动“旅游+”“体育+”产业融合发展,对龙岗区旅游、体育产业发展产生积极影响的相关项目实施主体。
总则性解释说明
1.专项资金扶持的部分项目实行“事先备案、事后扶持”原则,专项资金的审核采取核准制或评审制。
2.深圳市龙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专项资金实行总额控制。如果年度资助规模超过财政预算,则对扶持项目应获资助金额按实际情况核减。
3.已获得市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我区可给予相应配套资助。原则上,市、区对以实际投入金额为依据的同一项目累计资助金额不超过该项目实际投入的50%;已经获得龙岗区财政性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或应列入基本建设经费投资范畴的,不予支持;同一企业的子、母公司不得就同一事项重复申报扶持。
4.《实施细则》条款涉及的体育企业,均指工商注册地、税务登记地、统计地(仅规上企业)和运营地均在龙岗区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申报条件
1.申报新建旅游项目扶持,须在新建旅游项目前向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预申报,且从预申报到正式申报,原则上不超过两个年度。
2.包含旅游项目的综合体类项目,总投资额应扣除住宅、写字楼等非旅游项目及配套设施,扶持仅针对旅游板块项目的投资额。
3.龙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组织专业领域专家根据新建旅游项目综合效益、创新性、影响力等维度进行评审,根据专家打分情况分“好”“良好”和“一般”三个等次,分别按项目投资总额的10%和5%,给予“好”和“良好”等次的项目投资方一次性不超过1000万元扶持。
4.申报本地特色旅游线路扶持,须主题鲜明,且串联龙岗区内至少3个景区景点,或至少2个景区景点加1个商圈或优质酒店(详见附件1),提供线路介绍、销量、销售收入等证明材料,以及与区内景区景点、商圈或酒店合作证明文件。已退团退费、未核销或未成行的不纳入统计范围。
5.不合理低价游、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从事的旅游活动无申报本地特色旅游线路扶持资格。
支持标准
(一)支持社会资本、景区投资或引入第三方投资新建旅游项目。开业运营一年后,根据项目综合效益、创新性、影响力等维度,经评审后根据评审结果“好”和“良好”等次,分别按项目投资总额的10%和5%,给予项目投资方一次性不超过1000万元扶持。
(二)支持旅行社开发本地特色旅游线路,串联龙岗区内景区景点、商圈、优质酒店(详见申报指南附表),成功上线且销量达到5000人次以上的,给予每条线路一次性25万元扶持。同一家企业可以申请多条线路扶持,给予每年不超过75万元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