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龙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专项资金-鼓励社会力量建设运营体育场所
政策依据
《深圳市龙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专项资金支持旅游体育产业发展实施细则》(深龙文规〔2025〕4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是本申报指南的政策依据。
资助对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主要是在龙岗区创建旅游服务品牌、丰富旅游产品供给、提质升级住宿产品、开拓旅游市场或举办大型高端体育赛事、建设职业体育俱乐部、建设运营体育场馆等,以及壮大旅游、体育市场主体、推动“旅游+”“体育+”产业融合发展,对龙岗区旅游、体育产业发展产生积极影响的相关项目实施主体。
总则性解释说明
1.专项资金扶持的部分项目实行“事先备案、事后扶持”原则,专项资金的审核采取核准制或评审制。
2.深圳市龙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专项资金实行总额控制。如果年度资助规模超过财政预算,则对扶持项目应获资助金额按实际情况核减。
3.已获得市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我区可给予相应配套资助。原则上,市、区对以实际投入金额为依据的同一项目累计资助金额不超过该项目实际投入的50%;已经获得龙岗区财政性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或应列入基本建设经费投资范畴的,不予支持;同一企业的子、母公司不得就同一事项重复申报扶持。
4.《实施细则》条款涉及的体育企业,均指工商注册地、税务登记地、统计地(仅规上企业)和运营地均在龙岗区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支持标准
对于社会资本利用公共体育用地、产业园区、厂房、仓库等城市空间和场地设施资源,通过兴建改建等合法合规方式建成的体育场所,正式投入使用满一年,根据综合效益、场所面积、投资额等维度,按照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不超过500万元的专项扶持。
申报条件
1.实际建设投资总额仅限规划设计费、基础设施建设费、装修工程费、设备及安装工程费、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工程造价咨询费、工程监理费、宣传和市场推广费。
2.场地租金属于项目运营投入,不属于场地建设投资部分。
3.项目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体育场地占地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并已正式投入使用满一年的,方可申请建设扶持。
4.鉴于2025年11月份政策印发,正式投入满一年,即2024年11月份完成场馆建设并投入运营的项目可纳入扶持范围。正式投入使用满一年须提供财务经营报表、开业照片、媒体报道等相关文件作为佐证材料。
5.初审合格的申报项目,可由龙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组织现场查验,现场查验人员由2名或2名以上工作人员组成;现场查验后应出具考察意见并由考察人员签名。
6.社会力量特指非政府、非官方的社会主体,强调其独立于行政体系之外的资源整合能力。本细则主要指向利用非国有资产、独立于政府行政体系的组织和团体。
7.扶持额度在100万元以内的项目可一次性支付,扶持额度在100万元以上(含)的项目,将按照5:3:2的比例分批支付,即申请认定后首年拨付资助总额的50%,第二年拨付资助总额的30%,第三年拨付资助总额的20%。